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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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送审文件编制要求(修改稿9.15)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深度,确保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送审文件编制要求。

1.0.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总体设计文件应符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同时应符合本编制要求的规定。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建筑和结构专业内容,工业建筑类项目尚应含相关工艺专业内容,当幕墙结构参与主体结构抗侧力共同作用时,尚应包含幕墙设计内容;送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建筑和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结构计算书。

2. 设计说明2.1 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1.1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或用地类别名称;2.1.2 建设项目的类型(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2.1.3建设项目的性质(如:新建、改建、扩建等);对于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工程,应说明既有建筑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的使用状况;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应说明分期建设计划和内容;对续建(包括烂尾楼)工程应说明建设历程及现状、续建与已建部分的关系等情况。

2.2 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2.1各建筑单体的使用功能,综合性建筑各楼层、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工业建筑尚应简述工艺流程和要求等(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2.2.2各建筑单体的防火类别和耐火等级,工业建筑及仓储建筑尚应说明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如甲、乙、丙、丁、戊等类别);2.2.3工业建筑中原材料和生产物品的名称;各厂房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是否涉及剧毒、易燃、易爆等可能发生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2.2.4 生物医药类厂房、科研和研发类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2.2.5 仓库类建筑中是否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是否储存经济价值较高物品或特殊性物品等。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3K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

彳后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

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4-3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

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8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

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

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1. 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确保施工文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编制施工文件时,应遵守以下深度规定。

2. 施工图纸2.1 施工图纸应详细、全面地展示建筑工程的结构和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立面设计、构造细节等信息。

2.2 施工图纸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合规性。

2.3 施工图纸应与设计图纸一致,并注明变更和修改的内容。

3. 工程量清单3.1 工程量清单应准确、详尽地列出建筑工程的各项工程量和材料用量。

3.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计量单位、计算方式等方面的准确性。

3.3 工程量清单应与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一致,并注明变更和调整的内容。

4. 技术规范4.1 技术规范应包括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

4.2 技术规范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3 技术规范应与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一致,并注明变更和调整的内容。

5. 安全生产手册5.1 安全生产手册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定、应急预案、安全操作指南等内容。

5.2 安全生产手册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5.3 安全生产手册应与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一致,并注明变更和调整的内容。

6. 环境保护方案6.1 环境保护方案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等内容。

6.2 环境保护方案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友好性。

6.3 环境保护方案应与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一致,并注明变更和调整的内容。

7. 结论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所有相关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文件编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暂行)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暂行)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暂行)总 则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结构计算书1.总则1.0.1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深度规定和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BJ08-64-97)基础上,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

其它类型幕墙的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法令、标准、规范、规程,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1.0.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1.0.5建筑幕墙,是在工厂内预制、在现场安装、悬挂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体系。

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建筑物对幕墙的各项技术、性能和安全指标。

1.0.6建筑幕墙设计的立面要求既满足建筑设计的艺术性,又符合幕墙技术的安全性、耐久性、合理性,同时又必须确保幕墙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1.0.7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面均应符合标准,表达清晰、准确,全部文件必须严格校审,不应出现各种差错。

1.0.8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应一体化,幕墙专项设计单位应全面负责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保质期内维修。

2.方案设计2.0.1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工程业主招标文件对幕墙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编制,由总说明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透视图等四部分组成。

除透视图单列外,其他文件的编制顺序为:封面:写明方案名、编制单位、编制年月;扉面:写明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种负责人;方案设计文件目录;总设计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投资估算。

2.0.2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幕墙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及业主向规划部门送审的要求,结合建筑物对幕墙外观及结构进行深化,供业主和设计师在评标中择优选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一、总则1.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以下简称本规定)以建筑设计文件编制为核心,确立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各级文件深度的标准,为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提供指导。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是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划的基础性文件。

本规定中的深度规划原则,坚持以深度规划为基本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在尊重设计创新、注重方案优化、提高设计品质、提升设计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3.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国有及非国有单位的建筑设计工作及其他涉及到建筑工程设计的工作。

4.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投资额、施工条件、职业卫生和安全等有关规定加以具体规定。

二、编制深度和文件级别1. 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分为总体设计、概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总图)、施工图等大类。

2. 根据各设计阶段对设计的要求,编制出不同级别的设计文件,分别是:总体规划报告、概念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3. 对于综合性工程和其它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工程特点等因素,进行特殊的设计文件分级规定。

4. 编制深度是指设计文件中包含的深度,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内容和深度是不同的,但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所包含的基本要素和设计思路是相同的。

三、编制深度规划原则1. 总体深度规划:总体设计文件应该突出主题,将建筑工程的全部设计要素呈现,强调整合、协同,实现科学规划。

2. 概念深度规划:概念设计文件应该表现建筑工程设计的重点和难点,突出设计的创新性和野心,表现出建筑风格和特色。

3. 初步深度规划:初步设计方案应该塑造出基本的建筑形态、布局,注重功能实际,强调合理性、布局性和经济性。

4. 施工图深度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该突出表现施工图、制图标准和技术交底及其他需要表示的要素。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目录1 总则 (5)2 方案设计 (6)2.1 一般要求 (6)2.2 设计说明书 (6)2.3设计图纸 (10)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2)3.1 一般要求 (12)3.2 总平面 (12)3.3建筑 (15)3.4 结构 (18)3.5 建筑电气 (20)3.6 给水排水 (24)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7)3.8热能动力 (29)3.9 概算 (31)4 施工图设计 (32)4.1 一般要求 (32)4.2 总平面 (33)4.3 建筑 (35)4.4 结构 (40)4.5 建筑电气 (47)4.6 给水排水 (50)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3)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7)4.9 热能动力 (57)4.10预算 (6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61)1 总则 (61)2 方案设计 (61)3 初步设计 (62)4 施工图设计 (63)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附件: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为加强对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建筑室内装修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2.1适用的工程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室内装修设计工程,包含住宅套内和公共部位(指大堂、电梯厅、楼梯间、信报间、架空层部分等)。

2.2适用的专业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中所涉及的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等专业。

装修专业和机电专业的子项组织和图纸组织方式应该一致。

2.3适用的设计文件范围: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固定装饰装修部分)施工图阶段编制的设计文件,均应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而艺术品陈设、可移动家具和装饰部品、特殊工艺(如厨房工艺、园艺、专业照明、水景、玻璃幕墙、音响和视觉设计等)的设计内容和图纸文件深度不在本规定的范围内。

3.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2 —3.1 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包括安全疏散出口、疏散距离等。

3.2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节能设计方面的材料要求,特别对于内保温材料部分。

3.3 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安全玻璃、防火设施和栏杆高度及安全构造的设计。

3.4住宅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应改变原土建设计有关建筑隔声设计的材料及所要求达到的隔声效果。

3.5复式(跃层)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如有楼梯设计,应符合原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

4.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校审,做到准确、清晰和完整。

除此之外,设计文件的编制还应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上海市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暂行)1.总则1.0.1为加强对本市钢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类民用或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主体及构件的设计。

1.0.3钢结构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筑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均应表达清晰、准确,整个文件必须严格校审,减少各种差错。

1.0.4钢结构工程的设计阶段1.除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钢结构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应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设计;2.小型和技术要求简单的钢结构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案设计可代替初步设计,经审批后可直接转入施工图设计;3.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搞清与钢结构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2.方案设计2.1一般规定2.1.1钢结构工程方案设计根据设计任务书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投资估算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的内容可独立形成单项钢结构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亦可按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BJ08-64-97)要求编排进所属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内,作为结构设计的内容之一。

2.1.2单项(或单位)钢结构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为:1.封面:写明方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2.扉页:写明方案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设计负责人;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6.工程投资估算。

2.1.3钢结构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及业主向规划部门送审的要求。

2.2设计说明书2.2.1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1.设计与施工应依据的规范、规程及规定;2.所在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建筑场地类别;3.荷载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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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11月前言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二○一○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1)2.一般要求 (2)3.设计总说明 (3)4.总平面 (4)5.建筑 (7)6.结构 (9)7.建筑电气 (11)8.给水排水 (1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10.热能动力 (18)11. 工程技术经济 (20)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1.总则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

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2 一般要求2.0.1 总体设计文件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3 设计文件目录;4 设计说明书;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3 设计总说明3.0.1 工程设计依据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2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市容、消防、人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求和依据资料;3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 0.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2 分期建设的情况;3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 0.3 总指标。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分项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2 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注: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4 总平面4.0.1 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4.0.2 设计说明书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1)摘述方案设计依据资料及批准文件中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2)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许可技术条件(用地性质、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城市绿线、用地红线、建筑物控制高度、建筑退让各类控制线距离、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以及对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2 总平面布置1)说明功能分区、远近期结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设想;2)说明建筑空间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3)说明环境景观和绿地布置及其功能性,观赏性等;4)说明无障碍设施的布置。

3 竖向设计1)说明竖向设计的依据(如城市道路和管道的标高、地形、排水、最高洪水位、最高潮水位、土方平衡等情况);2)说明如何利用地形,综合考虑功能、安全、景观、排水等要求进行竖向布置;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地表雨水的收集利用及排除方式(明沟或暗管)等;如采用明沟系统,还应阐述其排放地点的地形与高程等情况;3)防灾措施,如针对洪水、滑坡、潮汐及特殊工程地质(湿暗性或膨胀性土)等的技术措施。

4 交通组织1)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路网结构、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2)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3)说明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最大及最小纵坡等)。

5 说明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情况。

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4. 0.2)。

表4. 0.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执行;2、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3)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河道、原水引水灌渠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与各类控制线的距离,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6)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4. 0.2);9)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说明其与测量坐标网的换算关系),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10)河道防汛堤防工程或涉及海塘工程的设计内容。

2 竖向布置图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定位尺寸);2)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关键性标高(如道路出入口);3)保留的地形、地物;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层数,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5)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6)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7)指北针;8)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9)本图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与总平面图合并。

5 建筑5. 0. 1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5.0.2 设计说明书1 设计依据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建筑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 设计概述1)表述建筑的主要特征,如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地震基本烈度、主要结构选型、人防类别和防护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屋面防水等级等;2)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流程、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3)综述建筑防火设计;4)无障碍、智能化、人防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和内容以及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5)说明民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和建筑面积;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诸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病床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3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1)设计依据;2)简述建筑的节能设计,确定体型系数、窗墙比、天窗屋面比等主要参数,明确屋面、外墙(非透明幕墙)、外窗(透明幕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节能构造措施。

5. 0. 3 设计图纸1 平面图1)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注明各空间的名称、用途,住宅标注套型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使用面积;2)绘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壁柱、门窗(幕墙)、天窗、楼梯、电梯、消防电梯、自动扶梯、中庭(及其上牛)、夹层、平台、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的位置;当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3)表示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卫生器具等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备的位置;4)表示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和面积,宜单独成图;表示民防工程战时和平时平面布置图;5)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6)底层平面标注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7)工业建筑应有简单描述生产工艺的工艺布置图;8)图纸名称、比例。

2 立面图。

应选择绘制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1)两端的轴线和编号;2)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幕墙)、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等;3)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处主要标高或高度;4)图纸名称、比例。

3 剖面图。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并应表示:1)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2)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地面、楼板、屋顶、栅口、女儿墙、吊顶、粱、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地沟、地坑,台阶、坡道等;3)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建筑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4)图纸名称、比例。

4 对于贴邻的原有建筑,应据实正确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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