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完整篇.doc
中小学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中小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小学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准确;(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完整性原则:对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全面、完整地进行核算;(四)及时性原则: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章会计核算体系第四条中小学会计核算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管理;(二)收入管理;(三)支出管理;(四)资产管理;(五)负债管理;(六)成本费用管理;(七)基金管理;(八)其他经济业务核算。
第五条预算管理:学校应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收入管理:学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学费、杂费、捐赠收入等。
收入核算应真实、完整,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七条支出管理:学校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合理使用资金,严禁挪用、截留、挤占预算资金。
第八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资产核算应真实、准确,确保资产安全。
第九条负债管理:学校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负债核算应真实、完整,及时偿还债务。
第十条成本费用管理:学校成本费用包括教育教学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后勤保障成本等。
成本费用核算应真实、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学校基金包括教育基金、科研基金、维修基金等。
基金核算应真实、合规,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二条其他经济业务核算:学校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如对外投资、担保、捐赠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
教育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4.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5. 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等。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务管理。
3.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4. 学校领导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对财务决策、财务预算执行、财务风险防范等负有直接责任。
四、预算管理1. 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2. 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3.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财务收支管理1. 学校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 学校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收支平衡。
3. 学校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六、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1.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
2.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财务风险。
3.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七、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中小学会计制度

中小学会计制度概述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会计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
学校会计制度是指中小学在管理和使用学校财务资金过程中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规则、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告要求等。
会计核算规则1. 记账方法中小学会计应采用“单式记账法”,即每笔业务都必须记录在一份记账凭证上。
在记账时,应该注明业务类别、金额、日期等信息,并按照借贷平衡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2. 会计账簿中小学会计账簿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收入凭证;•支出凭证;•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财务报告。
其中,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收入凭证、支出凭证是学校进行业务收入和支出记录的核心工具,日记账是手动的初步核算,总账、明细账是财务核算和审计依据。
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管理中小学应该根据教育事业的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包括预算编制、审核、执行和监控等环节。
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应该严格控制预算支出,避免发生浪费和超支现象。
2. 财务监督中小学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在财务监督时,应强化监督机制,保证财务的公开、透明和安全,防止财务违法行为。
财务报告要求中小学应制定财务报告,同时将财务报告披露给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
财务报告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出学校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
财务报告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和评价;•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学校会计制度建设的重点中小学会计制度建设必须抓住以下几个重点:•建立中小学会计规章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完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确保各项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实施;•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督;•完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财务监管和风险防控;•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总结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是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和保障投资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小学会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原则1. 依法核算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客观公正原则:会计核算应客观公正,不得人为调整、隐瞒或伪造会计信息。
3. 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应遵循客观事实,如实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4. 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应重点反映对学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
5. 财务透明原则:会计核算应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三、会计机构及人员1. 学校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2.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保守学校秘密。
四、会计核算内容1. 学校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投资、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
2. 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
3. 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 学校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会计核算程序1. 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登记和保管。
2. 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和保管。
3. 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报送和保管。
4.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销毁。
六、财务审批制度1.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2. 学校校长为财务审批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为财务审批责任人。
3. 财务审批程序:审批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审批人盖章。
4. 财务审批权限:(1)校长审批: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大额资金支出、重要合同签订等。
(2)分管副校长审批:年度预算调整、年度决算调整、预算外资金支出、小额资金支出等。
(3)财务负责人审批:日常收支、报销、报销单据审核等。
七、预算管理1. 学校应编制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 学校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会计制度法规大全(完整版)

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3.31•【文号】财预字〔1998〕10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局):为规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另行印发)1998年3月31日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按照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必须定期向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核算基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对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勤工俭学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业务,应当折合为人民币核算。
七、会计记录及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八、学校会计核算,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新《中小学会计制度》

新《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是指对中小学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的规定和制度。
中小学会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有助于保证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增强对中小学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控制,推动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中小学会计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中小学会计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中小学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规范和透明。
为此,中小学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中小学会计制度要求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不得虚构或隐瞒财务事项,确保中小学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
2.规范性原则:中小学会计制度要求财务信息的核算和报告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确保中小学财务信息的稳定和可比性。
3.安全性原则:中小学会计制度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安全保护,防止财务数据的泄露和滥用,保障中小学的财产安全。
4.合理性原则:中小学会计制度要求根据中小学的特点和需求,采用合理的核算方法和政策,确保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能够适应中小学的实际情况。
二、中小学会计制度的内容1.会计主体的设立和管理:中小学会计制度应明确中小学的会计主体是谁,以及对中小学的会计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与权力。
2.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小学会计制度应明确中小学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的确定等,保证中小学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3.财务预算和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小学会计制度应明确中小学的财务预算和申报制度,规定中小学对财务支出的预算和申报程序,确保中小学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4.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小学会计制度应明确中小学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对中小学财产的登记、盘点和处置等,确保中小学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中小学会计制度应明确中小学的财务报告制度,要求中小学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格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财务报告,提高中小学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三、中小学会计制度的落实和监督中小学会计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是保证其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建立中小学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机制,提高中小学财会人员对中小学会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新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现制定以下新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会计核算原则1. 收付实现制: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应当以经济业务的实质为依据,正确反映学校经济业务活动。
3. 全面性原则: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学校经济业务活动。
4. 重要性原则: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应当突出反映学校经济业务活动中重要的经济事项。
三、会计科目中小学校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类。
1. 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 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交税费等。
3. 净资产类科目:事业基金、专用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结余等。
4. 收入类科目: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5. 支出类科目:财政补助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财务报表中小学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1. 资产负债表:反映中小学校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
2. 利润表:反映中小学校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3. 现金流量表:反映中小学校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 附注:对财务报表中有关项目的详细说明。
五、财务报表编制说明1.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分类编制,分别列示各类科目的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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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附件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第四部分会计报表第五部分附录附件一教育处(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附件二教育处(组)会计制度新旧科目对照表附录三教育处(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表附录四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教育处(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外事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亦执行本制度。
三、教育处(组)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四、各教育处(组)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在与本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五、会计核算应以教育处(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教育处(组)的各项资产,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六、教育处(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九、会计核算原则上以所在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货币教育处(组)应以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其他货币设辅助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会计核算应当依据教育处(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十一、会计核算要准确、及时,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十二、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单独核算反映。
十三、各项财物资应当按照取得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十四、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各教育处(组)资金活动情况的总账及明细科目,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减或合并,也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教育处(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各教育处(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十五、本制度没有专门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本制度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外交部后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教财〔1996〕14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库存现金数额。
3.教育处(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两种以上货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按各种货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两种以上货币现金业务时,必须将有关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同时登记有关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其他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当地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当地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其他货币现金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当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作为其他货币现金账户的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其他货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存入银行的种种存款。
2.将款项收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银行存款数额。
3.教育处(组)应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月份终了,教育处(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由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两种以上货币存款的教育处(组),应在本科目分别按各种货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两种以上货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同时登记有关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其他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当地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当地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其他货币存款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当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第2页为其他货币存款账户的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其他货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103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如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固定资产的原价。
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按照房屋及建筑类、交通工具类、电器设备类、家具用具类和其他类五类划分。
2.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调入单位原价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的完全价值入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1)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有偿调出、变卖、盘亏、报废和销毁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和销毁、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销毁和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借记“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5.教育处(组)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第201号科目暂存款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发生的应付、暂存等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应付及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款项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依法取得应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公费留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等。
2.计算应缴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教育处(组)应缴未缴款项数额。
第203号科目代管款项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退回多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代管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固定基金总额。
第302号科目馆务基金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规定从驻外机构经费中提取转入的,用于开展集体活动、支付特殊开支以及对馆员进行奖励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馆务基金数额。
第303号科目事业发展基金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弥补教育处(组)驻外机构经费不足及改善教育处(组)办公条件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事业发展基金数额。
第304号科目职工福利基金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改善馆员生活福利条件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基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