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大远程教育行政法学离线作业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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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行政法学》课程作业答案

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法律规范,行政管理活动。

2.职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

3.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令。

4.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5.了解权、申辩权、听证权。

6.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

7.受理、审理。

8.自由。

9.方式违法,步骤违法。

10.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审判机关,权力,司法,行政。

二、名词解释

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由自己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与限制效力。

3.一般行政许可。一般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对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都予准许,是一种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越权。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

答: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其所立之“法”处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地位,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从属性立法。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有权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主体是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权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而后者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权力,由宪法规定相应权力机关享有相应立法权。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所立之法的等级效力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相对来说要正式,要严格得多。所立之法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较行政机关所

立之法其时间效力要长,稳定性要强;而行政立法灵敏度高,适应性强。

2.

答: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我国现行税务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是:在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分别设税务局(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县以下设税务所,大中城市的区或街道可设税务分局,承担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税的征收主体。交通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

四、案例题

【案例一】

答:1.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通常应予许可。因为根据行政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通常应予以许可。

3.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工商局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案例二】

答: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作业二

一、填空题

1.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权,行政相对人。

3.国务院。

4.效力先定,单方意志性。

5.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6.县政府,省政府。

7.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8. 自由,合理性。

9. 行政违法,行政不当。

10. 原行政机关的救济,上级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机关的救济,。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优先权。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

3.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享有国家行政强制权的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危害行为或避免紧急危险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强制的行为。

4.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罚者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5.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简答题

1.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2.

答:两者严格程度不同。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为而产生的。

方式不同。行政授权一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委托书”等形式)来进行,有关事项均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不导致新行政主体的形成,其法律后果仍由原委托机关承担。

接受授权或委托的对象不同。行政授权只发生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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