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宁夏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工程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手续齐全;(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合格;(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合格;(五)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用地证明材料;(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五)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证明;(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建筑管理部门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颁发的原因。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建筑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深基坑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基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
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
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
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深基坑管理规定

(1)深基坑管理规定(2)大型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一、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市主管部分有关法律、法规,特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三、施工前,应当邀请设计、监理、市政、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施工安全性报告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应做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常设记号,并做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建筑物、构建物、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深基坑方案项目部报总工程预审批,在技术,安全切实可行后方可施工。
六、未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建设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坑。
七、项目部要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进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和事故后果的扩大。
八、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基坑开挖后,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型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本单位大型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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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制度,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标准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研究、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建设技术专家、有关单位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进行论证;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立项制定。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并组织或者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制定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宁建[规]字[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3号)各市、县(区、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以下简称“新抗震规范”)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新抗震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抗震规范的执行原则上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10年12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抗震规范进行设计。
同时,2011年3月1日起出图的项目必须按新抗震规范执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11年3月1日起受理的项目一律按照新抗震规范进行审查。
二、要高度重视新抗震规范的执行工作,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套完善设计软件,确保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并熟练应用新规范、新软件。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依据新抗震规范受理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新抗震规范审查项目,组织施工、监督和验收。
三、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建标标函〔2009〕50号)的意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在总结震害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很好地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过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技术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五条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18号规定,限制招标人肢解工程发包。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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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对深基坑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由岩土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监督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审查、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因深基坑支护不当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五条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入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勘察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
当开挖地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深基坑工程勘察可与单项工程勘察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业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相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与审查第二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边坡开挖方式、支护结构、降水、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效应组合,并明确下列内容:(一)对周边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一类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披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在施工前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行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二)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三)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四)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五)深基坑专项支护设计。
第三十一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名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如需变更或修订,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专项施工方案也要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专家组论证、审查,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审查。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
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六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对基坑支护工程提出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
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三十九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严格依照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垃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变化情况;(五)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