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浅析“一房二卖”纠纷中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的裁判要旨

其标 的大、 手续 繁琐 , 房屋 买卖合 同纠 纷在 各类 买卖 合 同纠纷 中 续 , 卖 主又将 房屋 卖给第 二位 买家 , 并办理 了过户手 续 , 第 一位 买
由于案情 复 杂、 类型 多样 而 凸显 出来 。一方 面 , 国家 为 了限制 房 家 于是 向法 院起诉 。
价 的过 快增 长, 亦采 取 了很过政 策控 制 房价 的飞速 增长 , 另一 方
一
方 不 履行 合 同义务 或者履行 合 同义务不 符合约 定 , 给 对方造 成 位买 家) 能 否诉请 确认合 同无 效?法 院应该如 何处理 ?法 院是 否
损 失 的, 损失 赔偿 额应 当相 当于 因违 约所 造 成的 损失 , 包 括合 同 可 以一 并受理 ?在 这方 面颇 有争议 。 笔者认 为在 第一 位 买家 ( 原 履行 后 可 以获得 的利益 , 但 不得超过 违反合 同一方 订立合 同时预 告 ) 起 诉卖 家时 , 原告 认为卖 家签 订 的第二 个合 同可 能为 无效合 见到或 者应 当预 见到 的 因违 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 就 是说 , 法 种 救济 方 式可 以并用 。 二、 “ 一房二 卖” 合同违 约 中常见 的两种 形式 及处 理 同时, 法 院是 否可 以主 动宣 告该合 同无 效 。 亦或 者让 原告 另行起
一
真实。 根据 《 合 同法》 第4 4条 的规定 :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应 当办
理 批准 、 登记 等手 续生 效的 , 依 照 其规定 。 2 0 0 0年最 高院 关于 《 合
、
合 同继 续履行 与损 害赔 偿的 定义
当事人 对合 同案件产 生的纠 纷 , 首 先要要 解决 的问题 是裁判 同法》 的司法解 释 中规 定 , 在 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规 的规 定中规 定合 合 同继续 履行还 是解 除合 同 。我 国合 同法 对 不适用 “ 继续履 行” 同应 当办理 登记 手续 , 但实 际并未 规定 登记 后生 效 的, 当事人 未 的情形 作 了三 种规 定 , 当事 人一方 不履行 非金 钱债务 或者 履行非 办理登记 手续 并不影 响合 同的效 力, 合 同标的物 的所有 权及其 他 金 钱债 务不 符合 约 定的 , 对 方可 以要求 履行 , 但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物 权不 能 转移 。房 屋买 卖合 同有 效成 立和 产权 过户 登记 是房 屋 的除 外 : ( 1 ) 法律 上或 者事 实上 不能履 行 : ( 2 ) 债 务的标 的 不适于 产权转 移 的生 效要 件 。但合 同 未生效 并不 等于 合 同未成 立 。 故 强制 履 行或者 履行 费用 过高 : ( 3 ) 债 权人 在合 理期 限 内未 要求履 此得知 , 对于 第二 种形 式 的纠纷 , 第一位 买家 与卖 家签 订 的房 屋 行。 从该 条文 得知 , 我 国合 同法规 定 , 对 于金 钱债 务 , 所 有 的金钱 买卖合 同虽然成 立 , 但 是该 合 同是无法 再生 效 的, 故此 法院 只能 债务 都 是可 以继续 履行 的 。 也就 是说 , 继 续 履行 的适 用必须 具 备 裁判解 除 合 同而 不 能裁 判继续 履行 合 同 。 既 然合 同 已经 成立 , 法 四种 条件: ( 1 ) 继续 履行必须 可能 ; ( 2 ) 继 续履行 履行存在 必要 ; ( 3 ) 债务 标 的适 于强制 履行 ; 债权 人在 合理 的期 限 内请求 继续履 行 。
链家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链家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引言链家房屋买卖合同是指由买方和卖方通过链家房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的合同。
该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和法律责任。
因此,了解链家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购房者和卖房者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链家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其中的要点。
1. 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链家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这意味着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受到法律保护,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要素链家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包含一些基本要素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这些要素通常包括合同的主体即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包括姓名、联系号码等身份信息财产的明确标识即所购房屋的明确地质、面积等具体信息交易价格即购房履约时买方需要支付给卖方的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安排交付和移交方式即买方获得房屋的方式和时间过户手续和税费负责即过户手续的责任分担和涉及的相关税费承担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即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这些要素确保了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基础。
3. 合同的签署和生效链家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和生效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买方和卖方在共同达成协议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付。
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并履行相应的交付和付款义务,即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屋买卖涉及到法律和金融等复杂的事宜,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合法性,链家房产经纪公司通常建议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向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
4. 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当链家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可能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合同义务等。
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般来说,链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争议一般可以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北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二中院调研报告

北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中院调研报告⼗⼋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就新型城镇化明确提出:“形成以⼯促农、以城带乡、⼯农互惠、城乡⼀体的新型⼯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同时,该决定也对农民房屋流转进⾏了原则性规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益物权,改⾰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渠道。
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
“有产者始有恒⼼”,农村房屋流转不涉及农民的切⾝利益,更是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稍有不当便可能产⽣⼀系列连锁反应,动摇根本。
如何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发挥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妥善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从历史⾓度来看,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北京市⾼级⼈民院亦多次组织研讨试图统⼀司法尺度。
2004年12⽉,北京市⾼院民⼀庭出台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确⽴了我市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2006年9⽉14⽇,北京市⾼院⼜出台了《北京市⼈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重申了合同⽆效原则,但强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
例如,买卖双⽅都是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已将户⼝迁⼊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1⽇《⼟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部、职⼯、退伍军⼈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该会议纪要也强调了在赔偿问题上,“在合同⽆效的原因⽅⾯,出卖⼈负有主要责任,买受⼈负有次要责任”。
2009年7⽉,北京市⾼院民⼀庭《关于房⼭法院请⽰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确⽴了“对买受⼈因合同⽆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的发展、⼟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的原则,对没拆迁可能的原则性不予以拆迁补偿等。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建设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这种形势带动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成为焦点,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效力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由于城市市民到农村购房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是众多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土地制度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若纠纷解决不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将会害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此类纠纷事关我国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与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弱势农民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对二者的价值如何均等地予以考虑、衡量,于法律理论、实践都是一种考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房屋出卖人起诉认定无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因素,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
从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还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法律辩题案例民法讲解(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法所规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方可能会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问题成为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辩题。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基础,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隐瞒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以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货物质量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欺诈手段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货物质量,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2.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乙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即使合同无效,乙公司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本案中,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甲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房屋买卖协议效力新6篇

房屋买卖协议效力新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本协议的效力。
二、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房屋权属:乙方拥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已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三、买卖条件1. 房屋价格:双方商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房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 交付时间:乙方应在收到全款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四、协议效力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五、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应确保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按时交付房屋。
3. 双方应共同承担房屋买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4.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若因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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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Analysis on the effect and performance of house sal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随着我国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
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
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此,笔者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谈谈认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
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
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
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条例》第
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
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
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
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
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一项具体
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
履行完毕。
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当事人履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实现。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标志目前是以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为准。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缴纳契税为必要条件。
其一、关于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问题。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上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对国家来讲体现着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不动产的管理,对当事人来讲则又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根据。
一般来说,既然有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就必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实践表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虽达成了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至少三个司法解释,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第
一、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
第
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
第
三、1990年2月17日《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
笔者认为,前两个规定对
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采取有条件承认其效力的'办法,对买卖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条件过多。
第三个规
定却又完全否认在当事人之间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只要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均可翻悔。
这些规定不仅实践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论,违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诚信和自愿原则,为当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据。
所以,问题的实质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成立与实际履行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履行法则处理,而不能以此否认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其二,关于契税问题,根据《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提交契证,而且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逾期交纳者,除照额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
税额不得超过房价。
这些规定也只能说明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与合同成立与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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