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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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
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于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产生经济困难的遗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

根据《济南市遗属补助管理办法》,济南市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将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以缓解其经济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遗属,济南市将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遗属的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将根据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补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将根据遗属的身份和情况进行分类和确定。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配偶补助、子女补助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补助标准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以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济南市还将对遗属的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遗属的实际情况变化,补助标准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补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最后,济南市将建立健全的遗属补助管理机制,加强对遗属的帮扶和服务。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遗属的关怀和援助,提高遗属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之,济南市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产生经济困难的遗属的基本生活,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障政策。

济南市将继续加大对遗属的帮扶力度,不断完善补助标准和管理机制,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于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进行经济上的资助和帮助的政策规定。

遗属补助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因公殉职、病故或负伤致残人员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等保障。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山东省对于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
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实行一定的补助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因公殉职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殉职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对于因公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抚恤金和抚恤补助金。

此外,山东省还对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消防、司法、安
全等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子女教育补助、配偶生活补助、住房补助等一系列的帮助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全面保障因公殉职、病故或负伤致残人员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等保障。

在申请遗属补助时,遗属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因公殉职、病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证明文件、遗属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同时,遗属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程序后方可享受遗属补助。

总的来说,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全面保障因公殉职、病故或者负伤致残
的公安、消防、司法、安全等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等保障。

遗属补助标准的执行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对于遗属家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篇前几期解析了企业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前世今生问题,本期就来看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相关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主要有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死亡待遇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清单。

本期目录索引一、一次性抚恤金(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二、丧葬费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补助对象(二)特殊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抚恤待遇标准是一致的;但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对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机关执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因此包含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牺牲或因公负伤致
残的人员家属给予的经济补助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山东省对遗属的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
和发展需要。

以下是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因公殉职遗属补助标准。

对因公殉职的人员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山东省规定
其家庭每月可获得的经济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
子女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
定而定。

二、因公牺牲遗属补助标准。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山东省规定其家庭每月可获得的经济
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子女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三、因公负伤致残遗属补助标准。

对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家属,山东省规定其家庭每月可获得的经济补助标准为,配偶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子女每月补助标准为X元,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四、其他补助。

除了上述的经济补助标准外,山东省还为因公殉职、因公牺牲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家属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助,包括医疗补助、子女教育补助等,以满足遗属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总之,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因公殉职、因公牺牲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保障。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关爱和尊重,为军人家庭营造了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心和支持遗属补助工作,让更多的遗属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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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山东省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
鲁人社〔201X〕57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 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人或者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山东省明确了工亡赔偿标准,以保障工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部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个月。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月。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充分照顾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工人和其家属的生活保障需求。

其次,对于工人因工死亡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山东省还规定了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工人死亡前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每月发给死者配偶和子女。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工人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工亡事故中受伤的工人的医疗费用补偿。

工人因工死亡前曾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一规定,为受伤工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工人家庭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的出台,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在经济上给予了合理的补偿,也在精神上给予了必要的关怀。

同时,这也督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山东省工亡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一、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

法律依据1、劳动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

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如果就“⼭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东对企业职⼯在职⾮因⼯死亡遗属待遇规定1、⼭东省的规定(1)《关于调整企业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1000元。

(2)⼭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与⾮因⼯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条第(⼆)款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发给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已纳⼊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中列⽀;没有纳⼊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凡是执⾏《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

”(3)⼭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条规定:“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4)⼭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条规定:“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根据⼭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待遇主要有:(1)项⽬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每⼈1000元;⼀次性救济费:10个⽉全省上年度⽉平均⼯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次性救济费⾼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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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一、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二、根据规定推论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
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003年起,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而言,似乎尚有不足。

4、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2、《劳动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
3、《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之相关内容
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之相关内容
5、《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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