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一、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特邀会员由协会理事会特邀,并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二、会员申请与审核1. 个人会员申请:个人会员申请人须填写会员申请表,并附上个人简历及推荐信等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需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给协会秘书处。
2. 组织会员申请:组织会员申请人须提供组织资料,包括官方登记文件、营业执照以及推荐信等。
申请材料需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协会秘书处。
3. 会员申请审核: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会员申请提交给协会理事会审议,由理事会全体会员进行表决决定。
三、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权益:(1)享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益;(2)接收协会发布的各类资讯及通知;(3)参与协会内部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的机会;(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培训和咨询服务;(5)参与协会决策的权利。
2. 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3)保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积极配合协会的各项工作,并主动提供资源支持;(5)及时缴纳会费。
四、会员退出与除名1. 自愿退出:会员如欲退出协会,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协会秘书处将注销该会员的会籍信息,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2. 除名与纪律处分:(1)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协会理事会可决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停权、降级等;(2)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赋予除名处分。
五、会籍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名单的管理和更新工作。
会员名单应及时更新并保密,仅限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知悉。
六、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语: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会员的申请与退出,明确会员的权益与义务,同时保护协会的运作秩序和声誉。
希望所有会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协会的发展和壮大。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为加强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协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会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资格审查的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协会《章程》。
第四条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有权通过协会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 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声誉;(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四) 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五) 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七条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协会的联系人。
第八条会员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九条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章、会议及民主决策制度第一条协会召开会议,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时参加,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说明原因并委派本单位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同时授予其表决权和被表决权,并认可会议做出的任何决议和规定。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至少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可临时确定召开时间。
第三条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会员的行为,明确会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协会会员的管理水平,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的管理,包括协会会员的权益、责任、义务、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的职责,维护协会的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会会员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务,并遵守协会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协会会员的权益1.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2.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3. 使用协会提供的资源和服务4. 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优惠和待遇。
第六条协会会员有权了解协会的管理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活动进展等,并有权向协会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协会会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缴纳会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决策,服从协会的组织安排和指挥。
第九条协会会员应当维护协会的形象,保护协会的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的各类活动和工作,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第四章协会会员的违规处理1. 暂停会员权益一定期限2. 推迟或取消会员的职务任命3. 公开批评或警告4. 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对于协会的决策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有权申请退会,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协会,经协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退会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由协会秘书长负责执行。
总结本文主要就协会会员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协会会员作为协会的重要成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务,并维护协会的利益。
协会会员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管理办法
1. 简介
2. 行为准则
2.1 遵循法律法规
作为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贿赂、侵犯知识产权、传播虚假信息等。
2.2 保护会员权益
协会会员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尊重协会的决策和组织活动。
协会会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平等对待,不得有歧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3 诚实守信
协会会员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切实履行合同和协议等约定。
不得签订虚假合同、违约或故意欺骗他人。
在业务往来中,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2.4 保护机密信息
协会会员在参与协会活动和与协会进行交流时,必须保护机密信息的安全。
不得泄露协会以及其他会员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敏感信息,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5 诚信竞争
协会会员应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禁止从事负面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抹黑竞争对手、不正当竞标等,保持商业竞争的公平性。
3. 管理办法
3.1 违规处理
一旦发现协会会员违反行为准则或规章制度,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会籍、终止会籍等,情节严重者可能导致法律追究。
3.2 投诉与申诉
协会会员如对其他会员的行为存在疑问或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投诉。
协会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会员对协会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申诉,协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再审定,并作出决策。
4. 结语。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
英文名称: SHENZH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SREA。
第二条深圳房协是由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辟、与房地产相关的咨询、代理、以及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企业争利。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 3 号建艺大厦。
第七条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其主要职能有:(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信用记录;(二)对违反行业组织章程或者行规行约、伤害行业整体利益者,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三)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升行业素质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四)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五)发布市场和行业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六)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对行业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开展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等工作;(七)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八)规范行业行为,客观公正地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九)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十)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行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二零一零年四月主编:于培亭副主编:陶美泉张文华陈松华编写人员:张媛惠金玲徐枫顾问:李邨李东王书权贺倩明美联物业世华地产中联地产招商置业中原地产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目的 (2)二、依据 (2)三、适用范围 (2)第二章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常用名词释义(按拼音索引) (3)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 (7)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操守 (7)一、信息公示方面 (7)二、资料处理方面 (8)三、佣金与必要费用 (8)四、经纪机构间合作 (9)第二节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9)一、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 (9)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 (9)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1)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2)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2)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3)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 (15)一、卖方放盘 (15)二、买方寻盘 (18)三、带买方实地看楼 (19)四、达成交易意向 (20)五、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支付定金 (21)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余款(除定金) (23)七、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佣金 (24)八、办理房地产证过户手续 (25)九、剩余楼款结算 (26)十、交楼 (27)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 (28)一、出租方放租 (28)二、承租方求租 (30)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 (30)四、达成租赁意向、签订物业租赁及居间合同 (31)五、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及首月租金.租赁双方按约定支付佣金 (33)六、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 (34)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35)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83)二手住宅租赁示范文本 (130)二手工商铺租赁示范文本 (143)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 (155)i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纪活动,提高经纪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控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风险。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协会会员的加入和管理流程,维护协会会员权益,促进协会的良好运作和发展。
1.2 依据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节定义和范围2.1 定义2.1.1 协会会员:指依法加入本协会并按章程规定享有相应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2.1.2 优秀会员:指在协会事务中表现出色、作出重要贡献的会员。
2.2 范围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适合于所有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第二章会员加入和资格审查第一节会员类型3.1 会员类型3.1.1 个人会员:指个人以个体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3.1.2 单位会员:指企事业单位以整体组织形式加入协会的会员。
3.2 会员权益3.2.1 个人会员权益:包括参预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取协会提供的资讯、享受协会优惠等。
3.2.2 单位会员权益:包括单位名称的宣传、参预协会的业务合作、与协会有关的荣誉称号等。
第二节加入程序4.1 个人会员加入程序4.1.1 个人填写会员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1.2 协会审核会员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4.1.3 审核合格后,协会发放会员证书,并通知个人会员缴纳会费。
4.2 单位会员加入程序4.2.1 单位填写会员申请表格,并提交单位证明材料。
4.2.2 协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2.3 审核合格后,协会发放会员证书,并通知单位会员缴纳会费。
第三节会员资格审查5.1 审查程序5.1.1 协会成立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会员资格审查工作。
5.1.2 申请个人或者单位会员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5.1.3 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或者电.化咨询,了解其背景和资质。
5.2 审查标准5.2.1 个人会员的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
5.2.2 单位会员的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等。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员在协会中的作用,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根据《社团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员是指自愿加入协会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协会章程的规定,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会员入会与退出第五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或经验;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素养。
第七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1. 具备相关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3. 经协会评定并通过会员大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 个人会员通过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即为协会会员;2. 单位会员通过递交入会申请书,并经协会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九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1. 会员本人申请退会,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会;2. 会员丧失履行法定义务的,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3. 会员严重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可以由协会董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资源;3.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4. 在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成果;5. 获得评优评先、表彰和奖励等荣誉。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3. 宣传和推广协会的理念和业务;4. 如实向协会报告有关信息和资料;5. 服从协会决策,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机制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会员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审核,及会员权益的维护等。
委员会由协会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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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2008年4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和发展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会员的释义,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应当加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中级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三条,个人会员管理,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委托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实施个人会员入会、处分、除名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会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普通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
1
从业人员,包括经纪人、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
,二,中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5年~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3年~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1年的,
3、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执业记录。
符合中级会员标准的普通会员~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业务表现优异的经纪人助理、资深经纪人助理~经所在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中级会员。
,三,高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满3年,
3、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执业记录。
符合高级会员标准的中级会员~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业务表现优异的经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个人会员权利,
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及相关资料,
2
,三,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各项人才交流活动~免费享受本会人才库的人才推荐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免费办理数字证书~享有利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产权信息等权限。
中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本会在相关信息媒介的推荐登载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反馈信息,
,五,免费享有利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相关合同等权限。
高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中级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并不限于按规定注册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 ,三,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及其他刊物,
,四,免费享有利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签署二手房合同等权限。
第七条,个人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遵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及《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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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和行业的声誉,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个人会员代表和理事制度,
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名以上时~可由自律委员会选拔推荐~并经理事会审议产生1名个人会员代表。
当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个人会员代表名额。
个人会员代表人数达到5名以上时~可由自律委员会选拔推荐~并经会员大会审议产生1名个人理事。
当个人会员代表人数达到5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个人理事名额。
第九条,会员行为准则,
个人会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颁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三,遵守本会制定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及其它行规、行约, ,四,违反本会自律规范的~应接受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
第十条,撤销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自律委员会审议后~给予撤销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暂停会员资格或退会,
个人会员因故需暂停或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暂停会员资格或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恢复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满足以下要求的~经自律委员会审议~即准予恢复个人会员资格:
,一,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仍接受继续教育~且达到规定学时的,
,二,暂停会员资格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重新申请,
退会后需重新申请入会的~必须在退会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被撤销会员资格的人员撤销资格满3年后~可重新申请入会~但在3年期内对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提前申请。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需由自律委员会提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生效及修订,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或修订后生效。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