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标准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应急处置。
三、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事故调查工作原则1、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____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____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____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___第75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及分类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____小时以上(含____小时)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____个工作日以上(含____个工作日)的;(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____小时以内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____个工作日以上,____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下的;(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____小时以内的;(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____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规定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
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救、保护现场及处理制度一、事故应对与现场保护1. 事故报告与抢救: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同时积极抢救伤员。
2.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并保护现场,除抢救工作需要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3. 抢救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对于重大事故,应迅速成立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援行动。
二、事故报告程序1. 报告流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首先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再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2. 报告时限: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 政府报告:如需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4. 严禁谎报瞒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1. 调查分工: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具体分工为: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 调查权利与职责: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调查组负责搜集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3. 报告内容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证言、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等,并需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后,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侧。
2.事故报告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5.2简要经过;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2.5.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现场处置3.1事故发生后,现场部门负责人员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和群众,防止事故蔓延,扩大;3.2事故发生后,如导至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3.3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4.1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部,保安队,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4.3事故发生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受损失的情况;4.4.2确定事故责任者;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并追究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环境。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 报告程序:(1)任何员工在发现或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所在部门的安全负责人。
(2)安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初步了解,并做出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大型事故。
(3)如果属于大型事故,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4)安全负责人应向企业的安全委员会和管理层进行详细汇报,并提交事故报告。
3. 调查程序:(1)事故调查组应尽快成立,由安全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和成员。
(2)调查组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收集证据,了解直接和间接的原因。
(3)调查组应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照相和录像,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记录。
(4)调查组应进行数据分析和模拟重现,以帮助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
(5)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事故发生的责任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4. 处理程序:(1)事故调查组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告给企业的安全委员会和管理层。
(2)上级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3)企业安全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工作的实施。
(4)管理层对整改工作进行评估并跟踪,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5. 监督和评估:(1)企业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企业应定期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3)安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查事故报告和整改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事故的发生和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的不再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员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公司各监理项目处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安全事故,应按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公司其它部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按报告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每级上报时间均不得超过____分钟。
第三条事故的对外报告由公司法人负责,其它人在未得到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报告。
第四条事故的调查视事故发生性质分别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负责____。
1、发生轻伤事故时,项目处员工由总监理工程师,其它部门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____。
2、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____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时,由公司法人____有关人员亲临现场,配合相关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时,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____人员,调查;情况重大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____。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按“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的“四查”方式,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准确调查,分析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事故调查完成后,应形成有所有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公司依法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经安全生产领导认定为工作事故的,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季报表制度,每季度末月____日前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汇总后报省通信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模版(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第二条公司员工发现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格。
第三条公司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条事故报告中应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内容,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于重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立即进行报告,并组织抢救、灭火、防控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七条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召集,并明确调查员的身份和任务。
第八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环境,采集相关材料、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九条事故调查小组应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划分、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保留相关材料作为备案。
第四章复查与整改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应无条件接受调查小组的处罚,并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对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复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停职、解聘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程序1.事故报告责任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事故等级分级报告。
2.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后果的简要描述。
(2)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3)受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伤部位、伤情等详细情况。
(4)现场调查处理的基本情况。
(5)类似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三、调查程序1.事故调查组成调查组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调查内容(1)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原因、物的原因和管理原因等。
(2)事故过程:事故的起因、发展过程,以及人员的应急处理情况等。
(3)现场状况:事故发生时的设备、工艺、环境等情况。
(4)事故影响:事故对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及后果。
(5)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保障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调查报告(1)调查报告应当详细、准确、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2)调查报告应当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改善措施。
四、处理程序1.处理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相关措施。
(2)对涉及人员的处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责任追究、奖惩等。
(3)对涉及设备、工艺等的改进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
2.处理方式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归属,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3.改善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五、处罚制度1.处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内容包括罚款、停工整顿、暂停业务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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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3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标准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
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
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
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
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
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
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
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
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