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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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

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

而 当今对 于罪犯的劳动观念转变为 了惩罚与教育相 结合 , 劳 维 护 与 尊 重 。
其实每一个人都是 古典经济 学中 的理性经 济人 , 发给罪
让罪 犯尝到 了甜头 , 以有 效地 调动罪犯 劳动 改造 可 动 权 派 生 出 的 一种 权 利 。 , 劳动 权 的 核 心 内容 就 是 劳 动 报 酬 犯工资 , 权 。既然罪犯有 劳动 的权 利, 么罪 犯当然就有 获得劳动报 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 ,使罪犯 在为社 会创造 劳动价 值 的过 程 那
除 劳 犯的伙食费、 被服 费 、 药 费 、 术 津 贴 费 、 用 钱 , 医 技 零 以及 用 于 被 剥 夺 的前 提 下 , 了 生 存 权 外 , 动 就 是 其 最 重 要 的 人 权
罪犯教育等 方面 的开支 , 即排除了假 定工资。

之一 了。作 为劳动权的核心 , 劳动报酬权 的实现 对于罪犯而
【 摘
要】我 国通过劳动来教育改造 使罪犯, 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 , 更是 罪犯 的一项权利 。罪犯获得 劳动报 酬既
有深厚 的理论缘 由, 也有我 国法律的依据 。 给予罪犯 劳动报 酬具有 多方 面的现 实意义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也是 当今我 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有 力的措施 。
公 民 的 一 项 权 利 ,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义 务 。罪 犯 只 是 被 剥 夺 了 动报酬 则会 使罪犯劳动积极性高涨 ,不 少罪犯会踏 实工 作, 也
监 监 人 生 自由 , 没 有 丧 失 我 国 公 民 国籍 。 由此 而 知 对 于 罪 犯 而 生 产 纪 律 也 会 好 转 , 狱 安 全 大 大 提 高 , 狱 干 警 的 工 作 强 并
言 是 对 其 价 值 存 在 的 肯 定 与 认 同 。罪 犯 也 是 人 , 能 因 为 其 不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摘要: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关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被害人请求权的适用等配套法律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的监狱在实践中推行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但这些举措毕竟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且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

构建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纳入规范保障程序,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制完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有向社会补偿的含义,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同行业、同工种的普通社会劳动者有所不同,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我国《监狱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实施。

如果劳动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不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就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向善的积极性,也有损我国监狱的执法形象。

一、国内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考察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及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中,民法典很少涉及。

国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以日本为代表的奖金制。

日本《监狱法》第27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全部归国库所有;国家在获得服刑人员的劳动收益后,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服刑人员发放一定的奖金或者津贴。

其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为代表的权利主义。

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丫监狱对犯人劳动报酬的发放办法。

规定犯人因参加职业培训、转学他业或上课而被免除劳动义务的,可以从狱方领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犯人可以自由支配其劳动报酬和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精选文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精选文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对劳动报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对劳动报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究之前 , 劳动报酬权存 在的必要性 这个前提 性问题进 行分 对 析, 在笔者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 , 而且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更 加地 丰富劳动法的相 关理论与实践 。
二 、 动报 酬概 述 劳 ( ) 一 劳动报 酬 的概 念
报酬的概念在我 国的使用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 。据 学者 考证 , 《 “ 大清 民律 草案 》 7 7条 、 7 3条 至 第 7 5条在 第 1 第 2 2 ‘ 雇佣契约 ’ 中就明确使用 ‘ 报酬 ’ 一词 , 《 案> 7 3条规 如 草 第 2 定 : 受雇人 非依约服劳务毕 , ‘ 不得请求 报酬。 在 英语 中, ”“ 报酬有 3个单词 , 分别 是 rw r、 m n r i 、 a , 与之相 e ad r u eao py 而 e tn 劳 动 报酬 问题 研 究 现 状 关的概念例如 工 资用的则 是 w gs sl ) ae 和 a r。可 以看 出在 国 a, 目前在 学术界内 , 学者对劳动报酬 的问题 多有涉猎 , 而且 外报酬与工资是有差别的 。 在我国 , 关于报 酬和 工资 的差 异 , 学者们 有较 大的分 歧 , 不同的专业领域 都从 各自的视 角对劳动报酬予以研究。例如 例 在经济学领域中 , 赵振华 、 赵学清 、 学峰 等学者都 曾经对劳 有的认 为报酬和 工资表达 的是 同样 的意思 , 如叶静 漪教授 崔 “ 又称 ‘ 薪金 ’ ‘ 、 薪水 ’ 是指基 于劳动 关系 。 , 用人 动报酬的分配问题进行论述 。在 法学领域 也不例外 , 胡玉浪 认为 : 工资 , 按照 法律规定 或劳 教授曾经在他 的博 士论 文《 动报酬权 研究》 劳 中对劳 动报酬 单位根 据劳动者提供 的劳 动数量和 质量 ,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 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 ” 权作了较为全面 的分析 , 谢德成教 授也 曾经在 《 劳动 报酬 动合同约定 , 论 例如王 全兴 权的优先权 属性 》 一文中分析 了劳动报酬 权作为 优先 权的基 还有学 者认为工资和报酬是广 义和狭 义的差别 , “ 又称薪金 。其广义 即职 工劳 动报酬 , 是指 础和特 征。此外 , 在刑法领 域 , 对于罪犯的劳动报酬 问题也有 教授认 为: 工 资 , 劳动关 系中, 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 的 , 职 由用人单位以法 许多学者进行 了深入 的研 究。 仅 然而 , 尽管上述研究对于完 善我 国的劳动法理论作 出了 定方式支付 的各种形式 的物质补偿 。其狭 义 , 指职工 劳动 或称标准工资 ) ”】 。【 许多贡 献 , 但其研究成果( 本文主要指法 学方面 的成果 ) 主要 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笔者赞 同从广 义和狭 义 的角度来 分析 报酬和 工 资 的区 是将劳动报酬作 为一项法 律权利加 以研究 , 似乎并未解 决一 但是与王全兴教授 的区分方式 又略 有不 同。因为如果按 个前提性 的问题 , 即劳动报酬 为何会成 为一项法律权 利。从 别 , 领取 报酬 的主 体 , 无论是 广义还 是 狭 表面 上看 , 个问题似 乎无足轻 重, 是在逻辑上涉及国家对 照 王全兴教授 的观点 , 这 但 都是职工 , 那么农民工、 时工通过 劳动获得 的对价 、 临 罪犯 劳动报酬进行规制的原因 。法律上的权 利不 同于一般意义上 义 , 也不能称 为工资 , 那么 的权利 ( 例如道德 上的权利 ) 它 是法律 关系中的重要组成 部 通过劳动获得的对价都 无法称为报酬 , , 分, 而要成 为法律 关系中的一项权 利 的前提就 是有对其进 行 他们所获得的对价 是什 么性质呢 ?笔者认 为报酬应该 是工资 工资应 当属 于报 酬的一 种, 具体说 来 , 工资应 当 法律规制的必要 , 假如没有相关的法律 进行规 制, 法律 关系的 的上位概念 , 指代存在正式的劳动关 系( 劳动合 同 ) 的雇 佣双方 , 劳动者凭 产生便无从谈起 , 法律权利更加不可能存在。举例说来 , 果 如 获得 也就是狭 义的报酬 。换句 没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 规制 , 那么 劳动 报酬的 问题就 借履行劳动义务 , 的物质 回报 , 工资是劳动法上的概念 , 受劳动法调整 。而广义上 的报 不在是个三方的关系 , 是成为 了劳动者与雇 佣者之间 的双 话说 , 而 酬则指“ 劳动者付 出体力或脑 力 劳动所得 的对 价 , 体现 的是 方关系 ( 如下图 ) 而在这个双方 关系 中的劳动 报酬也不再 是 , 。4 劳动者的一项权 利或 者是雇佣 者的一项义 务 , 仅是双方 的 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 值” 【 广 义上 的报酬 由许 多部分 并不 仅 因此下 文所提及 之劳动报 酬都是指狭 义的 个约 定。没有 了法律 的约束 , 只能凭借信用做出约定 , 为劳动法所调整 , 双方 劳动报酬, 即工资。 换 言之 , 劳动报酬也蜕变成为一项 道德 上的权利或义务。 ( ) 二 劳动报酬的特征 法律 ( 国家) 狭义上的劳动报酬 , 即工资区别 与其他形 式的报酬 具有 以下几种特征 :

论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为视角

论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为视角

执法理念是监狱执法者的理想 、 信念和灵魂 , 是监狱执法的
价 值 体 现 。 包 括 公正 的法 治观 、 道 的 刑 罚 观 、 它 人 正确 的 改
求 尚未制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省份 , 认真借鉴经验 , 尽早
出台相关规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维 护 了 罪 犯 的 合 法 权 利 , 定 了罪 犯 的 肯
造观 、 平稳 的安全观 , 体现公正理念 、 等理念、 平 人本理念 。 在监狱执法 理念中, 执法为 民是宗 旨, 法律至上是根本 , 公
正执法是核 心, 程序 公正是屏 障, 权力监督是保证 。
当前 形 势下 , 狱执 法 理 念 应 当 以我 国 《 狱 法》 《 监 监 、 刑
明确 规 定 。 罪犯 劳动 报 酬 是 《 狱 法 》 监 明确 规 定 罪 犯 的一 项 权 利 , 也 是 监 狱 人 民警 察 执 法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如 何 更好 、 合 更 理 地 规 范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制 度 , 而 更 好 地 规 范 民警 执 法 行 从 为 , 我 们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一 个 问题 。 是 20 0 2年 北 京 市 监 狱 管理 局 已经 全 面 推 行 发 放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0 3年 福 建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也 已经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 20 21 0 0年 3月 , 法 部 制 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管 理 办 法 , 全 国 司 在 范 围 内 征 求 意 见 5月份 向各 省 市 监 狱 局 转 发 了福 建 、湖 。 北 、 东 、 庆 四 省市 制 定 的劳 动 报 酬 管 理规 定 或 办 法 , 广 重 要
建设的原则, 为构建和谐社会、 进一步提高监 管改造质量作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问题做 出明确 规定 。
有 非常深远 的意 义 。 三 、 我省 建立 并施行 罪犯 劳动 报酬制 度的意 义 在 在我省 建立并 实施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在狱 内参加劳动 的 对
( ) 行 罪犯劳 动报 酬是监 狱 工作 法治化 的本质要 求 一 施 我国《 劳动法 》 3 规 定: 劳动者 享有取 得劳动 报酬 的权 第 条 “
关键 词 劳动 报酬 监狱 劳动 改造 监 狱 工作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罪犯 劳 动报酬 的概念 及其 内涵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1.5—2 10 .5220)0 80 0 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 的规定 因此 , ” 在我 罪犯参加 劳动应 当获得 劳动报酬 是有 明确法 律依 据 的 。 遗憾 的是 ,监狱 法》 《 虽颁 行 已有
应 享有 的一种 法定物 质报 酬权 利。 建立 并 实施 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进依 法治监 、 是推 加快 监狱 工作 法治化 进程 的本质要 求 , 是 维 护 罪犯合 法权益 , 贯彻 “ 首要 标准” 的客观 需要 , 彰显现代 行刑 理念 、 力适应 监狱 体制 改革 形势 的现 实选择 。 是 努
1罪犯 劳动报酬 具有“ 重性” 即既具有 劳动改造 这一特殊 监狱 管理局经过广 泛调 研 , 国 内率先 制定并 实施罪犯劳 动报酬 . 双 , 在
属性, 又具 有创 造社会 财 富这一劳 动 的普遍属 性 。
2 罪犯 劳动 报酬权 是罪 犯应享 受 的一种法 定权 利 。 中华 人 狱系 统罪犯 劳动报 酬 管理试 行办 法》 . 《 。北京 、 福建 等省市在 国 内 民共和 国监狱 法》 7 第 2条规定 :监狱对 参加劳 动的罪 犯 , 当按 率先推 行的罪 犯劳动报 酬制 度 , “ 应 实现 了从生产 奖金或 生活补贴到 照 有关 规定 给 予报酬 ” 这 是我 国法律第 一 次对罪犯 的劳动报 酬 劳动 报酬 的转变 , 不仅 仅是 简 单名称和 形式上 的变化 , , 这 而是具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研究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研究
重要性 即与之相 关的地位 问题上处 于劣势 ,而且 在客 观事实上 也形成了其能力与效率的不尽人意 ,使监
狱 的行刑能力和 国家给予监狱 的司法 资源配置都 受到了极 大的影响,从 而影响了国家和社会对 监狱行刑
的信度 。 这是 中国监狱法治工作的真实写照 ,也是牵绊 中国监狱法治进程的根本原 因。 ” 3 监狱财政保障不能完全到位 。 监狱法 8 明确规定 :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然而 , . 《 第 条 “ ” 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我 国监狱体制改革 尚处在初始 阶段 ,以及 受经济 发展 水平的牵制 ,监狱 经费离全额
财政保 障仍有很 长一段距离 ,全 国的大多数监狱都还要靠 发展监狱生产来 弥补监狱经费 的不足 。
( )我 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 的有益尝试 三 自2 0 ,北京 福 建、江苏 、浙江等 省市 ,对 服刑人员劳 动报酬制度进行 了积极的并 富有 成效 0 2年
的探索 ,制定 出台了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对劳动 报酬 的范 围、条件 以及分配 原则 和分 配办法都 作 了明确 的规定 ,凡参加劳动 的服刑人员每月可领 取几元至几百元 不等的 “ 工资” 。应该说 ,这些 省市 作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 的先行者 ,引发了社 会对服刑人员权利 的普遍 关注 ,并因此带动了很多监狱 在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上 的效仿 。但是 ,从严格意义上说 ,这种 劳动 报酬其实还只是劳 动奖励的代名 词 ,施行的初衷更多地是将其作为调动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积极性的手段 。 二 我 国服刑人 员劳 动报酬制 度的操作构想 (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构成 一 根据我 国结 构工 资制度 ,结合 服刑人员劳动 属性 ,建 议我国服 刑人员劳 动报酬 由基础劳动报酬 ( 即 基 本生活费 ) 、岗位劳 动报酬、效益 劳动 报酬以及各 种劳动津贴和加班劳动报酬等五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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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罪犯劳动报酬是参加劳动的罪犯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肯定了罪犯劳动的自身价值是监狱日益走向文明的标志。

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我国年颁布的《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遗憾的是《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尚未建立。

本文基于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现状的调研结合多年来监狱工作实践从依法治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国内外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在我国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构建作者刘青松指导老师孙莉《《谢—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的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研究生签名芝辐日期兰业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一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

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理。

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期矿小??广篝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序言序言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的物质报酬权利。

罪犯劳动报酬权是罪犯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反映一个国家政治进步、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尺。

在我国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本质要求是现代行刑理念的充分体现是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现实选择是调动和激发罪犯劳动改造主动性、积极性巩固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有效手段。

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并建立起相应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我国在年颁布的《监狱法》中对罪犯劳动报酬权作出了法律确认但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仍未真正建立。

本文着重从五个方面对罪犯劳动报酬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内涵、历史沿革和施行罪犯劳动报酬的意义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国外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做法、特点及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启示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及其制约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普遍实施的因素第四章重点阐述了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第五章从技术层面提出了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体操作。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第一章罪犯劳动报酬概述第一章罪犯劳动报酬概述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权利。

在我国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监、加快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是彰显现代行刑理念、努力适应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第一节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及其内涵一、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从监狱机关获得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是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获得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供自己自由支配的劳动收入。

二、罪犯劳动报酬的内涵一罪犯劳动报酬具有“双重性即既具有劳动改造这一特殊属性又具有创造社会财富这一劳动的普遍属性。

劳动报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形式它是一个特定的经济范畴。

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报酬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

狭义的劳动报酬专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获得的劳动收入是由罪犯劳动衍生出来的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根本区别在于权利一方的主体是罪犯监狱依法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其首要目的是通过劳动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

《监狱法》第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对罪犯而言劳动首先是义务是带有强制性的因此罪犯劳动报酬具有劳动改造这一特殊属性。

同时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同其它社会成员参加劳动一样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创造了社会财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几十年来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在改造罪犯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极大地弥补了监狱经费的不足大大减轻了国家周雨臣着…罪犯劳动专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页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第一章罪犯劳动报酬概述的经济负担。

据统计在计划经济时代监狱生产收入占整个监狱经费的以上。

就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生产收入在监狱经费中仍然占有一定比重。

因此罪犯劳动报酬又具有创造社会财富这一劳动的普遍属性。

二罪犯劳动报酬权是罪犯应享受的一种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关于监狱应当向参加劳动的犯人支付报酬的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犯人的劳动主要以非货币的实物形式作为周报包括向犯人提供饮食、被服、医疗、居住、教育等生活和改造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少量的零用钱这些以实物为主的给付方式不以犯人的劳动为前提对于有劳动能力参加劳动的罪犯和老弱病残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基本是一样的这种以实物形式为主给付犯人的物品和条件只能说是人道主义处遇内容还不能算是监狱给予犯人的劳动报酬。

从《监狱法》的立法本意而言罪犯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罪犯应享受的一种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不得随意剥夺。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罪犯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权作出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罪犯这一权利。

三罪犯劳动报酬同罪犯劳动工资有所区别。

《监狱法》对于罪犯参加劳动应该享受何种权利没有直接规定为“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而是规定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对于服刑罪犯而言由于劳动主体的特殊属性罪犯劳动报酬不同于罪犯劳动工资罪犯劳动报酬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或供给形式罪犯劳动工资只是罪犯劳动报酬制中的一种货币形式。

我国在《监狱法》颁布之前主要采用实物制或供给制也称“假定工资制”。

这种“假定工资”作为监狱生产的成本投入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支付罪犯的伙食费、教育费、医药费、被服费等方面以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而非真正作为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到罪犯手中。

应该说在《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作出正式规定之前我国监狱服刑罪犯也是有劳动报酬的只是劳动报酬的形式是以实物制和供给制为主而很少直接支付工资。

那种宣称我国罪犯劳动完全是无偿劳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张苏军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页。

?戴艳玲…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页。

周雨臣…罪犯劳动专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页丝塞里矍翌茎垫塑型型些塑塑堡茎二皇矍翌茎垫塑型塑垄酬作出正式规定之后并不是说从此以后犯人劳动就应该领取工资监狱支付罪犯劳动报酬形式的多样的支付工资仅仅是其中一种形式四罪犯劳动报酬发放的主要依据是罪犯劳动改造表现和罪犯在劳动中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罪犯参加劳动监狱就应该给予劳动报酬。

众所周知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是罪犯的法定义务。

罪犯在劳动中与监狱所形成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监狱与罪犯之间是一种强制与被强制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双方不签定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向选择问题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它是基于刑罚执行基础上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应由《监狱法》等刑事法律来调整。

对于罪犯劳动报酬若和社会企业一样仅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来支付劳动报酬那么会背离罪犯劳动改造这一根本属性会削弱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

因此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要与罪犯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结合起来要充分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综合表现要与其改造表现挂起钩来而不能仅考虑罪犯的劳动成果。

第二节罪犯劳动报酬的历史沿革一、罪犯劳动报酬的理念沿革长期以来报应思想在传统行刑理念中一直占主导地位报应思想最早来源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

后来在历史发展中受到宗教因果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思想的渲染报应思想便根深蒂固地深植于一般人的心目之中。

报应主义作为人类行刑思想的始作俑者受原始社会交换等价观念的影响对破坏社会秩序危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动用国家刑罚权予以惩治对犯罪人本人利益的剥夺或从肉体上消除犯罪人在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拍手称快中实现了“恶有恶报”。

基于这种报应思想所以直至如今社会上仍有不少人认为罪犯入狱服刑是罪有应得是“恶有恶报”他们在狱内被强制接受劳动改造同样是罪有应得是“恶有恶报”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普遍认为犯人参加劳动是应该的是对他们的惩罚他们在狱内服刑改造是赎罪行为对他们的劳动根本就不应周雨臣…罪犯劳动专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页笙塞里矍翌茎垫塑型型鏖塑塑堡一至二兰墨茎垫堡型塑垄该给予劳动报酬即使给劳动报酬也不能发给他们本人而应支付给受害者或直接上缴国家。

因此在实践中包括我们部分执法者在内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对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就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就是罪犯服刑有偿就是罪犯服刑也可以拿工资认为这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会降低监狱的威慑力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在我国未得以普遍实施的思想根源所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和依法治监工作的不断深入罪犯权益维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们普遍认识到罪犯是人是犯了罪的人是公民其依法享有的公民地位并不因为犯罪服刑而丧失他们依然有做人的尊严依然有最基本的权利。

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因为刑罚而不是为了刑罚。

罪犯权利需要加以特别保障对他们的生存应给予足够的关爱。

罪犯劳动报酬权作为罪犯权利的一种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是对劳动权利的肯定与重视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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