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10〕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公通﹝2010﹞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

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派出所工作行为,加强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基层警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治安防控和执法工作。
全体民警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忠诚履行职责,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民警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
不得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不得违反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民警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和社会安全有关的信息。
对于机密文件、资料的管理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绝不能擅自泄露。
第五条民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绝不得擅自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条民警必须保持良好工作作风,不得违纪违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任何形式的贪污腐化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第七条民警必须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擅自请假缺勤,不能疏忽职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民警必须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懈怠工作。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协调解决,绝不能推卸责任。
第九条民警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于不断提醒改正的,必须认真整改,切实改进工作。
第十条民警必须保持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不得搞派别斗争和内耗。
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派出所党委具体负责执行,民警定期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派出所全体民警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需要修改,必须得到上级批准。
以上为派出所规章制度细则,望全体民警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做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厦公综〔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厦公综〔2017〕21号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边防支队,铁路公安处:现将《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人口管理处(联系人:黄少莘、沙永虎,联系电话:2262504)。
厦门市公安局2017年1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及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水平,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严格管理、客观真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第五条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一)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切实解决一些地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咨询题,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对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仔细贯彻国务院对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咨询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可以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依法别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彻底可以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关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可以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别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事情。
2、住址变动事情。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事情。
4、注销户口事情。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关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可以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派出所不出具证明的法律规定)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两个文件全文如下: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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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
(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
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
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三)教育部门在考生报名、考试、录取审核以及学籍管理工作中要求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户口迁移信息。
(四)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事宜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死亡注销户口信息。
(五)人社(社保)部门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注销医疗保险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注销养老保险账户时要求提供的死亡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注销户口、户口迁移信息。
(六)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时要求提供的死亡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信息。
(七)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求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
按照“简便、快捷、高效、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式样、程序,切实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一)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的证明包括以下5类,共9种,分别是:
1、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曾经同户人员之间证明亲属关系)。
2、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3、非正常死亡证明。
4、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5、居民身份信息证明(仅限住宿登记使用)。
上述5类证明主要涉及10个部门在办理公民有关权益事务时要求出具,分别是:
1、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于曾经同户人员之间证明亲属关系,下同)、非正常死亡证明。
2、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
3、教育部门在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学生学籍认证、学历认证、学生毕业入伍资助金发放、学籍管理、在校生学籍信息更改、就业时要求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4、民政部门在确定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和病故军人证明书持证人及抚恤金分配,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确认时要求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公民申请低保审核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公民申请办理火化遗体时要求提供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在公民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时要求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5、公证机构在公民办理公证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
6、人社(社保)部门在公民办理支付工伤死亡待遇、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在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业务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在办理参保人员信息确认与调整时要求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7、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8、卫生计生部门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时要求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
9、通信企业在公民办理电信业务时要求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
10、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办理开立、变更个人账户、银行结算等业务时要求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核实、人社部门在公务员招考、兵役机关在征兵考核、部分特殊行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需要调查了解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可由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
对确有需要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核查证明。
我省居民办理出国(移民)手续、省外相关权益事务,以及有明确法律规定应当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
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门间通过协调会商方式研究解决。
(二)规范出具证明的式样
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各类证明中,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登记信息出具;居民身份信息证明由拟居住地辖区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捡拾弃婴(儿童)证明由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派出所接处警信息出具。
公安派出所在出具证明时,要按照统一式样标准(详见附件1-5),完整填写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明事项、要求出具证明单位等相关信息,并要求被证明人或被委托人在证明存根上签字、留存联系方式备案存档。
在出具户籍信息相关证明时,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在出具户籍信息以外的证明时,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三)简化证明办理程序
公民个人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委托书。
机关、单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本单位与被证明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被证明人的身份信息。
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取证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等有关工作并出具证明。
对我省居民在省外办理权益事务或办理出国、出境等事项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方便群众、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