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刑事常用法律条文

刑事常用法律条文刑事法律条文是指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定,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以及确保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常用法律条文。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故意杀人罪。
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权。
2.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抢劫罪。
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诈骗罪。
对于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5.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聚众斗殴罪。
对于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6.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贪污罪。
规定了公职人员非法侵占或转移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7.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盗窃罪。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8.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走私罪。
对于非法出入境或者运输、贮存、交易走私货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9.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强奸罪。
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0.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猥亵儿童罪。
规定了以侵害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11. 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于以强制或其他手段将妇女、儿童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或者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2.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诽谤罪。
规定了以虚构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以上仅列举了一部分常用的刑事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的存在与正确执行,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法律条文,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保护社会的法制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法律文书

刑事法律文书篇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填写和印制说明一、制作和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律师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故意伤害罪一案案号:[法院名称]刑初[年份]字第[案件序号]号起诉时间:[起诉时间]审理法院:[法院名称]二、当事人信息原告(被害人):姓名:[原告姓名]性别:[原告性别]年龄:[原告年龄]住址:[原告住址]被告(被告人):姓名:[被告姓名]性别:[被告性别]年龄:[被告年龄]住址:[被告住址]现羁押情况:[羁押地点]三、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202[年份]年[月份]日,[被告姓名]与[原告姓名]因[具体原因]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姓名]持[具体物品]对[原告姓名]进行殴打,致[原告姓名]身体多处受伤。
3. [原告姓名]随即报警,[被告姓名]被公安机关抓获。
4. 经法医鉴定,[原告姓名]所受伤害构成[具体伤害等级]。
四、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被告姓名]的行为仅造成[原告姓名]轻微伤害,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被告姓名]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的伤害故意,其行为属于一般性争执行为,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姓名]的行为与[原告姓名]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辩护意见1. [被告姓名]的行为虽然与[原告姓名]所受伤害存在一定联系,但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原告姓名]所受伤害并不严重,且[原告姓名]在争执过程中也有一定过错。
2. 因此,[被告姓名]的行为与[原告姓名]所受伤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姓名]的犯罪情节辩护意见1. [被告姓名]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的伤害故意,且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姓名]也有一定过错。
2. [被告姓名]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综上所述,[被告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篇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XX)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篇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XX)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篇三:司法文书写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检诉[]号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
所填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法律依据

第一节 收监执行通知书
• • • • • • • • 概念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是看守所依法对于需要收监的罪犯予以收监时所填 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 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 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 格式及实例见书
实训操作
• 1、什么是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 2、填写此文书的条件是什么? • 3、根据下列材料填写一份看守所收监执行通 知书。 •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刘X英(男,48 岁,家住XX市XX区XX委),因其在保外就 医期间又涉嫌盗窃犯罪,XX看守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于XXXX年X月X日将其收 监,并将此情况通知XX派出所。
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 • • • 1、依次填写表格规定的项目。在表格上方填写收押罪犯的单位名称、文书编号、 入监日期。 2、罪犯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 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 3、罪犯犯罪后至判决的基本情况栏,要分别写明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 期、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起止日期、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等 项。 4、罪犯捕前的基本情况栏,应写清楚捕前职业、政治面貌、有何特长、籍贯、 口音、家庭住址、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 5、本人简历栏,要把罪犯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此次犯罪前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填 写清楚。 6、主要犯罪事实栏,应把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逐一写明,案情复杂, 内容篇幅较长的,应概括填写。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应详细了解并准确填写关系、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政治面貌等,应对罪犯的所有重要社会关系逐一写 明、不得遗漏。 8、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 问罪犯。
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人,个体经营者,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李律师,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侦查机关侦查情况1. 立案侦查:2023年1月20日,XX市XX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于1月19日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用拳脚将其打伤。
2. 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相关物证。
3. 证人调查:侦查人员对目击者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
4. 被告人调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 鉴定结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1. 审查起诉: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2. 补充侦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四、起诉书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法庭提起公诉。
一、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拳脚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轻伤二级。
二、证据1. 证人证言:证人甲、乙、丙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2. 物证:现场提取的衣物、鞋子等物证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3.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受理案件刑事登记表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为表格式,一纸一联性文书。
其内容包括文书名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领导批示、处理结果和受理人签名、受理时间等。
文书名称无须作者填写,文书中已经印制好,全称为“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该文书的左上方要盖上制作单位公章,右上方的编号是按先后顺序事先印好的。
“报案人基本情况”部分要写清楚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电话、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等。
需要说明的是,报案方式的填写内容要写清楚所报案件是事主、第三者报案,还是控告、举报、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具体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说明是否是口头报案。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及住址、犯罪嫌疑人特征及特殊标记等。
对于受理案件时不明确的情况,可以暂时不填。
“简要案情”部分要写明报案笔录或书面报案材料提供的案件的具体情况。
首先要说明材料来源,写明案件情况是由被害人或其同事、亲属控告陈述和还是由第三者报案、举报的。
其次,要写明已知的案件情况。
对于控告、举报、报案人报案的要具体写明他们陈述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如现场的主要情况,发现的经过,有哪些人和哪些事实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有关等。
对于群众扭送的,要把抓获、扭送情况,当场发现了哪些犯罪事实,获得了哪些证据,如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做了哪些交代等情况写清楚。
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要写明其陈述和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并说明自首的情况,写明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间和地点自首的。
在这部分内容中,要把已知的受害情况、损失物的数量、特征写清楚。
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损失了多少物品,受损物品的特征等。
“领导批示”栏要写明有关领导对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处理情况,如“立案侦查”,“不予立案”,“移送XXX人民法院”等。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式样(3篇)

第1篇【案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刑诉〔××××〕××号【公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民族:(民族),出生地:(出生地),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职业:(职业),住址:(住址),现住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辩护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案件来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正文】:一、犯罪事实(一)基本案情(简述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记录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证言(记录证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记录被害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陈述。
)(五)物证(描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等。
)(六)书证(描述与犯罪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账本等。
)(七)鉴定意见(描述对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等进行鉴定的意见。
)(八)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情况。
)(九)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描述与犯罪有关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十)其他证据(描述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一)犯罪事实1. 被告人(姓名)于××××年××月××日,在××地点,因(犯罪动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列举其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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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17
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
制作{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44
通缉
《刑诉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
45
起诉
《刑诉法》第129条(适用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杳决定)
文书:{呈请移送起诉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起诉意见书》
46
补充侦查
《刑诉法》第140条第2款(适用于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在补充侦查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
文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4
销毁
《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主要包括淫秽物品、毒品及原料等违禁品)
文书:(呈请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制作《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35
鉴定
《刑诉法》第119条(法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程序规定》第241条,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②《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③《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轻伤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
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破案
《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4
指定管辖
《程序规定》第17条第2款:(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
5
移送案件
《刑诉法》第84条第3款:(不属于自己管辖)
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6
回避
《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制作《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③《刑诉法》第61条第(3)项(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刑诉法》第61条第(4)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⑤《刑诉法》第61条第(5)项(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⑥《刑诉法》第“条第(6)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刑诉法》第61条第(7)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刑诉法》第56条第2款:(适用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制作《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19
监视居住
①《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
②《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③《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
传唤
《刑诉法》第92条第1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
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传唤通知书》
制作(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31
解剖尸体
《刑诉法》第104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外者家属到场)
文书:《呈请解剖尸体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剖尸体通知书》
32
侦查实验
《刑诉法》第108条
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侦查实验笔录》
33
调取证据
《刑诉法》第45条(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
文书:《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予通知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主要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22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延长1至4日,三日内无法办结)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5
检查
《刑诉法》第101条、第105条(检查对象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目的是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制作{检查笔录》
26
复验复查
《刑诉法》第107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文书:《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
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6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
②《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
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
文书:《呈请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39
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包括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制作《辨认笔录》
40
撤销案件
①《刑诉法》第15条:(有犯罪事实,但因具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书:《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2
取保候审保证书
《刑诉法》第53条、第54条:(适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
制作《取保候审保证书》
13
对保证人罚款
《刑诉法》第55条:(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
文书:《呈请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29
发还
《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诉法》第118条(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并退还原主)
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30
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侦查终结时记载办案过程中收集、调取、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处理情况(适用于案件所有物品、文件的处理情况,对案件中销毁、发还、移送物品文件的综合反映);
《刑诉法》第69条第2款:(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嫌疑)
文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23
搜查
《刑诉法》第109条
文书:《呈请搜查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
24
现场勘查
《刑诉法》第101条(《程序规定》第197条,现场勘杏应当对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图,与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相互补充、印证);
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
⑤《刑诉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
⑥《刑诉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罚押的案件,不能枉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⑦《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37
查询存款/汇款
《刑诉法》第117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文书:《呈请查询存款/汇款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
38
冻结/解除冻
结存款/汇款
《刑诉法》第117条(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期限为6个月)
《刑诉法》第118条(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解除)
文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2
健康检查
《程序规定》第147条(送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