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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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效益性原则:应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安全性原则:应保障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流失;(四)透明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评估和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四)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购置日期、价格、使用年限;(三)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四)维修、保养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和处置方式;(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资产价值;(三)单位领导审批;(四)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处置;(五)处置完成后,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用于单位资产更新。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目的为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报废、报失报损、出售和捐赠过程中固定资产收入的公正,并及时防范固定资产处置的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报废。

2.固定资产报损和报失。

3.固定资产出售。

4.固定资产捐赠。

第 2 章固定资产报废第 3 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2.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3.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4.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wei)险的。

第 4 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1.对于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计划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

2.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

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估计出售价值等。

3.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礼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 5 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1.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申请应按照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2.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应按照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3.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经理组织工程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组成合议小组,对报废事项进行分析和讨论,出具意见,最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 6 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1.固定资产的报废,需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包括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所有内容、报废理由、估计处理费用及收回的残值。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公司资产,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废核销、捐赠、出售等各种处置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者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合理高效、严格责任、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处置过程合法合规,合理高效。

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与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置过程合理、公正、透明。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处置档案,包括固定资产台账、处置申请、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处置结果的归档和备案。

第八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环保政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报废或出售等环节。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者应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处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原值、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批。

第十二条经过审批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申请报废或出售。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后,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核算,明确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处置损益转入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处置申请单的内容,制定处置款项支付方案,并及时支付处置款项。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支付处置款项后,向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进行档案归档和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第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废核销、捐赠和出售等。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根据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或具备其他理由。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并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拍卖)处理的办法。

(四)各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必须由有关二级单位提出巾请报告,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中,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须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五)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报废残值等回收款项,一律通过国资处上交财务处。

残值等回收款项按有关规定使用,用于补充添置或维修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一)固定资产处置须先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报表。

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财务资源,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情况。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并保证资产的价值回收,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管理。

3. 目标与原则3.1 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利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与报废过程的合法合规提高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3.2 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与报废流程保证处置与报废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资产处置与报废的最大化回收价值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处置与报废中的潜在风险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部门的积极配合4. 流程及步骤4.1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1. 资产确认确定要处置的资产,并进行资产实物盘点和财务核对2. 处置方案制定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期限和回收预期3. 内部审批提交处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4. 外部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的价值5. 处置合同签订与购买方签订处置合同,并确定交付和支付方式6. 资产处置执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登记7. 资产回收核算核算处置后的资产回收金额,并进行财务入账。

4.2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1. 资产确认确定要报废的资产,并进行资产实物盘点和财务核对2. 内部审批提交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3. 外部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的报废价值4. 报废核准核准报废决议,确定资产的报废价值和方式5. 资产清理对报废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不再被使用6. 资产报废登记将报废资产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档案归档7. 资产报废处理根据资产报废价值,进行财务入账和报废资料报备。

5. 角色职责5.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流程和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执行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和评估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情况负责与外部评估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委托评估工作审核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申请,确保流程合规。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方案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方案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方案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文章的引言,旨在介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讨论以下内容:概述部分的目的是介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的重要性和目标。

固定资产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了企业投入的资本,并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企业的发展,某些固定资产可能会变得不再适用或不再具有价值。

这时,合理而有效的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变得至关重要。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是指通过对不再需要或不再具有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以优化企业资产配置、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的管理计划。

通过合理的处置管理,企业可以降低资产闲置的风险,减少存货积压和资源浪费,增加资产的周转率,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旨在对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方案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通过对现有固定资产情况和处置的必要性进行深入了解,制定出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处置管理计划。

同时,本文也将强调实施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该管理计划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的重视,并提供有关制定和实施该计划的相关指导和建议。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现有固定资产情况和处置的必要性,进而制定出合适的处置管理计划。

最后,我们将阐述实施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该计划对企业运营和发展的益处。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概述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方案的重要性和目的。

接着,我们将详细介绍现有固定资产情况以及为何有必要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

最后,我们将讨论制定处置管理计划和实施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我们旨在向读者传达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详尽信息,并强调其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计划方案,以便有效管理和处置组织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为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的行为,防范国有资产的损失或流失,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规定如下:1.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原则:1.1 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应遵照财政部2006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单位统一管理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2 医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1.3 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按照程序和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1.4 对长期不用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1.5 待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百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1.6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需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1.7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2.固定资产处置范围:2.1 已过使用年限,技术性能落后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或长期不用闲置的设备及器材;2.2 设备仪器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2.3 丧失原有功能,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无法继续使用或修复成本超过接近新购价格,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设备仪器。

2.4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设备仪器;2.5 因原设备仪器安放场地发生改变无法拆卸迁移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仪器。

3.固定资产报批处置权限:3.1 固定资产发生产权转让、注销产权、无偿调出、出售、报废和报损等事项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3.2 凡属报废的固定资产,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注明处置理由并经过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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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的行为,防范国有资产的损失或流失,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规定如下:
1.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原则:
1.1 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应遵照财政部2006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单位统一管理和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2 医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1.3 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按照程序和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1.4 对长期不用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1.5 待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百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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