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校学生奖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在正常学习时间到社会上自谋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七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注重劳力与智力相结合,努力拓展与学生专业实践、素质提高等相关的岗位。
分别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领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实践能力、岗位需求等情况,岗位主要包括:1.环境保洁岗: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
2.助理管理岗: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工作;辅助各行政部门开展办公室工作;协助图书馆开展学生阅览、自习室管理等工作。
3.助理实践岗:助教、助研、实验室建设、校办产业生产劳动、三馆讲解、广播站建设等工作;与专业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和文化服务工作。
4.校内外提供的适合学生参加的其他类型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工作各类、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等给予相应酬金。
桂林理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细则

桂林理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细则桂理工学〔2009〕48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全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各部门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时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原则。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一)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二)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主要是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开展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活动,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其岗位设置要求是:(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年初或寒暑假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设立,期间根据情况可进行调整。
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及登记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2022年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援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方法标准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完成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效劳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觉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一般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三章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具体职责第七条标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设置、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治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治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劳,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援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治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校内各用工部门依据学校的治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明实在践育人职责。
校内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治理效劳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和创造学生勤工助学条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依靠诚实劳动所获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有权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基金。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批、派遣,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校内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也不得同意学生参加对其身心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伤害或危害的特殊行业、岗位、工种等的劳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的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学校允许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应符合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校统组织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向全校学生公布。
学生要求参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安排。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为规范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职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各设岗单位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考评等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资助计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信息和招聘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初通过网页和宣传栏向全院学生公布。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若干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设岗的单位须根据工作特点及实际需要,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并报送《XX师大XX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招聘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校就读;(2)经学院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5)勤俭节约,无不良消费习惯。
2.申请及聘用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技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可适当考虑安排其他同学参加。
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学院招聘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填写并上交《XX师大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相关部门面试考核后决定是否聘用。
3.聘用期限: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一经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4 .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2份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X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精准脱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拟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注册中职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归口管理,学院团委及各系应积极配合,分工负责。
学院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以“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期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
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上学期结束前(或用工两周前)向院学生处申报,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
申请临时岗位的单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七条设岗单位在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经公示确认后,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提交院学生处备案,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名单不再变动。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
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招聘、培训、酬金造表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处做好考核等相关工作。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大学勤工助学管理细那么一、勤工助学工作总那么1、大学学生资助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由校学生处领导,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属于服务性机构。
2、按计划开展相应工作,并且向上级领导汇报总结工作。
3、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与校外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俭学机会。
5、勤工助学的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1、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2、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后公开招聘。
3、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各岗位需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4、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不在此范围内。
三、勤工助学招聘方法1、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年以内尚未撤销和一学期不及格门次到达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到达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取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2、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岗位需要的所有勤工助学人员由公开招聘产生,递交申请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每年一度的“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九月下旬或十月上旬。
四、勤工助学考核方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1、对各单位岗位的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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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外出兼职。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以下称“学生处”)。
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基建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助学贷款科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助学贷款科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工情况信息库。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及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三)加强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积极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工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发挥勤工助学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
动得到报酬。
(二)注重对学生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公关协调能力、专业技能等综合能力提升的培养,帮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相对长期固定的岗位。
固定岗位申请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一月份进行。
(二)临时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因实际需要临时设置的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周。
临时岗位须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学生处申请,未经申请而私自用工的单位,学生薪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各用工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一条学生上岗后,用工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处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
学生处应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学生未经学生处批准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旦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从工作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得放任自流。
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悔改者报学生处批准后,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向学生处申请调换。
若自行调换、辞退学生或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自愿接受停发勤工助学薪酬或撤销勤工助学岗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每学期末(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可在工作结束后),各用工单位要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助学贷款科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勤工助学考核不合格者;
(五)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学生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专项经费;
(二)以上(一)的增值基金。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使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四)贫困学生的临时生活补贴;
(五)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第四章勤工助学招聘与录用
第十八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学有余力,生活简朴,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四)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九条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与招聘。
(一)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交《XX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后将用工单位的招聘信息通过学生网等平台发布。
(三)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学生携带已签署推荐意见的申请表向学生处报名。
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
(五)用工单位将最终录用结果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处确认备案,纸质版需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且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五章勤工助学报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的报酬原则上不超过320元。
具体计酬标准参照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8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为8元。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
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各用工单位指定专人于每个月末至下月3日之前报送《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至学生处审核汇总,学生处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至学生绑定的工行账户中。
逾期未交表的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各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报酬一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发放。
各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数超出核定数时,原则上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各单位自行支付,不得在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支出。
对于校内营利性、创收性单位设置的岗位,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专业教师因个人科研等需要而聘用学生做助理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教师本人支付,计酬标准双方自行商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