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正式征求意见稿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海管字[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十月)目录1 定义.1.1 海洋基本功能1.2 海洋基本功能区1.3 海洋功能区划2 总则2.1 目标2.2 基本原则2.3 任务2.4 范围2.5 期限2.6 成果3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3.1 分类体系3.2 功能区类型定义4 编制程序.4.1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4.2 专题研究与分析评价4.3 区划5 成果编制要求.5.1 区划文本5.2 区划登记表5.3 图件5.4 区划编制说明5.5 区划报告5.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附录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附录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附录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技术指南(导则)》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技术指南(导则)》(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促进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融合,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明确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的任务、程序、内容和成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
2 术语和定义2.1三区三线“三区”指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三线”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1。
2.1.1城镇空间城镇空间是重点进行城镇建设和发展城镇经济的地域,包括已经形成的城镇建成区和规划的城镇建设区以及一定规模的开发园区2。
2.1.2农业空间农业空间是主要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地域,以田园风光为主,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村庄。
农业空间包括耕地、基本农田、园地、畜牧与渔业养殖等农业生产空间,以及农村居民点等生活空间3。
2.1.3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4。
1《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厅字[2016]51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2.1.4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5。
2.1.5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6。
2.1.6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7。
2.2资源承载力指在可以预见到的期间内,利用本地能源及其自然资源和智力、技术等条件,在保证符合其社会文化准则的物质生活水平条件下,该国家或地区能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8。
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导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导则本导则经环保会第55届会议(2006年10月9-13日)和海安会第82届会议(200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修订,以海安会和环保会联合通函散发(MSC-MEPC.1/Circ.1)。
目录1 引言 (1)2 工作的协调和工作计划的审议 (1)概述 (1)工作计划中的新议题 (2)新议题提案的提交格式 (4)其他事项 (5)3 工作安排 (6)委员会和下属机构 (6)议程管理程序 (7)议题选择程序 (8)议题选择指南 (8)工作组、起草组和通信组 (9)4 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程序 (11)文件的准备 (11)文件的提交 (13)5 导则的遵守 (14)1 引言1.1 本导则的宗旨是为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及其下属机构在本组织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统一的基础。
这将使两委员会能够成功地对加强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求做出反应,从而为实现本组织的最终目标提供有效的机制。
1.2 妥善应用本导则还将提高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两委员会下属机构会议的代表团全面参与本组织相关工作活动的能力,从而使其有效参与本组织的规则制订过程。
同时也希望本导则能使两委员会进一步改进其决策职能。
1.3 本导则适用于两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及由这些机构成立的工作组、起草组和通信组的工作。
两委员会、下属机构、工作组、起草组和通信组的主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严格遵守本导则。
1.4 应不断对本导则及其附件进行审议,并根据应用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予以必要的更新。
2 工作的协调和工作计划的审议概述2.1 委员会应发挥制订政策机构的职能,下属机构为纯技术性机构。
2.2 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其技术工作计划、确定优先次序、为其下属机构分配工作并对分配给每一机构的会议周数及其未来工作计划和临时议程进行审议,同时考虑到根据第2.5段所召开的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说明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2015年9月目录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二、工作简况 (2)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4)四、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10)五、标准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建议 (10)六、贯彻该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1)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1)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1、编制背景海洋生物多样性是全球生物多样性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不断增加、沿海经济及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一系列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已使海洋生态系统呈现退化趋势,抓紧研究与制定我国重点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近几十年来,中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获得了大量的调查、科研成果,建设了一批珊瑚礁、红树林、海岛及海岸生态系统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挽救了大批濒危物种和生境。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益受到海洋部门的重视,在相关政策规划中逐步将海洋生物多样性因素纳入,通过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海洋部门制定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政策;发布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编制《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海洋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红树林生态系保护和管理行动计划》等;并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信息管理和海洋环境监测方面取得进展。
但是,无论是与中国陆地情况相比,还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都还比较薄弱,尤其缺乏海岸带综合管理技术方法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应用,目前还尚未颁布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相关的技术规范。
2、编制目的、意义本导则针对我国重点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海陆统筹的原则,提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技术路线、一般原则、程序与技术方法、主要内容和要求。
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浙江省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之一,海岛众多,是发展海洋经济的突出优势。
加强重要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海岛地区加快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导浙江省重要海岛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浙江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100个重要海岛;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展望至2020年,以2010年为基准年。
一、重要海岛选择重要海岛是指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经济或生态价值,对实施海洋开发开放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起到核心引领作用,并具备较强辐射与带动能力的海岛。
这些海岛是浙江省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特色领域,是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的重要支撑,是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重要区域,是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综合考虑海岛资源禀赋与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海岛,具体选择标准如下:一是陆域面积不小于5平方公里的岛屿。
二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属于乡级以上行政区驻地的岛屿。
三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在“十二五”期间具有重要开发需求的岛屿。
四是陆域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但处于海洋保护区内的核心岛屿。
根据上述标准,在全省现状海岛(除2008—2009年我省开展的海岛甄别调查统计的2878个海岛外,还包括玉环岛)中筛选了100个岛屿作为本次规划的重要海岛(详见附表)。
二、发展基础(一)资源概况。
100个重要海岛中,有居民海岛92个,无居民海岛8个,约占全省海岛总数的3.5%。
大多分布于大陆近岸海域,以宁波—舟山近岸海域和岱山—嵊泗海域为主,62%以上的海岛距大陆不足20公里;分别隶属于宁波、舟山、台州、温州、嘉兴市,涉及17个沿海县(市、区),其中设区市驻地岛1个(舟山岛),县(市、区)驻地岛4个(岱山岛、泗礁山、洞头岛和玉环岛),乡镇驻地岛34个。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发挥海岸带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辅助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海岸带规划”)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
省级海岸带规划是对全国海岸带规划的落实,是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补充与细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及规划分区基础上,统筹安排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活动,有效传导到下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
因地制宜确定海岸带规划范围,其中海域规划范围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和海岛,陆域研究范围为沿海县级行政区(不设区的地市级行政区)管理陆域,规划范围可根据陆海自然地理格局和保护开发实际确定。
陆海分界线以最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准。
(三)规划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数据库等。
待海岸带规划批准后,统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编制要求(一)坚持生态优先。
以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妥善处理当前和长远、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生态安全保护。
(二)落实陆海统筹。
(精编)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精编)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初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管理第四章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区(适度利用区)管理第五章海洋生态与景观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海洋资源特殊利用保护区(预留区)管理第六章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岛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和恢复特定海洋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满足海洋资源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和科学利用方式予以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立、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体制)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领海以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原则)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海洋保护与利用并重,坚持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方针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国家保障和推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促进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职责,保证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投入,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宣传、教育,促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事业的发展。
对于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都有协助和支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2024—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2024—2035年)》公
开征求意见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4.09.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2024—2035年)》公开征求意
见公告
为切实加强全省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省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0号海南省林业局(信封上请注明《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2024—2035年)》征集意见)
邮编:570203
附件:《海南省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林业局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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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4.1 规划目的 (2)4.2 编制原则 (2)4.3 规划目标 (2)4.4 编制依据 (4)4.5 规划期限和范围 (4)5规划编制程序 (4)5.1 确定任务 (4)5.2 编制实施方案 (4)5.3 资料收集 (5)5.4 规划编制 (6)5.5 规划评审 (6)6规划主要内容 (6)6.1 海岛分类保护 (6)6.2 海岛分区保护 (8)6.3 重点工程布局 (9)7成果编制要求 (10)7.1 规划文本 (10)7.2 图件 (11)7.3 规划研究报告 (12)7.4 编制说明 (12)附录1: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附表 (13)附录2: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14)附录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说明编写大纲 (16)附录4: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图例 (17)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主要内容、成果编制要求,确立了省级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本导则适用于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T 17504-1998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 18421-2001 海洋生物质量GB 18668-2002 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GB/T 17108-2006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海岛调查技术规程》(2005年)《海洋档案管理规定》(1999年10月29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3.2 有居民海岛是指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3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4 偏远海岛一般是指交通不便、经济社会基础薄弱的海岛。
3.5 海岛主导功能是指海岛自然或社会事物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主要价值与作用。
主导功能的确定应体现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价值和海岛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6 海岛保护规划是指根据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现状,着重考虑海岛的自然属性,并兼顾社会需求,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出阶段性的与方向。
4 总则4.1 规划目的通过对本区海岛进行分类登记,合理划分省级管辖区域内海岛的功能分区,科学设置重点工程,更好地为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及海岛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指导,起到约束规范作用。
4.2 编制原则4.2.1尊重自然属性原则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特殊性,科学确定海岛的功能定位。
对维持海岛存在的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实行科学规划和严格保护。
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实际,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促进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可持续利用。
4.2.2 统筹兼顾原则根据国家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需求,科学划定海岛的功能定位。
突出海岛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岛。
4.2.3 保障权益与国防安全原则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核心,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监管和保护;严格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科学观测、助航导航、测绘等公益性设施,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国家安全。
4.2.4统一协调原则坚持“国家指导、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部门间统一协调,集中解决规划编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应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海岛保护规划原则。
4.3 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和各省对海洋经济的发展要求,准确把握海岛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完善各行业、各级规划中对海岛需求分析,确定主要目标和措施。
4.3.1 规划期目标按照国家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在规划期内海岛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等方面预期达到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确定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量化指标、各类工程的设置数量。
4.3.2 远期目标规划期内本地区在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等方面预期达到的展望目标,为非量化指标。
4.4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2)《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25号)(3)《全国海岛保护规划》(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5)省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6)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市、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地方港口规划(9)地方旅游规划(10)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4.5 规划期限和范围原则上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作为规划基准年,规划期、远期分别按10年和20年考虑。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不应少于五年。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为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所有海岛。
5 规划编制程序5.1 确定任务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从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的规划编制主要人员应参加国家组织的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专业培训。
5.2 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技术路线、成果内容要求、质量保障管理和绩效目标设定等内容,并明确规划编制的领导组、专家组和编制组人员,合理确定时间安排和任务流程,确保规划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5.3 资料收集5.3.1 资料内容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尽量利用各类调查和海岛监视监测系统的基础资料,全面收集启动规划编制工作时最近五年相关的规划和区划资料,以及规划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开发现状、开发能力、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最新资料。
具体包括:——海岛基本属性:包括海岛位置、面积(岛陆面积、潮间带面积、环岛浅海面积)、海岛岸线长度及相关海岸类型、海岛类型(有居民海岛或无居民海岛)等;——海岛及周围海域自然及环境概况:地质地貌、海岛岸滩稳定性、水文特征、周边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等;——海岛主要资源类型:包括淡水、沙滩、矿产、土壤、动植物群落、景观及港口等资源的数量、类型等;——海岛社会经济现状:包括海岛工、农、林、牧、渔等主要产业,海岛上的基础设施状况,海岛上的常住人口数量、人均收入等;——海岛主要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风暴潮、海岸侵蚀、地质灾害、海水入侵等。
5.3.2 资料要求5.3.2.1 资料可靠性要求——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资料通过历史调查资料和现场补充调查获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以所在区域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资料为准;——海岛数量等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域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数据资料为准;——海岛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相关规划应具有法律效力或在有效期内;——应采用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单位提供的数据;——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万的图件全部覆盖辖区内的海岛。
5.3.2.2 资料时效性要求——应使用2005年以后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5米;——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地质资料时效性不超过10年;——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水文资料时效性不超过5年;——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生物资料时效性不超过5年;——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资料时效性不超过5年;——所有引用资料应说明来源。
5.3.3 现场调查对一些重要海岛和重点区域的海岛,或者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资料不全的,可根据需要采用现场调查方式获取。
现场调查主要包括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的内容,对海岛上的资源保护情况和海岛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内容和方法按《海岛调查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5.4 规划编制首先编写《**省海岛保护规划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提炼出规划文本的内容,同时编制《**省海岛保护规划图集》。
最后,编制《**省海岛保护规划编制说明》。
5.5 规划修编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参照本规程5.1-5.4。
6 规划主要内容6.1 海岛分类保护根据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对各类海岛提出保护和管理要求以及保护的具体措施。
用登记表的形式列出各类海岛包含的具体海岛名称与数量等,登记表形式见附录1(表一和表二)。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分类保护体系和具体的基本功能类型定义如下:6.1.1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根据《海岛保护法》和海岛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将省级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划分为三级十三小类,见表1。
表1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表6.1.2 各类定义6.1.2.1 有居民海岛(1)特殊用途区域是指设置在有居民海岛上的领海基点、国防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2)优化开发区域是指有居民海岛上适宜开展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区域。
6.1.2.2 无居民海岛(1)特殊保护类是指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已建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
包含以下几项:①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是指领海基点所依存的无居民海岛或者低潮高地。
②国防用途海岛:是指以国防为使用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③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是指位于国家和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
④行政区界线岛:是指位于海域行政区划分界线上的无居民海岛。
(2)一般保护类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包含以下三项:①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海岛是指海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但尚未列入自然保护区或特别保护区内的一类海岛。
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海岛是指列入到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海岛。
③保留类海岛是指目前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者难以判定其用途的无居民海岛。
以保护为主,有破坏的,予以适当整治修复。
(3)适度利用类是指在规划期内,根据海岛自身资源优势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进行适度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包含以下几项:①旅游娱乐用岛:是指以开发利用海岛旅游资源、开展休闲旅游活动为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②工业、交通用岛:是指开展工业生产、交通运输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包括港口航运、桥梁隧道、盐业、固体矿产开采、油气开采、船舶工业、电力工业、通信、仓储、海水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它工业、交通用岛。
③农林牧渔业用岛:是指开展农、林、牧、渔业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