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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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徐建发[2006]119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徐建发[2006]119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徐建发〔2006〕119号)市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日趋成熟,我市又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充分利用太阳能这种清洁能源,在住宅建设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供热,可以大大节约常规能源的消耗,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利用,结合徐州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工程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体要求如下:⒈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设计,做到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住宅建筑太阳能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

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在建筑物设计和施工中,必须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选择质量可靠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建设统一集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标准-2023最新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标准-2023最新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建筑设计 (5)4.1一般规定 (5)4.2规划设计 (5)4.3建筑设计 (5)4.4结构设计 (7)4.5电气设计 (8)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 (9)5.1一般规定 (9)5.2系统分类 (9)5.3集热器 (10)5.4贮热水箱 (12)5.5循环泵 (13)5.6管路 (14)5.7辅助热源 (15)5.8热交换器 (15)5.9防过热和防冻 (16)5.10运行控制 (16)6施工安装与调试 (18)6.1一般规定 (18)6.2基座 (18)6.3支架 (19)6.4集热器 (19)6.5贮热水箱 (19)6.6管路 (20)6.7辅助加热设备 (20)6.8电气与自动控制系统 (20)6.9水压试验与冲洗 (20)6.10系统调试 (21)7工程验收 (22)7.1一般规定 (22)7.2分项工程验收 (22)7.3竣工验收 (23)8运行与维护 (24)8.1一般规定 (24)8.2安全检查 (24)8.3系统维护 (24)9节能环保效益评估 (26)9.1一般规定 (26)9.2系统节能环保效益评估 (26)9.3系统实际运行的效益评估 (26)9.4系统效益的定期检测、长期监测和性能分级评估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总则1.0.1为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的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和运行维护,使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节能高效、与建筑协调统一,保证工程质量,结合山东省地方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民用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的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工程应纳入建筑工程管理,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8号)

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本通知所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循环系统、冷热水管、辅助加热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四、独立别墅、低层和多层建筑禁止使用太阳能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直接连接的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

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或《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内容一致。

建设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进行变更,其信息表需进行相应变更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图集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专项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选型应当与建筑物类型、使用特点相匹配。

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深度应当符合《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八、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应当满足太阳能热水的需求,单块集热器(板)尺寸一般为2m×1m,安装面积宜为2㎡的整数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冀建质[2008]579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
(冀建质〔2008〕5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编制单位:
现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等四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编制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编制计划按时完成。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目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各相关单位: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0.8、1.0.9、1.0.10、3.0.3、4、3.8、4.4.12、6.3.2(6)、6.3.4、6.4.1、6.4.2、6.4.4、6.4.5、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现将省建设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二、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 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和《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等标准、细则进行系统设计。

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本通知所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循环系统、冷热水管、辅助加热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四、独立别墅、低层和多层建筑禁止使用太阳能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直接连接的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

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或《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内容一致。

建设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进行变更,其信息表需进行相应变更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图集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专项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选型应当与建筑物类型、使用特点相匹配。

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深度应当符合《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八、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应当满足太阳能热水的需求,单块集热器(板)尺寸一般为2m ×1m,安装面积宜为2㎡的整数倍。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决定自2014年起,市域内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同步策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闭环管理,做到安全、美观、实用,与建筑完美融合。

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用水、光照以及经济、运行管理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

低层和北向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楼层和房间,可用同类节能产品替代。

施工图应当包括热水系统的产品类型、型号、性能参数、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系统布置、固定预埋件、设备及管道保温、管道竖井、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施工和使用维修方便。

集热器根据需要可设置安装平台和安全防护网,做到防漏、防渗和安装支架与太阳能产品同寿命,确保抗震、抗风荷载和安全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专篇。

严格执行国标、省标和相应地方标准。

鼓励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严格施工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认可。

施工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

施工前,要结合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产品的类型特点,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

施工和监理方案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序衔接等内容,突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热水系统各道工序间的衔接配合。

工程监理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范畴。

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企业等参加。

验收资料和报告归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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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08〕611 号 日期: 2008-10-13 00:00 号 [ 大 中 小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 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 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决定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全面 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 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 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 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 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 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改造。

 五、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 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太阳能热水系 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 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1本文由liuyunfei1215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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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08〕611 号 日期: 2008-10-13 00:00 号 [ 大 中 小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 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 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决定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全面 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 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 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 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 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 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改造。

 五、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 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太阳能热水系 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八、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 竣工验收。

 十、各设区市、县(市)应在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十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民用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术落实到位,形成制度,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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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 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 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 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 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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