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经济法概论》第3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

3、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 活动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市场 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条件和程序规则。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 件和程序规则和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 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2、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 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都不被法律禁止。 (2)特许主义模式 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 场。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行市场。
(3)准则主义模式 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 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行政批准,企 业即可登记成立。 (4)核准主义模式 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拟从事的市 场经营活动的类型,分别采取核准主义和准 则主义。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指调整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 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 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 产关系。
(2)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有明确的负责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5、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登记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 发照
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1、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 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韩雪琴经济法概论第三版第3章 经济法律关系

课堂实训
二、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3.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 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下列何项属 于民事责任?
A.吊销营业执照
B.支付赔偿金
C.责令整顿
D.罚款
课堂实训
二、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题号填在括号里)
5.经济权利是经济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经济权
授权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经营户、个体工商 户及公民个人。
3.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2.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 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 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 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没有客体,权利义 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3.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2.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 济义务和职责。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 最基本要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融为 一体,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
)。
A.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B.有价证券 C.货物 D.某项发明制造
3.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在 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 个要素构成,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三 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三者紧 密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概论》复习提纲第三章

第三章企业法 ⼀、企业法 1. 企业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①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式。
②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③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般不包括经济合同关系和竞争关系。
2. 企业法的⼀般结构和内容:总则(⽴法宗旨、适⽤范围、企业性质和地位、原则);企业设⽴、变更和终⽌;企业的权⼒和义务;企业内部体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法律责任(奖励和处罚)。
3. 企业设⽴的⼀般实体条件:①独⽴的组织形式和名称;②固定的⽣产经营场所;③由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资⾦和⽣产经营条件;④必要的内部机构和⼈员;⑤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⑥能独⽴的承担财产责任。
企业设⽴须经三部曲:申请、审批、登记。
4. 企业的基本经济权利:①⼈权。
指⼈事劳动权。
②财权。
③物权。
特制企业对物资设施等的⽀配权。
④供应权。
⑤⽣产权。
⑥销售权。
前三项为物质基础⽅⾯的权利,属于企业的静态权利;后三项为企业⽣产经营⽅⾯的权利,属于企业的动态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①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产和经营单位;②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③经济上⾃主经营、⾃负盈亏、独⽴核算;④法律上具有法⼈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此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⑤可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2.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任务:①根本任务是发展商品⽣产,满⾜社会需要;②精神⽂明建设任务。
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⑴⽣产经营决策权。
这是企业的⾸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
⑵产品、劳务定价权。
⑶产品销售权。
⑷物资采购权。
⑸进出⼝权。
⑹投资决策权。
⑺留⽤资⾦⽀配权。
⑻资产处置权。
⑼联营、兼并权。
⑽劳动⽤⼯权。
⑾⼈事管理权。
⑿⼯资、奖⾦分配权。
⒀内部机构设置权;⒁拒绝摊派权。
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1. ⼚长经理负责制。
⼚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长实⾏任期制,每届3—5年,可以连任。
经济法概论第3章公司法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 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要 求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1.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我国公司法的 概述,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理 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 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3.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掌 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了解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掌 握股东诉讼;
特别提示: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释:此处“股东”指的是全体股 东。
回顾总则相关知识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 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回顾总则相关知识 (1)名称的预先核准 (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三章考点手册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三章合同法考点8 合同法概述(★★★一级知识点,选择、案例)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合同法》不适用于行政合同,如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2)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务合同应由《合同法》调整,如家庭劳务合同、单位职工已退休后的返聘合同等;(3)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农村土地的外部承包合同,即非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4)企业的内部承包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但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即非企业工作人员承包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合同法》;(5)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婚约、收养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6)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首先适用《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7)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应首先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8)保险合同、海事合同等应首先适用《保险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9)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并购合同等,应首先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合同的分类:【选择、案例】(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对方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称为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亦称经济法律关 系“三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3.3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3.3.3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 就是追究违法或违约者的法律责任。
01
行政责任
02
民事责任
03
刑事责任
CHAPTER
THREE
第3章
经济法律关系
3.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法形成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社会整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随 时产生着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一经国家认可并加以法 律化,即具有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方形成了法律上的经 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受国家确认和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的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 容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依法享 有的经济权利和承 担的经济义务和职 责。 1)经济权利 2)经济义务
3.3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3.3.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 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 当事人。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自考 经济法概论 李侠 精讲班 第3章

经济法概论主讲老师:李侠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学习目标:本章是非重点章节,涉及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原则三个价值理论,集中地体现着经济法的精神本质.重点考察:经济法的价值分类,经济法的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经济法的原则。
考察题型为单选、多选、名词、简答。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一.经济法价值的分类(一)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二)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认同或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二.对经济法两类价值的解析1.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⑴概念:经济法规范所内含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⑵直接功用:①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②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③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⑶地位: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最有自身特殊性的价值.2.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⑴概念: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⑵表现: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评价法律价值的标准。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内在的制度功用,涉及收入分配、资源配置以及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等,因而其有效调整恰恰有助于实现效率、公平与秩序等一般价值。
效率、公平和秩序,构成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例题:1 .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包括()A.公平B.效率C.规范功能D.保障功能E.调制功能【答案】 C D E2.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称为()A.主观价值B.客观价值C.评判价值D.实用价值【答案】 B3.经济法最基本、最有自身特殊性的价值是()A.内在价值B.外在价值C.评判价值D.主观价值【答案】 A4.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包括()A.公平B.效率C.秩序D.欺诈E.重大误解【答案】A B C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一)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形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三章 公司法

分类
自愿解 散与强 制解散 两种。
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人民 法院依法 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 规定的强 制执行程 序转让股 东的股权 时,应当 通知公司 及全体股 东,其他 股东在同 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 买权。
• 注意
•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目录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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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 2012年7月份,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 建立立瑞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 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 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 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 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 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 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 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 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 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成立即向紫金 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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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第9、第10条的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 合伙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少于两人,对于合伙人人数 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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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 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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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明 显的实体性,即有一定的团体人格,如英国规定, 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处登记。我国 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合伙,至于隐名合伙就 其实质而言,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合伙企业法也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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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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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
(1)共同出资是组成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 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 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同,合伙出资的形式多样,比公 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 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 以上述四种出资方式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 经验、商誉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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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三、合伙的分类学理上可对合伙作如下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主要区别在: ①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强调 合伙的组织性; ②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 性的,实践中以临时性的居多,商事合伙因为是以 合伙为营业,故多为固定的合伙关系,合伙营业具 有连续性;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 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综上所述,无论合同(协议)说,还是组织说, 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负盈亏、共担风险。我们认为,合伙应是一种以合 同关系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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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③民事合伙无须履行登记,商事合伙则须履行 商业登记手续;
④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以自然人居多,民事合伙 的合伙人除自然人之外,还包括法人;
⑤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要求 要严格,如竞业禁止等。但商事合伙的基本原理与 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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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二)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四、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属于合伙 的范畴,从学理上讲属于商事合伙,如前所述,其 基本原理和特征与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我国 对合伙企业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即《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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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二)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当事人之 间有合伙协议,是其成立合伙的必要条件。这与具 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迥然不同。公司以公司章程为成 立基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 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 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
① 合伙人应当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 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 作为合伙人。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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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四)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特征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 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 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 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 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 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 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即通常意义上指的合伙,特殊合伙主 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 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所得收 益及分担营业所受损失,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 合伙。其中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 人,经营事业的他方称为营业人。隐名合伙为大陆 法所特有,在大陆法上隐名合伙只是一种契约关系, 没有团体人格,其成立的方式比较简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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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隐名合伙的特点是: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 利主体,对内不享有表决权,对外无权代表合伙人 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隐名合伙人一般只能以现 金或实物方式出资,且其出资财产只能由营业人支 配使用;隐名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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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有限合伙最先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指由一名 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对外代表合 伙组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 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 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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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2)共同经营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 的义务。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人,一般不能成为合伙 人。所谓参与合伙经营,是指参与合伙经营业务的 决策,也就是说对合伙事物的经营有决策的权利, 而不仅仅指参与合伙事物的管理。例如,在合伙组 织中担任会计、保管、出纳的人,尽管担任一定的 管理工作,但对于合伙事务并无决策权,不能谓其 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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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合伙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是 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可以说是一种 不具有完全独立的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因此与自 然人和法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当事人有共同的经济 目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也是使其利益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原因,合伙人的经济目的一致,利益一致, 相互间“一盈俱盈,一亏俱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