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合集下载

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

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

VOCs排放源清单与控制技术指南近日,环境保护部第七轮次“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发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问题最突出,占本轮次检查发现问题总数的38.6%。

大部分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而且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无论是民众关心热议的细颗粒物(PM2.5)还是臭氧(O3),都和VOCs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此,特邀我院张新民研究员就VOCs污染的现状、来源以及控制对策进行系统介绍。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常压下,任何沸点低于25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室温(25℃)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还是影响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

因此,控制VOCs对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VOCs污染的危害性和控制的必要性VOCs共包括烷烃、芳香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它化合物8类。

大约1/3的VOCs是有毒的,芳香烃类、酮类、酯类等可以引起皮肤、眼睛、呼吸系统、血液、肝肾脏、神经系统等中毒,如甲醛、苯等。

VOCs不仅对人体有明显的毒性效应,还具有多重环境效应。

VOCs可以和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也能与大气中的·OH、NO3-、O3等氧化剂发生多途径反应,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对环境空气的O3和PM2.5均有重要影响(图1)。

图1 VOCs多重环境效应(左)及近地面臭氧生成机制(右)(来源:USEPA)在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很早就认识到了VOCs 对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影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VOCs 污染控制政策。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问题复杂,呈现高污染负荷、多污染物叠加等特征,已从传统的煤烟型污染逐渐过渡为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复合污染。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8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21-21发布2018-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2)5 监测方案制定 (2)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7 其他 (7)ⅰ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模板】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模板】

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前言 (ⅰ)1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排放源污染特征 (2)4 VOCs与恶臭气体的减量 (4)5 VOCs与恶臭气体的收集 (4)6 VOCs与恶臭气体的处理 (5)6.1 吸收法 (6)6.2吸附法 (7)6.3燃烧法 (7)6.4冷凝法 (8)6.5生物法 (9)6.6等离子法 (9)6.7 化学氧化法 (10)6.8组合技术 (10)7监测、排放、控制和监管要求 (10)7.1监测 (10)7.2排放 (10)7.3控制 (11)7.4 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154)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的有机溶剂 (176)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完善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管理体系,指导该行业选择适宜的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VOCs及恶臭污染控制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可作为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OCs与恶臭气体污染控制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莫兰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郭斌、任爱玲、杜昭、陈平、韩静、赵文霞、王欣、段二红、韩志杰、郑小宁、张轩、王琦、张东隅。

1总则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和化学制药行业在原材料储存、生产过程、污水处理和其他环保设施点源及面源所产生的VOCs及恶臭气体污染控制。

污染控制应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污染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

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生态环境部

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生态环境部
附件:常见有机化学品 25℃下的饱和蒸气压参考表........................................................................ 11
六、台账记录........................................................................................................................................... 8
(一)原辅料信息............................................................................................................................... 8 (二)生产台账................................................................................................................................... 8 (三)泄漏检测与修复....................................................................................................................... 9 (四)储罐........................................................................................................................................... 9 (五)装载........................................................................................................................................... 9 (六)循环水冷却系统....................................................................................................................... 9 (七)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9 (八)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10 (九)非正常工况............................................................................................................................. 10

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5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138 —目录1. 适用范围 (14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42)3.术语和定义 (143)4.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分析 (144)4.1发酵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5)4.2化学合成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6)4.3混装制剂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8)4.4生物工程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9)4.5中药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50)4.6提取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51)5.制药工业VOC S产生源项及排污节点 (152)5.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153)5.2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挥发损失 (153)5.3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 (153)5.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153)5.5工艺有组织排放 (154)5.6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 (154)5.7工艺无组织排放 (154)5.8采样过程排放 (155)— 139 —6.制药工业VOC S污染防治技术 (155)6.1 VOC S污染防治技术 (155)6.2 VOC S组合污染防治技术 (163)7.最佳可行技术 (165)7.1制药工业VOC S处理技术选择原则 (165)7.2最佳可行控制技术选择基本方法 (166)7.3 VOC S污染治理技术最佳可行技术选择 (167)8.环境管理 (177)8.1总体要求 (177)8.2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78)8.3企业管理要求 (178)8.4企业安全要求 (180)8.5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182)— 140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制定本指南。

可作为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 化学合成类 提取类)和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 化学合成类 提取类)和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1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也适用于产品与药物结构相似的兽用药品制造企业及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3554高效空气过滤器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190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3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577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6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7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9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0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4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3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7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VOCs培训(环保培训)-医药化工行业VOCs治理全过程控制要求及典型案例剖析

VOCs培训(环保培训)-医药化工行业VOCs治理全过程控制要求及典型案例剖析

医药化工行业VOCs治理全过程控制要求及典型案例剖析主要内容浙江省VOCs治理总体要求医药化工行业VOCs产排机制医药化工行业VOCs治理全过程控制要求及案例浙江省VOCs治理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以大气环境质量重点行业加强活性强的•改善为核心,实施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VOCs物质排放控制,推进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以环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NOX)协同减排。

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杭州湾等区域为VOCs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料制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以及交通、面源等领域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 重点地区VOCs污染防治,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

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管理监督浙江省VOCs治理总体要求二、主要目标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污染治理,石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推动杭州市萧山区等20个重点地区开展VOCs深2018年化治理与减排,依法依规完成散乱污企业化治理与减排,依法依规完成“”企业清理整顿,全省重点工程减排VOCs12万吨以上。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全省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以上重点工程VOCs减排25.5万吨以上,持续2020年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

浙江省VOCs治理总体要求化工行业✓主要任务开展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染料制造、开展农药涂料胶粘剂制造染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

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

✓主要目标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药工业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图1-1发酵制药生产工艺与VOCs排放环节图图1-2化学合成制药生产工艺与VOCs排放环节图图1-3提取制药生产工艺与VOCs排放环节图一、源头削减(一)生产工艺●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生产水基、乳液、颗粒产品。

●采用生物酶法合成技术。

●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

(二)生产设备●反应釜:常压带温反应釜上配备冷凝或深冷回流装置回收,减少反应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料的损耗,不凝性废气有效收集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

●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下卸料式密闭离心机、吊袋式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高效板式密闭压滤机、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等;产品物料属性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上述固液分离设备时,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收集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

二、过程控制(一)储存●依据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

●苯、甲苯、二甲苯宜采用内浮顶罐并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密闭的危废储存间。

(二)输送●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三)投料●易产生VOCs的固体物料采用固体粉料自动投料系统、螺旋推进式投料系统等密闭投料装置,若难以实现密闭投料的,将投料口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

●宜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计量槽)投加,替代真空抽料,进料方式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重点地区采用高位槽/中间罐投加物料时,配置蒸气平衡管,使投料尾气形成闭路循环,消除投料过程无组织排放,若难以实现的,将投料尾气有效收集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

非重点地区可参照执行。

●反应釜投料所产生的置换尾气(放空尾气)有效收集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

(四)取样●采用密闭取样器取样,避免敞口取样。

(五)蒸馏/精馏●溶剂在蒸馏/精馏过程中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冷凝器优先采用螺旋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高效换热设备,并有足够的换热面积和热交换时间。

●对于常压蒸馏/精馏釜,冷凝后不凝气和冷凝液接收罐放空尾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对于减压蒸馏/精馏釜,真空泵尾气和冷凝液接收罐放空尾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蒸馏/精馏釜出渣(蒸/精馏残渣)产生的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蒸馏/精馏釜清洗产生的废液采用管道密闭收集并输送至废水集输系统或密闭废液储槽,储槽放空尾气密闭收集。

(六)母液收集●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七)干燥●采用耙式干燥、单锥干燥、双锥干燥、真空烘箱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真空尾气优先冷凝回收物料,不凝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箱式干燥机时,则对相关生产区域进行密闭隔离,采用负压排气将无组织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喷雾干燥、气流干燥机等常压干燥时,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八)真空设备●真空系统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九)设备组件●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开展LDAR工作。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对不可达密封点可采用红外法检测。

(十)废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重点地区增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和药物研发机构)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

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隔离措施。

其他制药企业废水集输系统符合GB37822的规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重点地区增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和药物研发机构)的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十一)循环冷却水●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十二)非正常工况●制定开停工、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三、末端治理(一)储罐●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组合工艺回收处理或引至工艺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二)工艺过程●发酵废气采用碱洗+氧化+水洗、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技术。

●配料、反应、分离、提取、精制、干燥、溶剂回收等工艺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燃烧、吸附浓缩+燃烧进行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燃烧处理(含氯废气除外)。

(三)废水●收集的废气采用生物法、吸附、焚烧等处理技术。

(四)非正常工况●冷凝+吸附回收、燃烧、吸附浓缩+燃烧进行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燃烧处理(含氯废气除外)。

四、排放限值●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要求,有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五、监测监控●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六、台账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一)原辅料信息●排污单位应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量、库存量、出库量、纯度、是否有毒有害等信息。

(二)生产台账●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配料、反应、分离、提取、精制、干燥、溶剂回收等工艺环节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运行时间、运行负荷。

●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三)泄漏检测与修复●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介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四)储罐●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浮盘密封设施状态、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年周转量等以及储罐废气治理台账。

(五)装载●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实际装载量等以及装载废气治理台账。

(六)循环水冷却系统●服务装置范围、冷却塔类型、循环水流量、运行时间、冷却水排放量、监测时间、监测浓度等。

(七)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敞开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等。

(八)治理设施运行信息●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具体参考第三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

(九)非正常工况●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处理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于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因、应对措施等。

附件:常见有机化学品25℃下的饱和蒸气压参考表序号有机化学品名称饱和蒸汽压(kPa)1甲醇16.6702乙腈12.3113环氧乙烷气体4乙醇7.9595甲酸 5.7446丙烯腈15.2207丙酮30.7888环氧丙烷71.9099醋酸 2.05510甲酸甲酯78.06511异丙醇 6.02112正丙醇 2.78013乙二醇0.01214氯乙烯气体15氯乙烷气体16环戊二烯19.11217异戊二烯73.34518环戊烷42.32819丙烯酸0.56820甲乙酮(2-丁酮)12.05721四氢呋喃21.62022异丁醛22.96723正丁醛14.78724异戊烷91.66425N,N-二甲基甲酰胺(DMF)0.53326二乙胺29.99927甲酸乙酯32.54428乙酸甲酯28.83429异丁醇 2.43830正丁醇0.82431丙二醇0.01632甲缩醛53.107333-氯丙烯49.04834苯12.69135吡啶(氮苯) 2.76336环己烯11.842381-己烯24.80739环己烷13.01740二氯甲烷57.25941醋酸乙烯15.30142正己烷20.19243甲基叔丁基醚(MTBE)36.494 44正丁酸0.104 45乙酸乙酯12.617 46异戊醇0.417 47氯丁二烯28.783 48乙二胺 1.668 49甲苯 3.792 50丙三醇0.000 51环氧氯丙烷 2.267 52苯胺0.089 532-甲基吡啶 1.494 54苯酚固体55糠醛0.208 56氟苯10.223 57 1.2-二氯乙烯44.159 58偏二氯乙烯30.262 59环己酮0.640 60甲基环己烷 6.181 61二氯乙烷10.414 62正庚烷 6.094 63甲基丙烯酸甲酯 4.847 64环己醇0.038 65甲基异丁基酮 2.575 66异庚烷8.787 67三乙胺7.701 68醋酸酐0.705 69丙酸乙酯 4.961 70醋酸正丙酯 4.486 71乙基丁基醚7.507 721-己醇0.110 73苯乙烯0.879 74对二甲苯 1.168 75间二甲苯 1.107 76邻二甲苯0.882 77混二甲苯 1.106 78二乙二醇0.000 79乙苯 1.268 80间甲苯胺0.026 81邻甲苯胺0.034 82苯甲醇0.012 83间苯甲酚0.022 84邻苯甲酚固体85对苯甲酚固体86溴乙烷62.166 87间苯二酚固体881-甲基-2-乙基环戊烷 1.954 89乙基环己烷 1.705 901,3-二甲基环己烷 2.866 911,4-二甲基环己烷20.033 92氯苯 1.596 93异辛烷 6.580 94正辛烷 1.860 953-甲基庚烷 2.605 962-甲基庚烷 2.748 97乙酸丁酯 1.529 98醋酸仲丁酯 1.529 99甲基苯乙烯0.323 100三氯甲烷(氯仿)26.323 101异丙苯0.611 102正丙苯0.449 103硝基苯0.035 104萘固体105正壬烷0.571 1061-辛醇0.013 107三氯乙烯9.211 108双环戊二烯0.298 109二乙苯0.144 110三氯氟甲烷气体111正癸烷0.173 112α-萘酚固体113邻二氯苯0.197 114间二氯苯0.265 1151,2,3-三氯丙烷气体116四氯化碳15.251 117癸醇0.001 118四氯乙烯 2.434 1191,1,1,2-四氯乙烷 1.603 1201,1,2,2-四氯乙烷0.579 1211,1,1-三氯乙烷17.797 1221,1,2-三氯乙烷 2.914 123五氯乙烷0.45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