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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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第二十七条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节门诊与急诊手册
第二十八条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患者的初诊记录或者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第十五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允许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允许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者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预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者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蓦地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者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者家属签署知情允许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者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浮现等。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门诊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的书写要求(1)内容全面准确(2)书写清晰无错别字(3)必须注明日期、时间及署名,时间必须准确(4)必须用中文书写2. 病历书写要求(1)表头格式要全面准确(2)排版整洁有序(3)内容衔接流畅二、病历管理制度1. 病历管理的范围(1)对医疗机构所有门(急)诊、住院及健康档案室刑(董)要进行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的督导及再次规范手辑工(2)统据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对病历(或健康数据)书写规格及排动进行检验,抽样意见的随机选取,并进行质量说明化检测工作2. 病历管理的职责(1)医疗机构要明确病历业务的负责人,并负责病里件的质量管控(2)医务部、护士部及主治科室负责病历的规范及管理工作(3)医疗质控部及护理部门有权对病例进行抽查(4)设立病例存档区,并派专人管理3. 病历管理的工作流程(1)医生用笔书写病历,书写时必须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以及入院日期、科室名称、住院号、病案号等(2)在病历书写完毕后,及时整理整本病例的内容,需要大体流程参不漏(3)检查病历的书写规范及质量,对于有错误的病历进行整改(4)交存档部门加盖存档章后,再对病历进行抽查(5)对于需要修改的病历,必须在病历的原处注明修改时间及修改原因4. 病历管理的教育培训(1)医疗机构必须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历管理的培训和考核(2)每年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的宣传及推荏(3)对常见病例及复杂病例进行病例管理意见反映集数据,根据其质量进行分析5. 病历管理的效果评估及改善(1)对医院现行病例书写规范要求进行抽样调查(2)对病例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与整改6. 病历管理的违规处理(1)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病历管理不规范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违规处理(2)对于轻微违规情况,医疗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以上就是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医疗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并不断完善和改善。

2024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2024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2024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____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进行病历书写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病历书写的原则病历书写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可阅读性、可追溯性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的要求病历书写应清楚、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处方等信息,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二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定第五条病历书写的方式病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书写。

对于电子病历,应具备数据安全、可靠存储、保密性等要求。

第六条病历书写的时间节点病历应当及时书写,避免延误。

对于重大手术、危重病情、特殊诊断等情况,应当及时完成病历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的内容病历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效果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签名和鉴别病历应当由直接参与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签名,然后加盖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章或电子签名。

对于使用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方式。

第三章病历书写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病历书写的记录保存病历书写应当如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治过程。

对于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存,并设立专门的档案室。

对于电子病历,应有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措施。

第十条病历书写的审查与核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书写审查与核对制度,确保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对于重大手术、危重病情等情况,应当进行专家复核。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的培训与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书写技能和质量。

同时,应当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病历书写的追溯与修改病历一旦完成,只能进行追溯或修改,不得进行删除。

对于追溯和修改的部分,应当进行明确注明,并注明修改的原因和时间。

第十三条病历书写的保密工作医务人员应当严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保密,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卫生部下发的卫医发[2002]190号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确保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十分重要的文件。

病历是反映医务人员全部医疗活动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资料。

严格按标准要求书写病历,既能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

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

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病历是医疗服务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记录了患者的病史、诊断和治疗方案等关键信息。

为了保证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病历书写的规范要求以及病历管理的相关措施。

1. 病历书写规范要求1.1 患者基本信息的书写在病历首页,需详细记录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以便医务人员能够正确识别患者身份,并进行及时沟通。

1.2 主诉和现病史的记录患者的主诉和现病史应该详细清晰地记录下来。

主诉是患者最主要的症状和不适,医务人员根据主诉可以初步推断可能的疾病。

现病史包括疾病的发病时间、症状变化、治疗经过等内容,对于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制定都有重要意义。

1.3 既往史和家族史的完整记录包括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用药史等,以及家族中是否有遗传性疾病等内容。

这些信息有助于医生全面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患者的病情。

1.4 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对于每一项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都需要记录检查的具体项目、检查结果以及医生的分析和判断。

这些数据对于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制定治疗策略至关重要。

1.5 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明确描述在诊断部分,医务人员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检查结果等信息,提出合理的诊断。

在治疗方案部分,应描述给予患者的具体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方案、康复计划等。

1.6 医生签名和日期的书写每份病历都应有医生的签名和日期,并保证其清晰可辨。

签名是对医生对病历内容真实性的确认,也是对治疗过程和决策的负责。

2. 病历管理制度2.1 病历书写的审核与指导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务人员,负责对病历书写进行审核和指导。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良好的书写能力,及时纠正病历书写中的错误和不规范之处,提高整体书写质量。

2.2 病历的保管和存档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历保管和存档制度。

病历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和损坏,同时确保机构内部的病历查询和调阅的便捷性。

2023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2023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2023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一、病历规范书写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符号、影像、切片等所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活动获得资料,进行整理记录的行为,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要求,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文字工整、清晰、准确、规范。

病历资料需要复写时可以使用蓝黑色圆珠笔,不应使用易失效的墨水,遇错字应双线划,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

日期和时间应以规范统一的数字书写,采用N小时制记录。

医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签名,实习和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需经审阅修改签名。

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不得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按规定内容书写,进修医务人员需认定后书写。

需要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授权人员无法签字时,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代签。

保护性医疗措施本人不宜说明时,应向患者近亲属告知并签字同意书,如无近亲属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代签。

二、认定病历真实性的方式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应先进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质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对病历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医师签字等。

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内容前后一致性和规律性。

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现象。

三、病历保存年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XX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XX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模版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模版

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病情、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在书写病历前认真收集相关资料,明确患者基本信息、病史、症状及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对病历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并认真签名确认。

第二章病历的构成第六条病历由以下几部分构成:首诊记录、诊断记录、治疗记录、护理记录、检查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等。

第七条首诊记录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诊断记录应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包括初步诊断、鉴别诊断、确诊诊断等。

第九条治疗记录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疗程和治疗过程,包括用药情况、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

第十条护理记录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护理效果,包括生活护理、精神护理等。

第十一条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检查项目、结果和医生意见等。

第十二条手术记录应详细记录手术操作过程、手术方式、手术指征和手术后处理等。

第十三条病程记录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过程和治疗效果,包括入院诊断、治疗方案、转归等。

第三章病历的书写要求第十四条病历应书写清晰、规范,不得使用难以理解或模棱两可的语言。

第十五条病历应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和就诊日期。

第十六条病历应总结患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包括疼痛部位、性质、程度、时间、诱因等。

第十七条病历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

第十八条病历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结果,包括初步诊断和确诊诊断。

第十九条病历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第二十条病历应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和疗效,包括用药情况、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

第二十一条病历应注明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护理效果,包括生活护理、精神护理等。

第二十二条病历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检查项目、结果和医生意见,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

2023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2023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4)规范清晰:病历书写应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晰,便于阅读。
二、病历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
2.病历保存期限:
(1)门(急)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
(2)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3.病历查阅与复制:
(1)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便利。
(1)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对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务人员,并制定改进措施。
(3)医疗机构应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病历质量改进活动,提升病历管理整体水平。
8.病历的伦理和法律要求:
(1)病历书写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2)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请求修改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便利。
(3)医务人员在病历记录中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1)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病历的审查和鉴定。
(4)规范清晰:病历书写应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晰,便于阅读。
二、病历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
2.病历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门(急)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3.病历应实行归档管理,由专人负责,确保病历的安全、整洁、有序。
4.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借阅、复制、携带、销毁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医疗信息化应用等。
(3)通过病历管理教育与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的重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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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细则版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病历书写规范细则(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 "2013年2月8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点10分"记为"8:10","晚上8点10分"记为"20: 1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 、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量应写"毫升 (ml)"、"升(L)",不能写"公升、立升等。

(四)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疾病分类编码统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I0;手术、操作分类按 ICD-9-CM-3。

(五)抢救记录补记格式。

要按照补记时间书写,但抢救记录内容中必须记录开始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六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在需要修改的部分划双横线,并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辨,在其上方填写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署全名(如果上方无空隙,可以在就近空白处填写)。

修改用笔和书写用笔颜色一致。

(一)手写及计算机打印病历中,上级医务人员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要求:每页不超过三处修改,每处修改字数不超过20字,如果修改内容过多,影响病历整洁,或空白处不足以清晰书写修改内容时,应重新书写本页病历。

(二)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电子病历的修改应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相应条款实施,电子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审阅、修改并予以电子签名确认。

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电子病历不得修改。

(三) 患者检验报告单、功能科报告单上的一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与病历中不相符时,处理办法如下:1.原则上应重新出具报告单,与病历中信息一致。

2.在能够确认的前提下,门诊检查检验报告单也可如下处理:用双横线划在错误信息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旁边空白处修正,由主管医生及患者(或代理人)双签字,并注明修改时间。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

进修医师须经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方可书写病历,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类医疗、护理记录文件,须经指导医师(护师)及时审阅签名确认。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有关记录,如"病程记录"等,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审阅、修改并签名。

乡镇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可根据情况需要由执业助理医师书写。

上级医师应及时对与自己有关的记录进行审阅、修改并签名确认。

第九条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和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监护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监护人,由患者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若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并向患者作进一步解释,若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也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

(一)告知范围。

1.病情变化时,如病危病重的告知。

2.各种手术、有创操作的告知。

变更手术方式的告知。

在手术、有创操作中,当手术方式、治疗措施改变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如在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术中,发现冠状动脉闭塞达到一定程度,需要行支架植入或冠脉塔桥术,应履行二次告知义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麻醉方式、风险等内容的告知。

4.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告知。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治疗和检查,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的告知应遵循伦理的要求,内容包括安全性、适宜性、有效性、具体方法、毒副作用及处理方式、联系方式、费用等内容;使用激素(是指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激素会对患者身体或生理功能造成损害的治疗方案)、化疗方案、透析治疗等;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如MRI、PET-CT、血管造影、ECT、64排心脏CT及其它增强CT等。

5.自费项目告知。

收费项目或自费比例较高的检查和治疗。

6.贵重药品、高值耗材的告知。

⑴贵重药品:是指日使用费用较高的药品。

一般指:针剂单支超过200元,片剂最小销售包装超过200元。

⑵高值耗材:主要是指直接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较高的消耗型医用器械。

主要由植入和介入材料组成,包括血管介入类如支架、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或内固定、吻合器、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博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等材料。

7.输血及血液制品的告知。

(1)在输血治疗前及输血液制品前应进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

一次住院当中,只在第一次输血(血液制品)前查输血前化验。

在紧急情况时,输血前的实验室检查未回报时,可在知情同意书及输血申请单中注明已经抽血检查的内容,待结果回示后在输血申请单、知情同意书中补填。

(2)在输血和血液制品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因输血目的不同,建议一张知情同意书,只填写一个品种。

可以增设“同意输血次数”的选项:①本次住院均同意②仅同意本次。

选择“本次住院均同意”的,住院期间签订一次即可。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8.拒绝检查、治疗的告知。

患方拒绝检查、治疗时,医师应告知患者检查、治疗的意义、拒绝检查、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以及替代方式,并在病程中记录相关内容,签署拒绝(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9.出院注意事项的告知: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前的病程记录中。

自动出院的患者,应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同时在病程中记录相关内容。

10.其他事项的告知,如死亡患者,患者家属应签署是否进行尸检的知情同意书。

各项告知内容,若患方拒绝签字,需在病程记录中加以记载说明。

(二)告知方式。

告知方式有两种,分为口头和书面告知。

1.口头告知。

病情不复杂,医疗风险相对小的常规性医疗措施,可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如周围浅静脉穿剌、常规肌肉注射等。

2.书面告知。

病历中主要是书面告知,如手术、麻醉、输血、有创检查、治疗等各种知情同意书,请患者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这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记录,也是证明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获得患者授权委托的重要法律文书。

3.公共场所的统一告知。

将一些共性的告知事项在医院显要位置或以宣传单的形式告知,如病历复印流程、就诊须知等。

病历中的告知主要以书面告知为主,告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三)医疗告知对象。

1.患者本人。

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者的监护人。

当患者本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患者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种:①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己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种人:①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除外;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病人〕。

第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第二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3.委托代理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时,被授权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代理人受权代理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存入病历。

患者随时有权撤销授权。

授权撤销后,告知时应向患者本人进行告知,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4.近亲属或关系人。

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 周岁且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 ,其知情同意权由他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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