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同意和信用社同意,责令其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条件的,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可补充到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成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新成员。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变更后,须与县联社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第九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出现两次贷款逾期的,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同意取消该成员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资格。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与县联社签订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成员。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成员不低于10户,且各成员只能加入一个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集团各成员不是关联方或隶属关系。

(三)在信用社评级达三级以上,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借款人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劣迹;企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或公职人员消费的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存款。

(七)遵守扣款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及各成员的责任

(一)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扣款还贷;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集团客户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

(五)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决定,可以开除违反扣款协议的成员,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并提供成员的调动信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确定一名懂管理、有威信的负责人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除具备借款人条件外,其资产及经营收入必须好于其他借款人,且在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中具有很好的诚信度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及消费水平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必须根据集团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贷款的用信必须遵循“三办法一指引”的要求办理。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及收入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授信额度。

贷款金额:集团客户成员每人最高授信贷款金额根据各成员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成员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入情况的确定,原则上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集团客户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展期贷款利率按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客户成员与集团客户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署扣款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

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集团客户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成员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根据集团客户成员收入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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