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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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通县规划

通县规划
以融入成渝经济区,合作关 天经济区,打造巴中中心城市为 目标,加快融入“西三角”;加 强区域内的产业联系,寻求协同 化不差异化发展。
南江县
巴中市
通江县
平昌县
西三角经济圈
“一城两翼三副五廊”
周边区县产业整合
区域统筹发展
以“两化互劢、三化联劢”为指 导思想,建立“中心城区—中心 镇—一般乡镇”的三级城镇等级 结构。
第二产业
49%
通江县从业人口仍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产业从业人口规模较低,说明 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三产业从业人口已具备一定规模,正处于发展中。 12%
经济发展现状与预测
2009年省政府将通南巴 气田纳入省工业“7+3” 产业规划中,2010年全 县实施重点工业项目10 个,完成投资4.2亿,高 坑电站蓄水发电,天然 气利用稳步推进,新增 相当规模工业企业3家, 年产值超亿元企业2家。
四种分区
以老城为主的行政、商贸 居住综合服务区
文化旅游服务区
城南综合开发区 西部综合居住区 【红军城风貌】
周子坪—高明
石牛咀
四通 区过 串通 联江 大 桥 和 滨 江 路 将 两 岸
CONCLUSION 城市性质 以文化旅游、生态农产、能源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富有红色文化特色 的山水生态型宜居城市。
路网结构不完善 现有道路资源未有效利用 道路系统规划与环境结合不足 巟业化程度不高 基础薄弱Βιβλιοθήκη 政策1资源2
资源优势基础
以通江银耳为主的绿色资源
以革命老区为主的红色资源
对外依托区域交通干线 树立交通枢纽意识 对内发展综合交通网络
通江 县
生态农业基地
交通变化契机
交通
3
环境
4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巴中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条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之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住宅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但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部门可准予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川省通江县城市总体规划

四川省通江县城市总体规划

嘉兴市村庄规划设计编制导则(试行)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2015.10目录1 总则 (3)2 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 (4)2.1 总体要求 (4)2.2 现状调查要求 (4)2.3 规划内容 (6)2.4 成果要求 (8)3 村庄规划 (10)3.1 总体要求 (10)3.2 现状调查要求 (10)3.3 用地分类 (12)3.4 规划内容 (14)3.5 成果要求 (22)4 村庄设计 (23)4.1 总体要求 (23)4.2 现状调查要求 (23)4.3 规划内容 (25)4.4 成果要求 (32)附录1 镇域(街道)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34)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37)附录3 村庄设计说明的主要内容 (40)附录4 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与村庄设计的公示内容 (43)本导则用词说明 (44)前言为规范村庄规划工作,建立适应我市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更好发挥村庄规划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引领作用,助推“两美”浙江和嘉兴“三城一市”建设,导则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和《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

本导则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林冰、陈晓清、冯东海、李丹、梁艳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许枫、许海良、官新林、朱允良、陈志平、张颖敏1 总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和嘉兴“三城一市”建设,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对村庄建设及村庄整治的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的要求,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导则。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08年11月14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3)第四章建筑间距 (3)第五章建筑退界 (7)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9)第七章基地绿地率 (10)第八章基地出入口 (11)第九章基地停车场 (12)第十章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3)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4)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第十三章城市竖向控制 (20)第十四章附则 (21)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通江县土地整理近期实施规划(2005—2010)

通江县土地整理近期实施规划(2005—2010)

通江县土地整理近期实施规划(2005—2010)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通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实现保护耕地的目标,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土地整理的方针、政策,科学、合理、有序的搞好我县土地整理工作,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近期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230号)文件精神和市局的工作部署,我局对近期拟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按照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的原则进行规划,制定《通江县土地整理近期实施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地提出我县土地整理的方向、目标,为今后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依据。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搞好国土资源综合整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要求,依据《总体规划》,明确我县土地整理目标、任务和基本方针,确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编制《规划》时坚持以提高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土地整理与生态建设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突出土地整理和复垦,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坚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规划期至2010年。

一、我县土地整理的基本状况1、基本状况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国家加强了土地整理的宏观调控,制定并实施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等配套政策,并逐步建立了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了土地整理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了土地整理产业化。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

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2012-08-15 16: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居住、商业、公共设施、工业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分区。

(详见附件4)一分区:一环路以内区域。

二分区:一环路以外区域(不含岷江东岸、东坡岛和工业区)。

三分区:岷东新区、崇礼片区和东坡岛区域。

四分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区域。

本规定所制定指标以二分区指标为计算基准。

第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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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

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
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

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具体包括:老城区(含杜家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

1.4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5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

1.6 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

1.7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8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9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

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

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章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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