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及优惠便利政策解析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商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商贸物流首善战略”,推动“四个商城”建设,加快临沂商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围绕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把握“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优势、补足短板,产业互动、健全链条,扩大内贸、拓展外贸,绿色发展、数字赋能”基本原则,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坚持“商仓流园”一体化发展,建设数字商城、国际商城、绿色商城和链式商城,不断提升“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为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贡献力量。
到2026年,临沂商城市场交易额突破8000亿元、力争1万亿元,物流总额突破1.2万亿元、力争1.5万亿元,数字商城能级大幅跃升,电商交易占比不断提高,区域性现代仓储群渐成规模,商品集散中心地位进一步提升;国际商城氛围更加浓厚,国际贸易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海外营销网络更加完善,商城外向度不断提升;绿色商城品质全面提高,商城布局更加优化合理,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地位更加稳固,绿色低碳、高质高效、集约节约的发展模式得到普及;链式商城格局基本形成,供应链体系持续健全,产业链更加完整,商城地产品率达47%,国际会展名城建设初见成效,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的“两万亿级”商城。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打造商贸物流转型升级样板区1.加快建设国际陆港。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临政办字〔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建设国家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是国家、省赋予临沂的重大战略使命,也是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的重大战略机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商贸物流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定位,深入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等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推动商贸物流智慧化、国际化、绿色化、链条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在推进“万亿工业、万亿物流、万亿金融”中放大发展格局、提升区域战略位势,全面塑造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打造融入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现代流通战略节点。
2. 建设目标。
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临沂综合保税区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设计扩展区

临沂综合保税区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设计扩展区临沂市综合保税区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扩展区概念设计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解读临沂综合保税区位于国家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前期规划面积3.7平方公里,由国务院于2014年8月批复正式建立,2015年12月开关运行,成为山东省第三家、鲁南苏北地区首家国家级综合保税区。
临沂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我国境内除上海自贸区以外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随着综合保税区建设开发的实施及招商引资的快速推进,原有综合保税区封关区已经不能满足综合保税区的总体发展。
主要体现在城区三大问题。
(1)配套实施不足综合保税区封关区范围内,规划用地过于单一,随着招商引资项目的良好运作及落地,用地结构单一更加突出。
居住、商业、教育等配套设施明显跟不上需求。
(2)与外围区域衔接不够北部居住社区和东部生态城的建设,在这一区域更加突出配套设施的缺失,同时需求一个产业与生活区的过渡及服务的中间区域。
(3)产业缺少特色及完整度产业结构过于单一,缺少特色及新的驱动力,原保税区封关区多以物流产业及物流加工产业为主,产业链构建不完整,缺少与之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无法构建完整的产业链条,如何梳理现有产业结构,构建合理的产业链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品质需要统一考虑和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次控规及控规深度城市设计规划范围:北至沂河路、西至澳门路、南至临工路、东至东外环路,总面积约为2.8km2。
研究及概念规划范围:北至沂河路、西至东外环路、南至华夏路、东至泰安路、泰山路总面积约为4.9 km2。
三、初步思路和编制重点落实习总书记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通过“完善产业、提升品质、统筹协调”三大切入点,合理编制规划。
(1)调查和研究综合保税区的现状特征分析《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保税区周边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现状配套设施配建特点及不足。
临沂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介绍(修改)

临沂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介绍
临沂综合保税区于今年8月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位于临沂市市区东南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规划面积3.7平方公里;距临沂机场仅10公里,距市中心约15公里,邻近327国道,处在长深高速和京沪高速的中间连接线上;周边有兖石铁路、胶新铁路、新亚欧大陆桥铁路经过,具备公路、铁路、航空、海运四位一体的综合交通优势。
临沂综合保税区主要分为保税加工区、保税物流区、物流加工兼容区、国际贸易展示区、查验区、综合管理服务区等六个功能分区,具有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物流、口岸作业和综合服务等功能,享受与设在上海、浙江的洋山保税港区同等的免税、保税、入区退税、集中报关等税收外汇特殊政策;重点规划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国际商品展示、精密机械、电子元器件、新型塑料产品制造及贸易等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包括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服务外包等服务性功能的新兴产业。
建设综合保税区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影响深远的战略决策,是加快临沂商城国际化、建设国际商贸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
今后,我们将按照“大物流、大服务、精加工”的发展思路,实行网内保税区和网外配套区一体化经营,立足临沂,服务鲁南苏北,辐射全国,采取陆路联运、陆空联运、
海陆联运等多式联运模式,实现虚拟口岸功能的实体化,成为连云港、日照港、岚山港、青岛港在内陆地区的喂给、疏散港,最终发展成为加工贸易集聚、物流高度发达、对外贸易繁荣、辐射东亚区域的对外开放和产业升级示范区、自由贸易区。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部分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部分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临政字〔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部分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动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赋予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部分行政许可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赋权范围及方式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将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的68项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直接赋予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赋权承接(一)全面做好事项承接。
临沂综合保税区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搞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评估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备审批工作场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权限接得住、管得好、用得顺。
(二)着力提升审批效能。
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一次办好”改革,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实行全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要严格落实窗口建设、窗口服务及服务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全力保障过渡交接。
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为2个月的时间。
过渡期内,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准备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一并转交临沂综合保税区。
(四)及时做好更新公示。
对赋予临沂综合保税区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事项,要列入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类(一)资金扶持政策设立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2010年科技发展资金将达到1100万元。
按照《临沂经济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临经开管发〔2009〕14号)、《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临经开管发〔2009〕15号)、《临沂经济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临经开管发〔2009〕16号)重点支持机械制造、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及精深加工等产业领域。
同时,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由开发区参股,引进境内外著名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机构参资组建区级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提供项目投资、融资担保和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加快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力度及专利专项资金投入额度。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扶持力度。
自2010年起,对新上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前三年按上缴地方税收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其应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属于市非税收入减免审批范围内的予以减免。
(三)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优先满足市及市以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外来投资者与市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原有划拨土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在使用期限内,对其现有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服务业类:(一)酒店业优惠政策1、新建五星级酒店,采取“一事一议”,由开发区提供优惠的扶持政策。
2、新建三星级、四星级酒店,全国性连锁商务宾馆的,土地实行较为优惠的土地价格;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半扶持;前3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后2个纳税年度内所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减半扶持。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保税港区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
在保税港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保税制度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税、外汇自由兑换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首先,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免除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费。
这样一来,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增加公司的利润。
免税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到保税港区投资,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保税港区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免其他税费的政策。
例如,企业在保税港区内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设备等都可以减免增值税。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保税港区还允许企业进行自由的外汇兑换。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地兑换外汇,无需遵循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
这样可以方便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和资金的流动,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此外,保税港区还为企业提供了更便捷的通关服务。
在保税港区内设有专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通关服务。
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
另外,保税港区还允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支付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这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外贸的转型和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保税港区还可以享受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政策。
例如,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用于项目建设和技术研发等。
同时,保税港区还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总的来说,保税港区及其相关的保税制度优惠政策在促进外贸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免税、减税、外汇自由兑换等政策优惠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保税港区还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通关服务和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在未来,随着更多的保税港区的设立和政策的完善,相信保税港区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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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及优惠便利政策一、主导产业(一)保税加工1、电子信息产品制造;2、精密仪器、机械设备制造;3、自动化、智能化高端装备制造;4、新型塑料产品精深加工;5、农产品精深加工;6、医药、医疗器械产品及穿戴装备制造;7、高端棉纺、麻纺。
(二)保税物流仓储、简单加工、供应链物流、冷链物流等。
(三)保税展示红酒、橄榄油、食品、化妆品及箱包等各类消费品。
(四)货物贸易五金建材、陶瓷产品、塑料颗粒、橡胶、农产品、木制品、柳编结品、机电、植保机械、化工品、食品等。
(五)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离岸金融、融资租赁、人民币跨境使用、维修研发检测、船代货代、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国际采购分销中心、期货保税交割、互联网技术及服务外包等。
二、适合入驻企业类型(一)保税加工类企业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等政策。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政策。
——国家规定配额内的进口货物按配额内税率执行,超过配额数量的进口货物执行配额外税率,例如棉花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高达40%,关税配额商品进口到综保区加工成不需要配额的商品再进口到国内,可合理规避配额,比如面粉加工成食品,糖加工成罐头,棉花加工成棉纱等。
(5)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等政策。
3、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6)原料来源多样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内销成品的关税税率低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
例如派克精播机械项目,农用机械整机进口的税率(关税4%、增值税13%)低于零部件进口的税率(关税6-10%、增值税17%),保税区总装后整机出口免关税、增值税,内销按整机征税。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4、成品内销结转模式。
(7)保税结转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境外或境内,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企业(8)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9)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例如裕龙集团进口的橡胶、棉花,通过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青岛保税区内仓储、分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10)简单加工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11)国内结转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
例如,保税区“一日游”模式。
通过保税区“一日游”把出口型生产企业原来直接使用的国内原料进入保税区转变为保税原料,能带来降低成本的优势:一是原来直接使用的国内原料出口到保税区可以实现入区退税,降低了原料采购价格;二是可以降低保税原料约4%的成本[保税原料货值*(增值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4%]。
出口型生产企业的支出随着保税原料比例的提高而减少,从而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一般贸易出口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12)物流综合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
(三)保税服务类企业(13)研发、检测、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以及出口产品售后维修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4)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等政策。
(15)服务外包型——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等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6)其他服务型。
——经海关总署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国家相关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以及其他新型保税服务业务试点。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以及其他相关政策。
(四)国际贸易类企业(17)综合保税区具有强大的口岸功能,有海关、商检、工商和税务部门,有关手续办理快捷,利于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
三、不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一)内销成品高税率型企业以面向国内市场内销征税进口为主,且成品进口关税税率高于原料进口关税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二)非保税企业主要经营以非保税业务为主的企业。
(三)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四)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政策(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下列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二)从综保区出口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境外货物入区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五)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六)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七)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八)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九)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十)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十一)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十二)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保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十三)综保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
(十四)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十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十六)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验,但用于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废物原料除外。
(十七)未办理通关手续的入区货物不实施检验。
(十八)自境外输入区内的应检物入区时暂不实施检验,但大宗散装货物以及企业申请检验或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九)从区内输往区外的应检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施检疫。
(二十)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区时分批核销。
(二十一)从区外进入综保区已实施检验的货物,又输往区外的,不再实施检验。
(二十二)从区外进入综保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不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未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凭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二十三)经综保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保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以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二十四)转口应检物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检验检疫,但下列情况应实施检验:1、原产国为中国,因质量原因被境外退回的;2、原产国为中国,仓储期间质量发生变化的;3、原产国为中国,检验检疫标准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新的要求,需要增加检测项目的。
(二十五)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