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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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现将《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2012年1月7日)2012年,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律师工作,努力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全区律师,切实增强广大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能力,引导广大律师努力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示范者。

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巩固和扩大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成果,不断提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服务重点,不断完善服务方式。

引导律师积极投身到宁夏经济和社会建设中来,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和完善服务方式,自觉服务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好“生态移民工程”、“中阿经贸论坛”、“沿黄城市带建设”、“宁东一号工程”和“宁夏纺织园二号工程”等。

--鼓励律师为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积极探索组织律师参与立法调研工作的有效机制,为地方立法活动建言献策;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政协和党代会举荐优秀律师担任代表、委员;推荐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7•【字号】宁政办发[1994]96号•【施行日期】199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96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意见我区律师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是去年贯彻司法部“两个突破”的指导思想以来,律师业务量大幅度增长,律师已成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与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的要求相比,与市场经济对律师法律服务需要相比,与广大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这主要是:由于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级别概念的制约,律师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律师机构和队伍数量较少;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专业化分工程度还不够高;缺乏好的管理经验和内部激励机制等等。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等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我区的律师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通[1993]41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现对我区律师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指导原则是:律师改革必须有利于搞活律师事务所,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
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500元;
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1000元;
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1500元;
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2000元。

⼆、计件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

2.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50000元/件;
(3)⼀审阶段:5000元-50000元/件;
(4)只办理⼆审阶段或再审的,依照⼀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5)办理死刑复核案件:20000—30000元/件,曾办理⼀审或⼆审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三、按标的收费标准
标的额收费⽐例
1万元以下1000-3000元
1—10万元8%—9%
10—100万元6%—8%
100—500万元4%—6%
500—1000万元2%—4%
1000—5000万元1%—2%
5000万元以上0.5%—1%
重要忠告:
如果遇到涉法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
度》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分)会:
为规范我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道德水平、增强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宁夏律师协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度》,经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宁夏律师协会
2013年7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度(经2013年7月4日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促进我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披露,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行业协会依据本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9.02【实施日期】201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已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三次理事会2015年8月28日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律师协会2015年9月2日《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三次理事会于2015年8月28日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积极倡导在律师队伍中建立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宁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是律师互助基金发放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宁夏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律师互助基金的收取、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对互助基金进行发放。

第三章律师互助基金来源第五条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来源:(一)会费。

每年从实际收取会费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互助基金。

(二)捐赠。

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六条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在协会账户下单独核算,上年度结余的互助基金及孳息自然转入下年度互助基金。

第四章捐赠和表彰第七条宁夏律师协会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八条宁夏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银川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

银川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

银川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15年7月4日经银川市律师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第二条凡在银川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

如果律师服务收费中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相关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所涉收费标准作为全市律师业务活动收费的参照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银川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需要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七)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八)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5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7.08【实施日期】2015.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和形成为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对律师协会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及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服务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经2015年6月14日宁夏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对现行《宁夏律师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律师协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律师协会章程宁夏律师协会2015年7月8日宁夏律师协会章程(2011年6月12日第八次宁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6月14日经第九次宁夏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宁夏律师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促进我区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宁夏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宁夏律师费标准

宁夏律师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宁夏律师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水平来确定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可能也有所不同,有些按小时收费,有些按案件收费,还有些按照劳务费用来收费。

一般来说,律师费用在宁夏地区都比较公道合理,律师们也会遵循法律规定来收取费用。

在宁夏地区,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宁夏自治区司法厅来规定和监督执行的。

根据《宁夏律师收费办法》,对于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做了规定,并且对律师费用的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费用一般不得高于案件所涉及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的5%,同时也不能低于10元。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律师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它案件的律师费用会有不同的标准。

对于办理简单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会比较低,而对于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律师费用则会相对较高。

对于律师费用的计费方式,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按小时收费:律师每小时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律师的经验水平、专业能力、办案难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律师的每小时费用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2. 按案件收费: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律师会按照案件的工作量和难度来收取费用。

一般来说,案件收费的标准会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3. 固定费用:对于一些常规性律师服务,如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律师也会根据工作量和难度来收取固定的费用。

宁夏地区的律师费用相对来说比较合理,律师们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来灵活确定律师费用。

在选择律师时,建议客户们应该事先咨询清楚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还是要强调的是,在选择律师时,除了律师费用外,还应该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水平、口碑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

【2000字】第二篇示例:宁夏律师费标准宁夏地区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其律师费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的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党委、党支部:《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经2012年1月7日宁夏律师协会党组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1.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2.宁夏律协领导班子工作职责3.宁夏律协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综合测评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2012年1月7日)为增强协会领导班子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意识,引导协会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单位利益与行业利益、服务律师与行业管理的关系,促其履职尽责,接受律协理事会、党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条协会成立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市司法局局长。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二条采取年度自评、协会理事满意度测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考评对象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第四条考评内容为考评对象履行律师职责情况;所负责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市律协(分)会长职责情况;分管自治区律协工作完成情况、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值班情况等。

第五条考评程序按个人述职、理事满意度测评和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测评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协会会长、副会长自觉完成自评工作,每年度年末时,在理事会会议上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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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2015年12月16日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宁夏律师协会
2016年2月24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16日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交纳方式。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所涉收费标准作为全区律师业务活动收费的参照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
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需要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七)案件标的;
(八)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

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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