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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论文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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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财政与税收的论文相关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财政与税收的论文相关范文篇1浅谈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的类型越来越多,发展也日新月异。

税收既可以作为衡量一个企业运营能力的重要标准,同时也在促进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旦税收出现了问题没有及时改正就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的经济目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税收政策实施的不够全面,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企业财会税收的现状企业财会工作发展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后来逐渐被重视,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美国的相关学者首先认识到税务会计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提出将税务会计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然后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效仿,到如今拥有较为成熟的企业财会理论。

相比较于国外的财会税收制度,国内的会计学科起步较晚,划分不明确,大多数企业没有较为独立的税务会计,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直到两千年我国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这个情况才有了一定的好转,它表明我国正在向独立纳税体系迈进,更加确定了税务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当然,我国关于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全面,需要相关学者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二、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一)相关税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会计学科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也不够健全,这就导致国家税收部门无法高效全面的进行税收工作,更有甚者,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从管理制度上来看,税务机关的工作不够集中,管理机制也不统一。

[2]由于没有较为完备的额法律做基础,许多部门的上下级在管理区域上存在着重叠的现象,极大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但同时,又存在着其余部门人员不够、管理对象不清晰和管理队伍素质差异大等问题,很大程度的阻碍了政府税收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财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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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摘要:个人所得税通常是指以公民个人的所得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最初由英国为筹措军费于1799年开征。

尽管个人所得税从其诞生至今只有200多年历史,但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性税种,而且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主体税种。

据世界银行1992年统计,个人所得关键词:财税法规,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完善,个人所得税,通个人所得税通常是指以公民个人的所得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最初由英国为筹措军费于1799年开征。

尽管个人所得税从其诞生至今只有200多年历史,但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性税种,而且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主体税种。

据世界银行1992年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

本文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简况世界税制演化历史的发展规律为:直接税(土地税、人丁税)——间接税(流转税)——现代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

英国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契机是与法国战争筹集军费的需要。

1798年创立了“三部课征捐”,翌年改为所得税。

德国为了筹措对法战争赔款的经费需要,1808年决定开征所得税。

但不久因地主贵族阶级的强烈反对而废止。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1891年颁布新的所得税法,为德国真正的所得税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英国开始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所得税改革。

美国在这次改革动作最大。

1981当选的总统里根为了摆脱经济“滞涨”困境,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经国会同意开始了税制改革。

在里根两个任期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并提高了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

日本议会于1987年也通过了税制改革法案。

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重点是解决主要纳税者阶层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

财税法学论文6400字_财税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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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论文6400字_财税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财税法学论文6400字(一):域外财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探讨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完善,我国在法律上研究成果也开始在实际的应用中体现出来。

国家的发达与否不仅仅是体现在经济与财富,更多的是在法治建设上有更长远的突破,在司法、执法和财税立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同时也影响着国家教育和基础建设水平。

财税活动源于国家成立之初,也就是说从计划经济市场的时期已经可见端倪,并且也深受民主和法治等观念的影响和演化,在国家的财政治理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域外财税法长久以来以独有的发展轨迹遵循着税法核心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框架,而我国的财税法却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在定位和性质方面仍须厘清和确认,从围绕公共财富和收支情况的角度用制度的手段对财务流程进行同一监管,同时对我国财务税收情况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我国学者先于发达国家提出了财政税收为一体的治理原则,为财税立法以及财税法学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科学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域外法学;财税法;公共财产法;财税一体原则新时代下的中国在很多的领域和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差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很大一部分的法学系统会由于分工过于精细,很容易造成法律现象复杂化的矛盾情况,因此将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化处理,并且形成一体化的多层次处理问题方案的研究范式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依法治国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开始对领域法学和域外法学进行整合研究,并将之与我国的财税法案进一步的比对,渐渐加深了对诸法合一概念的研究,形成了与传统法律有机结合有同构互补的现象。

以美国为例,二十世纪之后美国的企业不论是在技术创新还是劳动力补充的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也因为税收负担的原因举步维艰;日本在二战之后经历了经济零起点发展的情况,由于国情原因对企业情况非常重视,因此对其在财税上也降低了征收点,为未来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财税方面的主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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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方面的主题论文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竞争压力加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不仅要适应经济的发展速度,更要注意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控制相关税务风险成本。

因此,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观,完善税务风险成本处理方法,才能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成本,提高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竞争水平。

关键词:税务风险成本;税务风险成本控制;重要性建议一、前言近几年来,我国不仅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且经济发展模式也发生了转变。

这些都促使我国的企业向着集团化和信息化的道路迈进。

因此,为了促使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促使税务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企业必须严把税务风险关;使企业的税务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减少税务风险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价值的提升。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风险(一)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之纳税人员素质风险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过程中,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税收业务进行处理。

税务对税收处理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和知识要求。

如果税收处理人员不能准确地掌握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或虽能掌握却不能与时俱进,这样将会违背他们不想偷税的愿望,即未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从而就会导致企业偷税,触犯税法,承担税务风险。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之重视程度风险由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风险制度还不完善,导致有些企业不能正确地处理税务风险,甚至忽略税务风险对企业的严重影响。

由于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中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企业加大了以后处理税务风险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盈利水平,降低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水平,更加不利于国家税收的管理。

因为市场经济对企业的税务水平没有统一的要求,所以不同企业之间财务管理的税务风险水平也没有可比性,无法对企业进行评判,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显得极为重要。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之信息驱动风险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普及,数据信息情报在很大程度上驱动着税务风险的管理工作。

财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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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论文财税法规论文财税法规论文一论文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防范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地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阐述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

新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取代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旧《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了相应的风险。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1.政策变动风险变小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而新法的实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

据专家估计新企业所得税能在今后15-20年内保持大体框架不变。

因此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其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将大大减小。

2.政策选择风险变小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

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3.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

新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加上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税务筹划有着偷税的误解,在实务中可能使得税务机关滥用此条款,企业面临的认定风险依然很大,如何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依然是重要的难点。

财税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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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论文有关财税法学论文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财税法学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摘要】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

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正文】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伴随着我國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國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

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國的國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國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國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國外,税法对于國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

因此,各个國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

诸如美國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國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

欧洲的很多國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

财税法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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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

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

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

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

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财税论文3

财税论文3

财税论文(3)财税论文10000字3 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

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但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税的管理,不能仅靠一张发票,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即要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税务登记,、日常购销状况的会计帐簿、资金往来帐户、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把关。

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

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

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

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 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

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

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

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

我国也应该且又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1)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2)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3)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5 改革投资体制,硬化预算约束,发展经济,提高两个比重,增强财政的改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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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税功能法学081班张秋实 080301110025【摘要】:财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我国财产税的功能应定位于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主,兼顾调节贫富差距和资源配置。

重构我国则产税法律制度,应注重财产税的收入筹集功能,将其发展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简化税制、整合税种,并完善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及配套措施。

【关键词】:财产税功能地方财政收入一、财产税功能概说财产税作为最古老的税种,在人类社会早期几乎占据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全部。

据《通典•食货•赋税》记载,禹“定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赋,什一而税”,以土地出产向部落酋长(禹舜)进行定量贡纳,开创了后世上地税的先河。

虞、夏时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源自公田收入,亦属财产税范畴。

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时代,以农业为经济支柱,征税对象也多为土地和房产。

至现代社会,财产税虽不再有昔日的辉煌,税收收入在各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有所下降,但其在一国的税法体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并且不可或缺,这是由于财产税具有其他税种所无法替代的功能。

(一)筹集财政收入一般而言,财产税的课税对象范围宽广,虽然各国对财产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除了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以外,有些国家甚至将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均作为课税对象;不仅对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需课征税款,对持有财产和无偿转让行为(如赠与、遗产继承)课税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因此,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赋予财产税很强的收入效应。

一般开征财产税的国家都将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以利于地方财政根据稳定的收入安排相应的支出。

虽然财产税在各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但其依然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10%以上的比例。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财产税都是各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调节贫富差距贫富状况的产生既源于收入分配的差距,也是财富存量的累积所致。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较为明显,但对财富存量的差距则难以调节,而对因继承、受赠等方式所获得的存量财富更是力不能及。

财产税以财富存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其弥补了个人所得税无法对资产存量课税的空缺,从而具有较强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三)优化资源配置任何税种的征收,都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财产税也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

由于土地资源、遗产以及闲置资源都可以成为财产税的课税范围,能够促进非生产性资源向生产性资源的转化,增加用于生产的投资。

产权所有者为避免承担高额的税负,会将财产更多地用于消费和投资,因此,开征财产税不仅有助于减少财富的过度累积,更可刺激有效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土地资源是财产税的主要税源,对土地课税是以土地资源的面积或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而并非对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征税,这样可以促使土地的权利主体更有效的利用土地;由于对闲置土地、荒地等也课征财产税,可以抑制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我国财产税的功能定位(一)财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限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在我国现阶段财产税应以调节贫富差距功能为主。

其理论依据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并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 .16上升到目前的0.48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0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由于财产税通常只针对高收入者征收,具有累进的特点,因而能够起到分散财产,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因此,我国的财产税应注重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然而实际上,财产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

1994 -2007年,中国财产税收入的绝对额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财产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却很低,2007年以前未超过5%,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最高也仅为10%左右。

相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而言,财产税在各税种中不能成为“主角”,自然也无法承担起“劫富济贫”的任务。

其二,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

遗产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彰显社会公平。

因此,遗产税成为很多国家避免财富过度集中、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

目前,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征收遗产税,也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征此税。

虽然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征收遗产税应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由于相关财产认证、评估和保护制度的缺失,使得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尚不成熟,遗产税法的出台也还有待时日,遗产税的缺位严重弱化了财产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此外,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是由发展、体制和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从发展的角度看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经济收入的增长有快有慢、有人先富有人后富的现象。

从体制的角度分析,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意味着认可贫富差距的合理性。

再从制度的角度研究,由于在社会转型改革过程中,制度建设的滞后,制度弊端和法制漏洞的存在,例如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中的疏漏、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垄断企业收入水平高等,也是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制等多方面的综合作用.就税收调控而言,即使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个人所得税也无法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将这一使命赋予财产税法,实在是财产税“不能承受之重”。

(二)我国财产税应该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其基本功能以财产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符合公共物品的基本原理。

根据该原理,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应与其资金筹集相适应。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财产税作为一种地区性的“受益税”,相当于对享受本区域公共服务的用户收费,如同居民向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支付的税收价格,昭示着地方公共服务与其负担者之间的联系。

因此,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有利于强化地方居民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强化地方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督和预算约束,从而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激励地方公共部门决策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讲,财产税收入的提高可以促进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房屋、土地等财产的价值增值。

地方财产价值的提升是地方政府和居民共同关注的利益,如果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产税融资,不仅能够减少地方财政对转移支付的依赖,而且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经济联系,提高地方财政透明度,也让纳税人从宽阔平坦的马路、四通八达的立交桥、洁净美丽的城市景观中切身体会到自己的贡献,充分体现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财产税的特点使其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良好票赋。

其一,财产税以房产、上地等财产为课税对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显而易见,不动产的坐落地点固定,一般不会因对房地产课税而导致财产的区域间流动。

其二,财产税税源充足,税收收入稳定可靠。

正是房地产的非流动性使得隐匿财产相当困难,致使财产税具有丰富、充实的税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房屋、车船等财产也将不断增加,而且由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因此,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日益增长的税收来源。

其三,地方政府易于对本地区财产税进行征管。

目前财产税的征税客体多为不动产,一般不会发生税收征管上的遗漏。

而财产税的税源分布广泛、分散,又使得中央政府对其监管难度较大,由地方政府征税更能提高征管效率。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财产税是各国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经济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地方税制结构,每级地方政府都有其主体税种,辅助税种一般也与主体税种密切相关,主体税种的优势相当明显。

合理的税种结构有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筹集和利用,主体税种的建设是各国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首要措施,许多国家均选择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体税种。

根据OECD 1994年的统计,美国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的78.5%,加拿大为85. 3%,澳大利业为99.6%,英国和爱尔兰则高达100%。

另一项研究结果表明,2001年至2003年间,美国各地方政府财产税收入的平均水平提高了10%以上。

在波兰、捷克等经济转轨国家,财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虽相对较低,大约为20%左右,但是各国对财产税的重视程度却日益加强。

综上所述,我国的财产税制度应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其主要功能,辅之以调节贫富差距和资源配置功能,从而构建起合理的财产税法律体系。

三、重构我国财产税法律制度(一)发挥财产税的收入筹集功能,将财产税发展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在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财产税收入甚少,由此造成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资金相对短缺,并且引发出许多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建设尤其是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各地的土地、房产价格飞涨,但地方政府从财产税中获得的收入甚微。

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各种名目的收费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

那么,可否依赖营业税达到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目的呢?笔者认为,营业税在地方税法律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长久的维系。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会导致其征税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直至涵盖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将逐渐边缘化甚至被取消。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是必然趋势。

而且,就目前企业和居民的财富状祝看来,我国不仅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企业和个人的财富结构也日渐丰富,已经具备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整合税种,简化税法,拓宽税基并合理设计税率。

将目前财产税体系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房与地始终是一个整体,我国早已确立了房屋产权与上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原则,足以说明土地税和房产税可以整合为一个税种,从而简化税法。

简洁统一的税法更容易让人们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征纳程序。

但必须让纳税人明白房地产税是对原有税种的替代与整合,并非开征新税,从而消除人们的抵触心理。

所以,适当的税法宣传是十分必要的。

“宽税基”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之一,它可以在不加重税收扭曲的情况下筹集更多的收入,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和减少税收流失。

因此,在简并税种后,应拓宽房地产税的税收基础:将征税范围由营业用房地产扩大至非营业用房地产,纳税主体也相应地由企业延伸至个人或者家庭。

同时,将车船税变更为动产税,其征收对象除了车、船,还应包括航空器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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