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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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地方人大机关设立四十年来,人大机关公文逐渐规范,特别是 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更加科学统一,较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服务。

但随着人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更加完善,特别是 2012 年 7 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地方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规范。

一、关于两种特有的文种与《条例》相比,“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办法》规定的人大机关特有的文种。

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与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关于“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等公文的制作,《立法法》进行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对制定和批准“条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这些特殊的规定与《办法》中公文办理程序并不完全一致。

同时,这种文种独立性不强,在公布时必须与“命令”、“公告”等组合使用才能生效。

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机关公文形成的主体必须是机关法人,机关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体式。

人大代表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代表人大机关法人。

正因为如此,《条例》也没有把宪法赋予公民在履行批评和建议权利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视作公文。

同时,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版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版记等区别于其他类型文书的特定标志组成。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不符合上述规范。

由此可见,“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不适合按公文处理,可以配合其他文种使用运行,并不会降低它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行文原则和行文关系关于行文原则。

①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不宜向下行文,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它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正确处理的五种关系

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正确处理的五种关系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吴忠市人大财经委关万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市、县两级不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发挥好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对搞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工作委员会具有服务性、工作性、协调性的特点,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处理好五种关系。

调查与监督的关系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责,调查是实现监督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工作委员会没有直接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和义务,也不能直接决定任何事项,只能完成委托办理的具体事宜。

但在办理委托事宜过程中需要调查研究,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的情况,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事项,这就要求工作委员会要正确处理好调查与监督的关系。

我认为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能做到早、细、深、透是最好的,也就是说对委托的工作事项早谋划,深入细致地调查,吃透委托内容的精神实质,这样才能向决定事宜的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好建议,充分体现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质量。

其实,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和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也是发挥监督作用的过程,因为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的内容。

为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给工作委员会更多开展调查研究的条件和机会。

督导与督查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不仅必须办理,还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常委会的调查、检查和视察也不同与一般的工作调研,它更严肃、更庄重、更注重依法办理的程序。

工作委员会作为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要落实好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事项,不仅要督查“一府两院”抓落实,更要指导“一府两院”按规定、按程序落实,这就要求工作委员会要正确处理好督导与督查的关系,要在督导中体现督查,在督查中加强督导。

只有处理好督导与督查的关系,才能搞好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协调,才能把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为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服务。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417篇)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417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B、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C、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导,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D、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①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政策、思想、决策、人事等宏观方面。

故A选项正确。

②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后通过。

故B选项错误。

③依法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由立法机关主导。

立法的各个程序: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均应当由人大主导。

因此,必须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导,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故C选项正确。

④法律应当反映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2.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①依法治国的内涵包括五大法治实践步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以及道德的制约。

故A选项正确。

②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包括:第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作者:周长鲜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4期周长鲜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6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大专门委员会经历了正反两方面的考验和磨练,成为党和国家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工作机构。

但随着社会结构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的逐渐转型,以及人民民主利益需求在文化和环保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这不仅需要避免许多西方议会制国家基于党派竞争而分配专委会席位的诸多缺陷,而且要为满足国家政策制定的民主需求与共和需求而建立起制度化的社会联结,进而为凝聚民心民智以及促进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而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一、追溯:人大(议会)专委会的制度设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在代议民主制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代议民主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安排之一。

从词源上而言,“民主”与“代议”其实是一对非常复杂的组合。

创立于公元前五世纪时期的古希腊城邦雅典,“民主”于其伊始在希腊语中的直意为人们能直接“干完就了事”(direct rule by the people, getting things done)的简单法则[1],连直接对应它的拉丁语都很难找到;而“代议”(representative)却源于拉丁语,意为代表他人意愿的行权行为,连与其可直接对应的希腊语都是很难找到的。

作为这两个结构要素的组合,代议民主制作为区别于直接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有着非常显著的重要特征:(1)人民主权通过对代表的选举授权而得以运行;(2)代表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得通过选举机制来保障人民代表的言行能遵照人民的意志;(4)须有广泛的分支机构,能使代议民主制建立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之上[2]。

正是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特点,尤其是基于人民主权而构建政治机构和制度的设计,使得代议民主制自诞生以来就获得了广泛认可,几乎所有的现代西方民主国家都确立了代议民主制度,这也使看似复杂的许多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政治基础:在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制,其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1.全国人大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

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

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

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

所以,彭真同志说,〖BF〗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问题及建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从1954年宪法产生至1979年在这25年间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不仅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而且地方各级人代会基本一年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一府两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谈不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缺员时由上级政府任命、本级政府决定任命,也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干部培养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为了防止这些不利现象的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

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陆续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决策,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

然而,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从而使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人们对宪法法律和人大知识的不熟悉,而且也反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名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正确行使。

当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主要问题(一)机构规格不统一。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一、组织机构常用语人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人大和人代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通常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人大主席团主席人大主席团是县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人大主席是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简称,人大主席不能等同于人大主席团主席,因为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但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履行职责。

平常所说的人大主席团主席是不规范的,有两个歧义:一是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主席团成员误称为人大主席团主席;二是将乡镇人大主席误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二、职务常用语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其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定性、常任性、工作性、兼职性和保障性等特征。

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凡是能代表某一方面的人民群众,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因此,将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 性质 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 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 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性工作机构 。
历史发展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起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 民族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 会、华侨委员会等6个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等 个委员会。 个委员会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设置上述专门委员会 外,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 环境保护委员 会。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 农业与农村委 员会。 员会
专门委员会
• 主要职责为: • (一) 拟订和提出有关议案,主要是涉及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重大事项。 • (二) 研究和审议有关议案。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由专门委员会研究 和审议的议案有两种:一种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这一类议案专门委员会主要 审议议案提出的合法性,并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提出是否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 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另一种是由本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 联名提出的议案。 (三)审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必要时提出报告。 • (四)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依法督促政府、两院改进工作。 •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此外,专门委员会还对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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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原文作者:王华宁
现实中常有人弄不清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依据、产生方式、组成人员、领导机关、工作方法、法律地位以及职权职责都是不同的。

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机构,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从上可以看出,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二、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论文]
三、领导机关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大会期间受本级人大领导并对它负责,闭会期间则受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

四、工作方法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法律地位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所有组成人员均是同级人大代表,甚至有相当部分组成人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

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其常委会共同受代表大会的直接领导,是两个产生程序不同和各自作用不同的平行机构。

即各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直接对代表大会负责。

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是有限领导(即时限性领导,就是法律上常讲的时间效力问题),不是完整领导。

而工作委员会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完全受本级常委会的领导。

因此,在法律地位上,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

六、职权职责不同。

从工作职责上看,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有两项,一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二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提出建议,并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

也就是专门委员会有提议案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而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既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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