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六项制度
水保监测工作制度

水保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水平,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3 水保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组织管理2.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保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2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3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实施,并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和方案。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3.1 水保监测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水土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动态等。
3.2 水保监测方法应采用地面观测、遥感监测、试验研究等相结合的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建立监测站点,定期进行监测。
四、监测程序与要求4.1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标、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成果报送要求等。
4.3 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成果。
4.4 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水保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监测成果与应用5.1 水保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表等。
5.2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监测成果,及时调整水土保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5.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成果,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5.4 水保监测成果应用于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估等环节。
六、法律责任与奖惩6.1 生产建设单位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一、前言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生产建设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提高生产建设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技术规程。
二、监测内容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指标。
2. 生产建设项目周边水土流失、侵蚀、沉积等情况及监测数据。
3. 生产建设项目周边植被覆盖情况及监测数据。
4. 生产建设项目有关水文水态方面的监测数据。
5.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土壤侵蚀状况监测。
三、监测方法1. 监测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
2. 定期采集、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及时反馈汇总到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3. 监测数据要求准确、全面、可比、可靠,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4. 监测团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证书认证。
四、监测频次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规定的监测频次应得到严格遵守。
2. 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频次应根据监测内容、生产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和环境背景情况,制定监测计划。
五、监测报告1.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内容、方法、频次、数据、结论、建议等要素。
2. 报告要求准确、全面、可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 监测报告应及时提交,并随时提供数据支持。
六、应急响应1. 如发现生产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必须及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 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防止事态扩大。
七、总则所有涉及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根据本技术规程进行。
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让生产建设和环保协调互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一、水土保持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建立水土保持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批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等内容。
三、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工作。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四、水土保持监测与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同时,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等。
五、水土保持设施维护与保养建设单位应建立水土保持设施维护与保养制度,定期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六、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管理和预防工作。
七、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与培训建设单位应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水平。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八、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促进员工加强水土保持管理,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九、水土保持应急处置与预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水土保持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人。
在发生突发性的严重水土流失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同时,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水土流失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调查和监测工作,查明水土流失状况,分析水土流失趋势,定期发布水土流失状况和趋势预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采取植树种草、封禁荒山、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
第九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和治理目标,制定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确定治理重点和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流失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和治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
督促二、㈤防治效果:六项防治目标达到情况。
㈥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总结统计、资料管理、情况通报。
三、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要在一周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四、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做到及时、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限为二十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原方案应当补充或修改并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应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应符合规范要求,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并核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已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钱,做到专款专用。
二、六、一、接到举报、移交或自查中发现的水保违法案件,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要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水保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二、案件查处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
四、实施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讲清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复议起诉、听证时限及不执行处罚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一般案件在三十日内处结;重大案件在六十日内处结;大案要案在九十日内处结;特别重大案件延长期限不超过九十日。
六、查处案件时,要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三、水保材料要按类别分年度装订成册,每卷封面要注明名称,建档日期,责任者等。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

1.水土保持监测定义水土保持监测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保持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出发,运用地面监测、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多种信息获取和处理手段,对水土流失的成因、数量、强度、影响范围、危害及其防治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是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治理工作的基础。
2.水土保持监测目的(1)为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信息,以便加强管理。
(2)验证防治措施布设的合理性,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体系,促进防治措施到位,提高防治效果。
(3)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提供依据。
(4)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布设防治措施体系提供借鉴资料。
(5)为研究不同类型项目的水土流失规律、防治技术提供基础。
(6)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以便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3监测内容3.1监测内容水土保持监测应在建设前、建设期和自然恢复期对水土保持措施的完好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项目建设区监测应包括项目区土壤侵蚀背景值的监测、项目区水土流失因子监测、项目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变化调查、项目区水土流失动态状况监测(包括危害性监测)、水土保持防治实施效果监测以及水土流失6项防治目标监测等几个方面。
监测到的成果能够充分反映本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
3.1.1项目区水土流失因子监测及水土保持生态调查(1)针对影响项目区土壤侵蚀的地形地貌、土壤植被以及气候因子等自然因素在建设前后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主要包括植被类型、植被覆盖度、关键地貌部位的坡度坡长地形的变化情况;土壤的侵蚀特性(如表层土厚度、质地与机械组成、抗蚀性等),汛期降雨、大风日期等气象参数。
(2)针对工程扰动土地面积情况进行调查,并跟踪监测扰动地表面积变化情况;(3)针对各建设区域内填方数量、挖填面积变化情况,运移变化情况,体积形态与面积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查;(4)针对工程建设区内林草植被覆盖度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查。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范本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农业生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中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潜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资源开发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地区砍伐林木、开垦荒地、采石采砂、挖砂取土等,以免造成水土流失。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九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类型、程度、分布和规律,采取工程、生物、农业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和资源开发者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对建设单位和资源开发者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模板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制
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活动。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水土保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水土保持工作。
2. 设立水土保持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规划与设计
1.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等规划相衔接。
2.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必须包含水土保持方案,并经过专家评审。
四、预防措施
1. 实施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划定和公告。
2. 加强对水土流失高风险区域的监测和预警。
五、治理与监督
1.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实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定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监测与评估
1. 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进行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2. 对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七、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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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职责和任务
1、接收监测分站发送的各种信息、指示、治理对策和方案;
2、收集站点所在县气候、水文、植被、土壤侵蚀强度和面积、社经等资料;
3、上述各类信息定期向省、市监测机构传输;
4、进行长期观测,进行水土流失量化分析,获得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数据,建立定点观测数据库,并提出治理方案和对策,整理观测数据,向监测分站传输;
5、掌握我县水土保持情况,为政府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管护规定
1、严格执行监测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制度;
2、遵守监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放置和使用设备,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状况,不使用不合格的监测设备;
3、保持监测工作环境和监测仪器设备的整洁有序,满足监测工作的要求;
4、经常对监测设施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5、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监测人员按价赔偿。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安全规定
1、做到文明监测、安全监测,杜绝违章操作;
2、负责监测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正确使用监测设备,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并设置警示牌;
4、未经批准,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监测设备;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公用财物,不得外借,并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5、设备发生故障,应详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6、对损毁或侵占监测设备和设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土保持监测操作规定
1、遵守监测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前后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2、仪器设备和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制度化,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3、按规定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不漏项,不涂改,正确保留有效数位;
4、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储和传播;
5、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水土保持监测数据采集及上报规定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监测技术,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对上报的文件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如实出具监测结果报告;
3、向上级汇报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4、无故不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5、保持区域内文明卫生、保持设备和区域的整洁。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度
1、监测站定编4人,水保站指定一名副站长具体负责;
2、监测资料专人收集和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和传播;
3、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站长,第二责任人为具体操作人员;
4、实时监测由操作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及上报由分管副站长实施,涉及监测的其他工作任务由分管副站长负责完成;
5、监测人员对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作失误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6、监测人员负责监测设施的管护、安全、操作等工作;
7、按时作息和安排好节假日及雨期的值班人员、时间;
8、监测人员除遵守本系列制度外,还应遵守水保站制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