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有哪些分类之公安基础知识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检查、纠正和改进,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公安执法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公安机关是廉洁、公正、勇敢、知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开展有效监督和评价,检查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确保公民权益的受保护,避免执法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政治纪律性,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评价;对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程序、采取合法手段、采用合理力度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等。
同时,公安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腐败、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执法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执法监督可以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避免执法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当。
另一方面,公民作为基本的社会群体,执法监督可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益,防止不正当手段对其人身自由的侵害,减少社会矛盾趋向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安执法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但要真正落实好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文化上推动。
在法律方面,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在制度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在文化方面,需要广泛宣传执法公正、留白自查和反腐败斗争,建立起健康的文化环境。
公安基础知识必备200个考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 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 )、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一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工作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公安机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关服从党的领导是基本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重点1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精)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9、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1 公安执法监督的含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 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第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第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第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其他社会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3 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2)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①外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以外的、与监督对象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即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如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公民和社会监督等。
②内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
如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国家赔偿制度等。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公安基础知识的含义公安基础知识是指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所应掌握的涉及公安工作的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纪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这些知识内容主要包括:公安法律法规、公安管理、警务实务、基本科学知识等。
掌握公安基础知识不仅是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必要要求,也是确保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公安基础知识的内容1.公安法律法规2.公安管理公安管理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
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需要了解公安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常见的管理模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警务实务警务实务是公安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包括刑侦、治安防控、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掌握这些警务实务知识,能够提高办案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4.基本科学知识基本科学知识是公安工作中的理论基础。
包括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刑事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要掌握这些基本科学知识,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公安基础知识的重要性1.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公安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宁。
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掌握公安基础知识,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职,开展各项执法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2.提高工作效率公安基础知识的掌握可以提高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工作效率。
掌握公安管理知识,能够科学合理地组织和管理工作;掌握警务实务知识,可以快速准确地开展执法工作;掌握基本科学知识,可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把握各种情况。
3.提高工作质量公安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提高工作质量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掌握公安法律法规,能够依法履职,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掌握警务实务知识,能够提高办案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基本科学知识,可以进行科学研判和判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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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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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四)接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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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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