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网上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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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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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解读作者:寇立耘2014年1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或“CIETAC”)正式颁布了其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贸仲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酝酿此次修订,主要背景是近年来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贸仲自身也有深化程序改革和进一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意愿的需求。

比较目前正在施行的2012版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1、在仲裁委员会内部增设仲裁院,取代之前秘书局所承担的管理仲裁程序的职责;2、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凸显贸仲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服务的能力;3、总结国内仲裁实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条文作出明确和调整:如列举送达方式、明确合并仲裁的具体适用、更换仲裁员情况下的选定期限、首席仲裁员经授权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视情况聘请速录人员记录笔录;提高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等等;4、根据国际仲裁实践,顺应最新发展趋势,规定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程序等。

下面从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角度具体讨论几个问题。

一、关于“仲裁院”新规则中的“仲裁院”取代了2012版规则中的“秘书局”,但贸仲“仲裁院”并不等同于国际商会(ICC)下设的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而是相当于其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Court)。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一点只是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贸仲自身名称没有变化,起草仲裁协议时无须因此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进行任何调整。

二、关于“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贸仲2012年设立香港仲裁中心,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选择。

毫无疑问,对于那些因与合同对方就争议解决条款争执不下最后被迫让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同时又希望在相对熟悉和了解的环境和模式下进行仲裁程序的内地当事人来讲,选择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再合适不过了。

贸仲杯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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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仲杯仲裁规则可复杂啦,就像走迷宫一样,你得清楚每一个弯道和岔口!比如说,选择仲裁员,不就像是选一个能为你在迷宫中指引正确方向的伙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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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解析

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解析

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解析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交易网站上进行购物和交易。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纠纷的存在,交易申诉和仲裁流程成为了交易网站必备的一环。

本文将对交易网站中的交易申诉与仲裁流程进行解析。

一、交易申诉流程交易申诉是指买家或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向交易网站提交的申诉请求。

一般而言,交易网站会设立专门的申诉平台,供用户提交申诉。

申诉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问题、物流延迟、虚假宣传等。

1. 提交申诉当买家或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问题时,首先需要登录交易网站的个人中心,找到相应的交易订单,并选择提交申诉。

在提交申诉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诉原因和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

2. 审核申诉提交申诉后,交易网站的客服人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核。

他们会仔细查看买家和卖家提交的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审核过程中,交易网站可能会与买家和卖家进行沟通,以了解更多的情况。

3. 初步裁决在审核申诉后,交易网站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政策,对申诉做出初步裁决。

初步裁决的结果可能是退款、补偿或其他解决方案。

交易网站会将初步裁决结果通知给买家和卖家,并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接受或拒绝。

4. 双方协商如果买家或卖家对初步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交易网站也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减少仲裁的发生。

二、仲裁流程仲裁是指在交易申诉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买家或卖家可以向交易网站提出仲裁请求,由交易网站的专业仲裁团队进行仲裁。

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客观地解决纠纷,保障交易的合法权益。

1. 申请仲裁当买家或卖家对初步裁决结果不满意,或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他们可以选择向交易网站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时,需要填写详细的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 仲裁调查交易网站的仲裁团队会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调查。

他们会仔细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能会要求买家和卖家提供更多的信息。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一套规则,用于解决商事争议。

该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和高效性。

该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和语言,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由选择证据和辩护。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纠纷等。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除了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外,中国商事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该规则,仲裁费用应由当事人按照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分摊,其中包括仲裁费、仲裁员报酬、证人和鉴定人费用等。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预付和追加支付等具体细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付标准和程序。

中国商事仲裁规则是中国商事仲裁领域的重要法规,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则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商事争
议,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案。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
册适用的决定
正文: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2012年6月1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5月23日批准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贸仲”)理事会(即华南贸仲委员会)的组成,并要求理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章程和仲裁规则,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在上述待制订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实施之前,为保障依照仲裁协议选择在华南贸仲仲裁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理事会(委员会)决定如下:
当事人依照仲裁协议向华南贸仲提请仲裁的,将适用其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规则;如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将继续适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无论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贸仲)作为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均依照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仲裁程序管理的职责。

——结束——。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地址:奥地利林兹市沃尔夫大街90号(A-4040 Wolfauerstr 90, A-4040 Linz, AT)投诉人:王晓文地址:中国江苏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任庄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北京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3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14年11月21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集奥代数股份有限公司(GeoGebra GmbH)于2019年5月31日针对域名“”以王晓文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域名争议案。

案件编号:CND-2019000026。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件程序2019年5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9年6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9年6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

贸仲委新规则与仲裁概览赵健一、贸仲的服务情况概览第一,贸仲是仲裁机构,但是我觉得它不仅是一个仲裁机构,从目前来看,它提供的服务除了仲裁之外还有其他服务类型。

比如,李虎副秘书长也提到我们还有一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提供域名、信息网址、短信网址、通用网址的争端解决服务。

另外,我们还有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规则,也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可以提供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方面的服务。

我们可能还会很快涉入到解决一方私人投资者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争议。

所以说我们的仲裁机构不仅仅是一个仲裁机构,可能将来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综合的、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来发展。

从贸仲委秘书局的机构设置上来看,2012年我们也新设立了一个处,名称就叫“多元争议解决处”。

第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贸仲的仲裁员队伍,一个仲裁机构具体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机构秘书处的人员。

另外一个重要的队伍就是仲裁员队伍,目前贸仲仲裁员名册共有仲裁员996人。

其中中国籍是717人,来自国内的38个主要城市;外籍仲裁员有279人,来自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

我也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在中国籍仲裁员里律师有204人,占贸仲仲裁员名册大概三成左右,所以律师占的比重也是很大的。

之前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刘庭长讲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时提到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在中国有一个现象,律师说法官不公正,法官说律师水平不行,仲裁员又抱怨法官不懂仲裁,在监督仲裁的时候往往非常严格,所以出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里这几个主要的角色相互不信任的现象。

我觉得仲裁机构和律师界是一个共同的圈子,是非常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比如说律师既是仲裁服务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仲裁服务的提供者,比如说律师做仲裁员的话角色就发生了转换,变成了仲裁服务提供的一方。

所以律师和仲裁机构紧密合作起来打造互相信任的法律共同体,这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不论是对律师或者对仲裁机构都是一个正确的方向。

二、贸仲委新规则(一)新规则简介新的规则是2012年2月3日经过中国国际商会批准5月1日起施行的,这是贸仲历史上的第八套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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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网上仲裁规则(200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九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凡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和传真等方式提交或者发送并能提供提交或者发送记录的信息均符合本规则有关通知、请求、文件等书面形式的要求。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发送与传输第十条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根据案件程序进行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或者秘书局/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文件。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答辩、书面陈述、证据及其他与仲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当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仲裁庭的同意后采用或者辅助采用常规邮寄和特快专递等其他方式提交文件。

第十一条案件文件的提交或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文件,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仲裁员进行单方联络。

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进行;(三)文件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发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发送的文件时,或者发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发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此后,任何文件的发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指示进行;(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变更其通讯方式或地址,或者更新其他联络信息,均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第十二条依本规则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确定的方式进行。

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没有确定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可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从下述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一)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发送;(二)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发送;(三)通过可提供查询单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四)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发送。

第十三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当视为已经为收件人所收到:(一)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三)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查询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的,以该方式下文件为收件人所实际收到或者应当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收到日。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尽合理的努力为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中在线传输的数据因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为收件人以外的人士所获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十七条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申请书格式”及“仲裁申请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3、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4、仲裁请求;5、案情和争议要点;6、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网上仲裁案件仲裁费用表》(附件二)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当载明可在线查阅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的网址/网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随附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答辩书格式”及“仲裁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其通讯方式,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被申请人首选的通讯方式;3、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仲裁反请求书格式”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20日内按照仲裁委员会设定并在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反请求答辩书格式”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二节仲裁庭第二十四条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日内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各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在最迟收到仲裁通知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日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之间及/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协商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未按期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节审理第二十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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