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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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沙市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二条
(在这里详细描述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电梯维护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在这里详细描述电梯维护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电梯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在这里详细描述电梯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在这里详细描述监督检查与处理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这里详细描述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在这里描述一些附则内容)
结束语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希望电梯使用单位、维护单位、管理部门等各方共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电梯安全,为长沙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长沙公积金第三次提取规则解读

长沙公积金第三次提取规则解读

长沙公积金第三次提取规则解读1、购买自住房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享受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与货币补贴款的差额。

首付款或购房总价的认定期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下同)为准,二手房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和评估价取最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且建造、翻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000元,大修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0元。

3、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含提前还贷或结清金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和担保公司代偿、垫付的金额。

4、无房户支付房租职工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年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5、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

6、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7、退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9、出境定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

11、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每名患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曰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害损失部分。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按照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房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就必须加装电梯。

七层以下住宅要不要装电梯由建造者自行决定。

客观上,绝大多数的七层以下住宅都没有加装电梯,尤其是老旧小区,基本都没有安装电梯。

住在老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里的住户,日常的上上下下也蛮吃力的,尤其是老年人或腿脚不便者,更是上下两难。

这些上下两难的住户会尽量减少出行的频次,甚至有人好几年都没有下过楼,被称为“悬空户”。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老年住户的出行难老年人出行难也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

加装电梯,可以解决上下两难的“悬空户”的出行难问题,能提升他们生活便利度、幸福感,还能带动相关电梯产业发展,激发电梯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一般也会出资或补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加装电梯需要征询全体住户意见,有时候,个别住户(主要是一楼住户)因种种原因会反对、阻挠加装电梯。

然后,该楼栋的加装电梯工程可能就会因此搁浅、延期、无果。

如果楼上住户为此将一楼住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来看一则判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569号案件。

嘉定区某小区45号楼竣工于2000年,六层,一梯两户,建成时未安装电梯,但具备加装电梯的客观条件。

孙某、杨某某系45号楼101室居民。

2019年6月18日,45号楼由杨某等3人在业主中进行了加装电梯意向征询。

当时101室孙某签字打钩同意,并备注“按规范执行”。

2019年9月29日,业委会就45号楼加装电梯事项对嘉某小区全体业主进行意见征询,表示同意的业主占小区全体业主76.91%,专有部分面积占小区总面积82.81%。

这一次101室孙某签字打钩同意,并书面备注:1.公示稿错误明显,希望业委会态度认真,尊重业主;2.加装电梯是个别行为,不要上升为组织行为;3.一户一议,后续问题甚多。

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简介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建筑也不断地更新换代。

在长沙市,随着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加,建筑楼层逐渐增多,现有住房楼房普遍面临没有电梯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长沙市政府出台了《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现有住房楼房的管理,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安全和舒适度。

规定内容适用对象长沙市内已经存在的18层及以下建筑物中的多层住宅(以下简称“既有多层住宅”)。

电梯增设要求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国家、长沙市有关的规定和标准。

2.装修、增设电梯时必须按照长沙市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经长沙市城乡建设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或装修。

3.对于无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有条件的电梯公司洽谈合作,开展增设电梯工作。

4.电梯安装及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费用分配1.对于已经安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电梯的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

2.对于通过增设电梯方式安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费用由业主承担,电梯的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

风险防范1.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消防、安全、绿化等相关标准,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电梯应设有过流、短路等电器故障保护功能;底坑应设有水平开放,以便消防车辆进入使用。

实施细则1.《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市城乡建设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部门、社区、物业代表等力量建立管理机制,推进多层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进展。

《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推动了既有多层住宅电梯的增设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便利程度,但同时也需要各方多方面的投入和努力。

大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建设安全高效的电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共同推动增设电梯的工作,让城市更美好。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3-11-08案例一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案例二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案例三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四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案例六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案例七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案例八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案例九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案例十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案例十一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案例一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3年4月正式开工。

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

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加装电梯及使用管理办法

加装电梯及使用管理办法

加装电梯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居民楼等单位加装电梯以及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加装电梯应遵循安全、可行、合理的原则,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可靠。

第四条电梯加装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设立电梯加装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专门岗位,负责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二章电梯加装程序第六条电梯加装项目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设计、施工等,确保项目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第七条电梯加装项目需编制项目方案,明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审批。

第八条电梯加装项目应遵循科学、合理、可靠的原则,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电梯加装项目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电梯安装质量和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电梯加装项目应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电梯的安全和运行可靠。

第十一条电梯加装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电梯加装项目所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三章电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电梯运行记录、定期检测等内容,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电梯的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按时进行电梯的定期检测和维保,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演练活动,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技能。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故障,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维修资金和设备,确保电梯的维修及时进行。

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如何认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多层住宅和办公楼成为城市建设的主体,而增设电梯则成为了提高居民和办公人员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那么对于这些电梯的所有权该如何认定呢?本文将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讲解。

一、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共有的财产,由共有人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权利份额共同使用、收益。

第六十二条规定,共有人难以协商,且他人买受其份额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拍卖。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电梯是物业共有的财产,由各单位或个人按照其权利份额共同使用、收益。

然而,实际上有些建筑物建造时并未增设电梯,一些住宅区业主会通过业委会等方式自行增设电梯。

此时,电梯为谁所有呢?对此,在司法实践中,经过调解或者判决,认定电梯的所有权多数是由两种方案解决,一种是实现业主共有,一种是个人或者公司负责所有权。

下面我们将对两种方案进行具体讲解。

二、业主共有方案业主共有方案指的是按照权利份额共同拥有电梯。

因为在住宅区、办公楼和其他多层建筑的共有产权规定中,任何一个业主单独享有电梯的使用权会干扰其他业主的权益。

因此,大部分业主都默认采取业主共有方案。

在执行共有方案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所有业主必须同意增设电梯的施工和使用;2.所有业主必须按照权利份额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并承担维护和维修费用;3.规定共有人权利义务,明确电梯使用顺序、使用频率、维修责任等细节问题;4.确定业委会及其代表权利,依法行使共有人的权利。

在业主共有方案中,可以通过业委会或者其他同等合法方法来管理电梯使用和维护等事项。

同时,业主共有方案也可以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避免由于某一业主产生经济问题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三、个人或公司所有方案个人或公司所有方案则是将增设电梯的所有权在外部进行考虑,即由个人或公司负责所有电梯。

在此种方案中,业主或物业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使用电梯,而所有权则归赞助方所有。

这种方案在一些商业项目中,如购物中心、宾馆等可能更为常见,而在住宅区中若所有权归公司或个人所有,恰好是变相将该电梯变成商业运营电梯或公共电梯,容易遭到监管部门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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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且增设电梯部分须在原房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增设的电梯与套型内楼梯功能一致的住宅及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增设电梯可以以建筑单元、栋为单位申请,以下情况
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房改房的原售房单位;
(四)直管公房的现有房屋产权人;
(五)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

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共同出资的业主应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出售人对增设电梯所负权利、义务。

第五条增设电梯的必要条件:
(一)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技术的标准。

(二)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主体确定。

(四)增设电梯须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

增设电梯的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

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第六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增设电梯,可按相关规定提取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受理,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运用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的方法优化流程,方便群众。

第八条增设电梯主要程序,第一步:业主协商;第二步:公示公告;第三步:申报审批;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九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特种设备要求、规划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第十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该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在增设电梯所在显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如存在异议情形,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持以下材料申报审批:
(一)全体出资业主的身份证;
(二)满足第五条第(三)项条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三)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地勘单位出具的详勘报告;
(四)特种设备、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
(六)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七)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的公示公告材料;
(八)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批,签署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社区指导在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质监部门核发安装告知备案证。

第十三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第十六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告区规划、区质监、区消防等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加建筑面积,暂按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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