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万丰奥威: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公司董事会对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一、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1、2019年,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通过公司的关联公司绍兴佳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佳景”)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摩轮”)以间接划转款项的方式形成违规资金占用。
公司及万丰摩轮累计向万丰集团划转资金人民币74,000万元,2019年内万丰集团已归还人民币59,000万元,截至2019年末违规资金占用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2、2019年,公司的关联公司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科技”)除经营性往来以外,从公司以划转款项的方式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累计向万丰科技划转资金人民币12,500万元,2019年内万丰科技已归还人民币12,500万元。
3、2018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万丰”),通过质押其存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定期存单人民币40,000万元及结构性存款人民币20,660万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万丰集团提供担保,在该等担保下,万丰集团共计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入银行借款人民币57,600万元。
2019年度,万丰集团已归还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重庆万丰相应解除质押人民币20,660万元。
2019年12月,因万丰集团银行借款人民币37,600万元到期未偿付,重庆万丰作为担保人代万丰集团偿还了到期本息人民币38,070万元,形成违规资金占用。
4、2018年至2019年,公司通过质押及解除后再质押其存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的定期存单,向万丰集团提供担保。
万丰奥威: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证券代码:002085 证券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19-060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WANFENG AUTO WHEEL CO.,LTD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8年10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瑞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善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人民币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资产负债表情况:(1)预付款项比年初增长114.2%,主要系公司预付采购铝、镁锭款项增加所致。
万丰奥威: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10-26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 律 意 见 书致: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在浙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万丰奥威: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02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11-0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1年6月26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交公司全体董事。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爱莲女士主持。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传真表决方式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无反对及弃权票。
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日。
万丰奥威: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20-028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的通知,万丰集团于2020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8,572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49%)无限售流通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累计质押率下降至69.74%,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下降至32.21%,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万丰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事宜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金车轮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0-10-08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四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购买上述各方合计持有的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简称“万丰摩轮”)75%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在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因此,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3、本次重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监管规则。
承担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本次重组外,评估机构与本公司及本次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平公允,能够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
4、本次重组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能够促进公司未来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万丰奥威: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19-069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风险提示:公司股票价格若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可能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股份回购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存在因相关方案未能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同时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设立或者未能成功募集资金而导致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1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与用途1、回购股份的目的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的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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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08-033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8年8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爱莲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以传真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朱训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陈滨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陈滨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董事会对朱训明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的贡献表示感谢。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二、通过《关于任免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
1、聘任钱志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免去黄章喜先生的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2、聘任吴延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事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3、聘任俞开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市场营销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三、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免去王大洪先生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上述聘任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陈滨先生简历
陈 滨:男,1979年生,2005年9月毕业于英国赫尔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5年10月进入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工作,历任管理中心总裁助理,浙江万丰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
陈滨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爱莲之子,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除上述已披露职务外,最近五年内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钱志芳先生简历
钱志芳,男,1966年7月生,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工程力学专业;2003年1月——2005年12月任公司品管部管理者代表,2006年1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OEM项目组长。
钱志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已披露职务外,最近五年内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吴延坤先生简历
吴延坤:男,1972年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94年7月——1998年9月任南京工程学院计算机及管理工程系教师,2001年9月至今任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吴延坤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已披露职务外,最近五年内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俞开红先生简历
俞开红:男,1966年生,大学文化,1997年进入万丰奥特集团工作,历任万
丰奥特集团汽轮公司天津片区负责人、营销部科长、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2007年8月——2008年8月任职于浙江新昌县凯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俞开红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浙江新昌县凯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上述已坡露职务外,最近五年内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李华先生简历
李华:男,1977年生,大学文化,曾任美国石油钻采系统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2008年1月---2008年8月任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李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已披露职务外,最近五年内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