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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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的诚信义务问题

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的诚信义务问题

生效 以至得到履行,从 而实现 当事人 的预期 目的翻。 能影响贷款参与行决定的重要信息 ,否则应对 自己
2.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一般认为 ,当事人 因疏忽、过失导致的误述与遗漏而使参 与行做 出了 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错误的决策 ,并 因此蒙受损失承担责任。在一定的
牵头行在使用备忘录时还要注意 ,分发备忘录 时不能登报或做广告 ,在备忘录中还应 明确规定收 到该备忘录的银行不得将备忘录散发给他人 ,也不 得将 其 内容扩 散 。笔 者 以为这 些属 于适 当 的协 助 和 保密义务 ,应是牵头行要承担的诚信义务。
3.借贷协议下的诚信义务。在贷款银 团组建以 后 ,牵头行又代表贷款参 与行与借款人进行借贷协 议的磋商和谈判 ,牵头行在谈判和起草贷款合 同的 过程 中,对于 日后的参与银行应 当负有合理注意的 义务 ,尽力避免合 同无效或者 日后无法强制履行 , 这时按照代理法的观点 ,即使牵头行未得到参与银 行的事先授权 ,但参与银行签署借贷协议可视为事 后批准了牵头行 的代理行为。因此 ,牵头行对参与 行应负有适 当注意 、技能、和勤勉义务。许多学者以 及英 国法 院的判例也都认 为牵头行对银团成员应 该 负有 诚信 义 务刚 。。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之后 ,牵头行 的身份可能会 发生两种不同的变化 ,或者成为银 团中的普通贷款
}收稿 日期:2008一l1—2O 作者简介 :蒋芳红(1975一),女 ,安徽亳州人 ,苏州大学法学院研 究生 ,从事 国际经济法研 究。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钲
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在英 、美法上与“诚实信用”相 也会损害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将来 的关系。但是 ,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

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规则、实务与启示

国际银团贷款是跨国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银行资产不可或缺的来源。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银行及企业开始涉足国际银团贷款市场。

文章系统介绍了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的形成及规则制定,并据实际操作经验,解读国际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银行实务,同时指出国际银团贷款对我国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的启示。

The 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financing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an indispensable source of assets for global banks. With the further opening-up of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more and more banks and enterprises begin to enter the 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market.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introduces the formation and rulemaking of the market. Based on practical experience, it also interprets the banking practice of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marke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and points out its implica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mestic syndicated loan market.国际银团贷款市场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贷款品种源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

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剖析

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剖析

由于 银 团 贷 款 是 多 家 银 行 采 取 银 团形 式 向 同 一 借 款 人 发放 贷 款 ,而 且 各 贷 款 银 行 一 旦 同意 贷 款 ,须 签 订 由牵 头 行 与 借 款 人 达 成 的 单 一 的 贷 款 协 议 ,且 银 团 成 员 通 常做 出 有 约 束 力 的 、甚 至 将 银 团所 有 成 员 作 为
摘 要 :本 文围绕国际银团贷款 的特 色 ,运用法律原理 进行 分析 、阐述 了银团贷款的法律性质 及法律关 系 ,
然后分别从法律关 系的主体 、客体 、内容等三要素重构了银团贷款法律关系 。
关键词 :银 团贷款 ;银 团法律关 系
中图分类号 :D 2 .8 9 22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1 20 (7一 0 2 0 0 7 9 4 — 0 60 )0 5 — 4
典 关 于合 伙 成 员 不 限 于 自然 人 、可 由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或
团 事 务 。 因此 ,能 否认 为 银 团具 有 合 营 企 业 等 法 律 实
体 的 地 位 ? 美 国 纽 约 州 最 高 法 院 在 Crdt rn as n e iFa c i I .
t m a i n l S v S c e a e F n n i r e Co e c o S e to a 。 A . o i d d i a c e a d m r i A
2 0 年第 7 06 期 ( 总第 3 9 ) 5期

方 金

No. 2 6 7, 00 G e r l O. 59 ne a N 3
S u h Ch n n n e o t i aFi a c
银 团贷款 法律关 系剖析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国际银团贷款在二战后期兴起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技术。

经过60 余年的发展,国际银团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尤其在1997 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这格外引起金融和法律界人士的注目。

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专门的统一法,但规范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很强国际性色彩的通行规则。

2004 年6 月公布的巴塞尔新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框架之中,引起人们对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在内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进一步关注。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拓展到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等方面,国内银行多次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目前中国银团贷款市场欣欣向荣。

当事人因为不熟悉国际银团贷款的国际通行规则,所以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了《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亟需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加以完善。

无论是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银团贷款,还是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银团放款,都必须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应对之策。

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分析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若干法律风险,略论控制对策。

全文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六章,共计22 万多字。

导言首先以经济学与法学为视角详细阐述了国际资本市场上国际银团贷款的来龙去脉,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探讨了国际银团的法律属性和架构,理清了本文研究的主线。

然后,对国际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了铺陈,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

接着详细说明了研究的意义与分析方法,同时指出了。

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摘要:国际银团贷款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中长期融资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银团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分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之间特有的法律关系,明确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国际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94-02一、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与分类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额度发放贷款,并委托一家或数家银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间接银团贷款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转让给参与行。

间接银团贷款最突出特征是贷款本身的交易,即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再将自己所承担的贷款份额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因此又将间接贷款称为贷款交易。

二、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外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为了筹集巨额中长期资金,通常会选择委托具有丰富市场经验、信誉良好的国际大银行作为牵头行。

二者间的关系也随贷款交易阶段而变化,以签订贷款协议为界,分为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两个阶段。

在前一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贷款委托书为基础。

借款人授权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凭证是向后者出具委托书,它既表明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承诺意向,又是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依据。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法律问题探讨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法律问题探讨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法律问题探讨当今世界还没有调整国际银团贷款交易关系的统一法,而这必将引入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防不胜防的法律风险。

只有确定国际银团贷款所应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才能将国际银团贷款交易的法律风险减到最低限度。

以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法律适用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准据法的确定和使用来探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中这一国际私法问题。

标签: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准据法;适用1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准据法的确定1.1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当事人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就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示的选择,既可以只对整个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选择一个法律,又可以把合同关系加以分割而选择几个法律,这就是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具体运用。

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即当事人应当以文字、言辞明确地表达其选择何种法律作合同准据法的意思。

我国不承认“默示的选择”法律,也不采用“硬性推定”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没有任何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可能性:第一,实际情况的限制。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是作为国际银团成员的各贷款行与借教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可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数个国家的法律来支配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实际操作中常选择牵头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作该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也可以选择代理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国家行为的限制。

法律适用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为,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支配合同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完全是国家所特别赋予的。

国家也可以对当事人的选择施加种种限制。

这些限制大体归为两类。

排除性限制与条件性限制。

前者是指强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排除适用,后者是指直接对该原则的适用设定种种前提条件。

各国对国际直接团贷款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条件性限制主要是;法律选择要有合理的理由、不得作规避性的法律选择和不得违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国际银团贷款的适用法和司法管辖

国际银团贷款的适用法和司法管辖

国际银团贷款的适⽤法和司法管辖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订⽴的,在不同的国家执⾏,这就产⽣了适⽤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

适⽤法是指借贷双⽅以及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如担保⼈同意⽤以管辖在他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法律。

⼀般情况下,适⽤法往往只是贷款协议中⼀个简短且拖后的条款,如“本协议适⽤于⾹港法”,但该协议所引起的基本问题,如协议条款的解释、借贷双⽅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协议的履⾏和解除、司法管辖的确定等,都要由适⽤法确定。

适⽤法的基本作⽤如下。

(1).适⽤法是贷款协议成⽴的依据。

英、美、法等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的成⽴⾸先取决于它的有效性,⽽有效性指的是贷款协议本⾝是否由于某种原因⽽⽆效,如贷款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法、贷款资⾦⽤于⾮法交易、违反⾼利贷法等。

判断这些⾏为的有效与否必须取决于适⽤法,如果借款⼈或贷款⼈所属国家的法律认为贷款协议⽆效,但是由于当事⼈选择以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贷款协议的适⽤法认为贷款协议是有效的,则当事⼈仍然可以在第三国法院依据适⽤法定贷款协议有效,不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2).适⽤法是解释贷款协议条款的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常⼴泛,⾄少涉及两种法律。

不同的法律对协议中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有时会出现差异,如对于协议中的“通知条款”中的怎样才作为“通知到”,英美法系和⼤陆法系国家的解释就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如果通知⽤信件寄送,那⼳将信件交到邮局加上邮程的天数之后,只要信件的地址正确,就作为通知到;如果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只要电传或传真号码正确,发送就被视作通知到;如果是递交,则在递交到规定的地址就作为通知到。

⽽⼤陆法系国家认为,对于相对⼈的⾮对话⽅式所作的意思表⽰,于意思表⽰到达相对⼈时⽣效。

由于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有许多事项需通知对⽅当事⼈,⽽⼀⽅当事⼈是在对⽅当事⼈通知以后才有所为,因此,在协议中对“通知到”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固不同法律对协议条款理解和解释不同⽽产⽣法律问题,借贷双⽅必须通过协商,选择⼀种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作为理解和解释协议条款的依据,为双⽅解决对协议条款可能出现的争议框定依据。

试论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

试论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

Discus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yndicated Loan
Law Application
作者: 郑敏[1] 唐斌[2]
作者机构: [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2]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00出版物刊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33-3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期
主题词: 银团贷款 准据法 司法管辖权
摘要:银团贷款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国际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不同的国家执行,如何确定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包括司法管辖、适用哪个国家法律、以何种标准确定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等就成为国际法学者重要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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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摘要:国际银团贷款分为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中长期融资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银团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关系。

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分析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之间特有的法律关系,明确银团贷款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银行保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国际银团贷款;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3)05-0094-02一、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与分类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统一组织下,借款人与各成员行组成的银团直接进行谈判并共同签订同一份贷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额度发放贷款,并委托一家或数家银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间接银团贷款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转让给参与行。

间接银团贷款最突出特征是贷款本身的交易,即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再将自己所承担的贷款份额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因此又将间接贷款称为贷款交易。

二、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接银团贷款的外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为了筹集巨额中长期资金,通常会选择委托具有丰富市场经验、信誉良好的国际大银行作为牵头行。

二者间的关系也随贷款交易阶段而变化,以签订贷款协议为界,分为协议签订前和签订后两个阶段。

在前一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贷款委托书为基础。

借款人授权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凭证是向后者出具委托书,它既表明借款人对银团贷款一般条件承诺意向,又是牵头行组织银团贷款的授权依据。

关于委托书的性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不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原因在于不能够确定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这段时间内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牵头行以自己的名义物色贷款行,组织银团贷款,只需尽到商业道德上的义务即可。

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变化危及银团组建,或在组团中由于贷款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组团失败或无法按期组团,牵头行不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与借款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或成为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或成为该银团的代理行。

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中的普通贷款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便是基于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如果牵头行变成国际银团的代理行,那么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则变成代理行和借款人间的关系。

2.代理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作为贷款银团的代理人,通常由牵头银行担任,也可以指定其他银行。

代理行一方面作为普通贷款行与借款人基于贷款协议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作为银团的代理人与借款人产生关系。

代理行作为国际银团各参加行而非借款人的代理人,是一种行政事务性的代理。

除非贷款合同有相反约定,代理人除了向被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外,并不向其他任何人承担义务。

因此,在参与行未提供贷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借款人不能就代理行提起诉讼;借款人一旦向代理行偿还了贷款相关款项,也就解除了借款人的义务。

3.全体贷款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参加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是通过代理行发生间接的联系,但就法律性质而言,二者之间却是直接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贷款协议发生的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4.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可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借款人未违约时,这种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旦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这种可能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现实。

此时,担保人对借款人享有代位权和求偿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它对借款人便享有代位行使贷款行对借款人原有的一切权利。

同时,担保人还享有求偿权,即有权凭其拥有的贷款担保物权或抵押,从借款人那里得到赔偿。

(二)直接银团贷款的内部法律关系1.牵头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贷款协议签订前,牵头行有可能因错误说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贷款协议签订后,牵头行如果成为普通贷款行,它与其他贷款行之间就是贷款行之间的关系。

如果成为代理行,则在贷款行之间的关系上又多了一层代理关系。

2.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行与其他参加行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通常情况下,牵头行自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就担任代理行,但有时也另行指定一家独立的参与行作为代理行,或者由牵头行的分支机构充当代理行的角色。

这种关系通过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代理条款加以确定,适用代理的一般法律规则。

国际银团贷款中,无论合同是否规定,都适用代理的一般原则,要求代理行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必须尽技术、注意和勤勉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向其本人提供合理与必要的保护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利。

3.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银团贷款中,各贷款银行并不为组建银团投入任何资本,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相互独立。

各贷款银行将一部分贷款事务由各行自行处理,不成立共同管理机构,且回收贷款本息的权利相互独立,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有学者认为,贷款银团是银团成员按同样条款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放款所采取的结构而已,是银团成员按照载入同一贷款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数笔独立贷款的集合,银团成员彼此与借款人权利义务关系独立。

笔者认为,贷款协议签订后,银团参与行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贷款协议之上的一种合同关系。

各成员行之间地位平等,遵照按份之债原则,贷款行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间,分别向借款人提供其在贷款协议中承诺的贷款份额,贷款银团参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连带权利与义务关系。

如果一家银行不提供规定的贷款份额,银团其他成员并不能解除其放贷义务,亦勿需补足差额。

可见,直接银团贷款中,各成员行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虽然是彼此独立的,但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通常还订有比例分享条款,即就借款人的任何还本付息,尤其是银团各成员通过抵消、诉讼或行使担保权益等所得的还款,应在银团成员间按各自的贷款份额比例分享,以此调整银团内部各成员行之间相对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关系。

(三)间接银团贷款外部法律关系分析1.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牵头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根据贷款协议条款,牵头行负有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如果借款人违约,牵头行可以采取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措施,它对借款人有直接的请求权。

2.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一般情况下是各自分别与牵头行发生关系。

但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有时会影响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在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系。

可见,在借款人与参与行之间实际上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

(四)间接银团贷款内部法律关系分析1.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牵头行与参与行签订的出售参与权协议决定。

有的学者认为,授予贷款参与权是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一种买卖行为,即牵头行将其一部分权益卖给参与行,使其作为买主享受清偿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参与行受清偿的权利应当不受牵头行破产的影响。

但实际上如果牵头行没有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清偿款项交给参与行或存入为参与行另开的账户,则一旦牵头行破产,参与行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该笔款项的分配。

还有观点认为贷款参与权转售的实质是参与行向牵头行提供贷款,牵头以其对借款人的债权作为担保。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牵头行发生破产,只要参与行事先保护好担保权益,参与行就可作为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这种说法更能有效避免实践中遇到的贷款风险。

2.参与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国际间接银团贷款中的参与行之间并不知晓对方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安排,之间似乎没有法律关系。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各参与行之间是否负有义务,应取决于参与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以及牵头行将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参与行。

参与行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它们之间可能互负诚信义务。

结语在直接银团贷款中,一般形态下银团各成员基于合同产生关系,成员间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独立。

牵头行与其他贷款行随着银团贷款进程发生变化,代理行与其他贷款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参与行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牵头行与借款人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则代表国际银团向借款人发放、收回、管理贷款,担保人贷款行、借款人之间是一种“或有债权债务关系”。

而在间接银团贷款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要视参与行参与贷款的具体方式来定。

参考文献:[1] edmund m a kwaw.the law and practice of off shore banking and finance,quorum books,1996:103.[2] 高翔阳,陈宇.国际银行法——合同、银团与法律冲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5,139.[3] 陈光中.国际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330.[4] 韩龙.论国际银团的法律性质与内部法律关系[j].法学评论,2002,(5):28.[5] 刘胜题.国际银团贷款法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57.[责任编辑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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