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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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

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

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人客户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章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评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各法人机构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综合判断,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法人机构对客户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对客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贴现及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确定最高限额的总和,不是对客户的融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设立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资质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的范围可依据有关以下4个特征确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法人机构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

第五条依据有关风险监控和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分专项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实行专项使用,原则上,贴现、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纳入专项授信额度;未纳入专项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所有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

第六条统一授信不需客户申请,详细流程是: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调查→评定信用等级→拟定统一授信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ⅩⅩ农村信用社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_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五)能够提供有效担保;(六)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单一法入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县级联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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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

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

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同意和信用社同意,责令其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条件的,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成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新成员。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变更后,须与县联社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解散。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第九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出现两次贷款逾期的,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取消该成员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资格。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与县联社签订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成员。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成员不低于10户,且各成员只能加入一个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集团各成员不是关联方或隶属关系。

(三)在信用社评级达三级以上,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借款人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劣迹;企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或公职人员消费的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存款。

(七)遵守扣款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及各成员的责任
(一)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扣款还贷;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集团客户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
(五)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决定,可以开除违反扣款协议的成员,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并提供成员的调动信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确定一名懂管理、有威信的负责人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资产及经营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及消费水平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必须根据集团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贷款的用信必须遵循“三办法一指引”的要求办理。

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及收入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授信额度。

贷款金额:集团客户成员每人最高授信贷款金额根据各成员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成员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入情况的确定,原则上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集团客户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客户成员与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署扣款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
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集团客户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成员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根据集团客户成员收入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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