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外专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新规定就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专局、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2017年4月1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将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
2017年4月1日起,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一、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和其他外国人员。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较《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在材料方面有何区别?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减少了申请函、许可原件或存根、中英文简历、推荐信等7份材料,增加了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材料。
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有何亮点?新制度为外国高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方面享有更多便利措施。
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亮点一:化繁为简外国人在线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持有效护照或证件即可至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取消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申办环节。
其中,外国高端人才将享受“绿色通道”,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则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根据国务院《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保障外国人合法权益,现就外国人工作许可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
1. 外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者管理经验,拟从事的工作符合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 外国人应当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符合中国的入境条件;3. 外国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拟从事的工作。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表格,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2.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支持材料;3. 申请人应当提交体检报告,证明身体健康;4. 申请人应当提供雇主单位的邀请函或者劳动合同;5.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面试和考察;3. 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4. 外国人持工作许可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方可入境工作。
四、注意事项。
1. 外国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工作许可证的相关规定;2. 外国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单位、职务等变动情况;3. 外国人应当在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面临处罚和遣返。
五、结束语。
外国人工作许可是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工作的重要凭证,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如实提供材料,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外国人朋友们能够顺利融入中国的工作和生活,共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
以上就是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申请人能够认真阅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祝愿大家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一切顺利!。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25•【文号】外专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引智办、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引智办、教育司: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管理,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
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的管理,促进外籍专家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外籍专家指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员,包括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加强与国内同事的沟通合作,促进团队的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外籍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外籍专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外籍专家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外籍专家的招聘与合同签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招聘外籍专家。
第十条招聘外籍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外籍专家。
第十一条招聘外籍专家须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外籍专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外籍专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外籍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证件手续。
第十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外籍专家到岗工作后,协助其办理居留证件、社保缴纳等手续。
第三章外籍专家的工作管理第十七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外籍专家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报备。
第十九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外籍专家不得在工作期间私自接受他人礼品、款待。
第二十一条外籍专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关于印发《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5]165号关于印发《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为了规范对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经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外国经济专家是指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华进行技术、管理及其它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政府主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对本地区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进行管理。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国经济专家的入境、居留管理第四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所在单位应根据协议、协定或合同要求委托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向拟来华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发出函电。
第五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须凭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和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第六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所在单位须在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前将专家的有关材料报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备案,并领取外国专家证明书。
外国经济专家凭外国专家证明书享受海关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外国经济专家应在抵华十五日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此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三章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1. 介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中国政府为外国人提供的合法工作证明,准许其作为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就业。
同时,为了确保雇佣外籍员工的合法性和权益,雇主或雇主公司需要与雇员签订聘用合同或提供任职证明。
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条件:•拥有中国雇主的正式聘用意向,并提供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符合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即具备适应中国工作环境的技能和知识。
•通过中国的工作许可审批程序,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般需要提供材料:•中国雇主提供的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申请人的个人联系明材料,如护照等。
•申请人的教育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 聘用合同内容要点聘用合同是雇主与外籍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了聘用合同应包含的要点:3.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3.2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雇佣期限延长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适用)3.3 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3.4 工资和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和薪资支付周期•奖金和津贴政策•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5 工作条件和规章制度•工作条件描述,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工作安全和保护措施3.6 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合同终止后的支付和福利待遇4. 任职证明内容要点除了聘用合同,雇主或雇主公司还可以提供任职证明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之一。
任职证明一般包括要点:4.1 雇员基本信息•雇员姓名•雇员国籍•雇员护照编号•雇员联系方式4.2 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要求4.3 工作表现评价•雇员工作表现评价,包括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4.4 雇佣期限•雇佣开始日期•雇佣结束日期(如果有固定期限)5. 结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是外籍员工在中国就业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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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三、申请条件: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五)聘用协议或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申请材料不真实;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一)办理职业(Z)签证。
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
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书;(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
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
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 申请材料不真实;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