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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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一、引言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为了引导和规范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

因此,对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制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标志标线的规格、标志标线的维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范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标志标线的设置1. 标志标线的合理设置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该道路的交通量、车辆行驶速度、道路宽度等因素。

在一般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引导驾驶员合理行驶,确保交通秩序。

2. 标志标线的布局与视线要求标志标线的布局应遵循合理、简洁、易识别的原则,并要与交通流方向相一致。

同时,在设置标志标线时,应考虑到行人和车辆驾驶员的视线要求,避免遮挡视线或者造成视觉冲突,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三、标志标线的规格1. 标志标线的颜色和形状交通标志标线的颜色应当与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一致,例如红色表示禁止通行或者警示,绿色表示允许通行或者指示。

形状方面,应根据标志标线的功能需求来确定,例如圆形表示禁止停车,矩形表示指示性标志等。

2. 标志标线的尺寸和位置标志标线的尺寸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以确保驾驶员在适当的距离上能够清晰地辨认。

同时,在设置标志标线的位置时,应该考虑到交通流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避免不必要的驾驶员视线阻塞或干扰。

四、标志标线的维护1. 维护周期和内容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应该定期进行,在维护周期方面,可以根据路况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

维护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的清洗、修复和更换等工作,确保标志标线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2. 维护的责任方和机制对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应该明确责任方和维护机制。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负责制定维护标准和要求,并监督维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城市居民和行人也应积极参与,及时报告标志标线的损坏情况,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五月五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统称道路)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是指设置在道路范围内的以服务行人及行车人,用图形、符号、文字指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方向、位置(距离)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活动场所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本市文广影视、体育、卫生、旅游、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总量控制、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一杆多牌、美观实用、安全可靠、方便公众认知,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各类设施互不遮挡。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版面样式、版面尺寸、版面内容和颜色、使用材料、基础埋设、体积规格、设置位置、设置数量、引导范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技术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可设标志的对象)下列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可以申请设置指示标志:(一)公共交通枢纽(如机场、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二)公共服务机构(如医院、对外办理业务的市、区(县)级政府服务机构等);(三)公共活动场所(如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音乐厅、大型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宣贯及研讨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宣贯及研讨
8. 提出了“生态、环保、低碳”的设计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材料要求(反光膜)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 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注意窄路、窄桥标志
车道数变少标志
汇报内容
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内容
2
城市道路交通分隔设施
3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
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注意事项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 2
规范特点 交通标志
3
交通标线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规范特点
1. 明确提出了“应以不熟悉周边路网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的设置原 则。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禁令标志
5.1.4 城市道路应避免 使用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和 会车先行标志,因特殊需 要使用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 标线》GB 5768相关规定。
主要支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禁令标志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指示标志
快速路采用 绿底白图案?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指路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指路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 指示标线
类型
标线 பைடு நூலகம்称
指示标线
路口导 向线
图例(除标明单位外,缺省单位为cm)
指示标线
路口导 向线
含义
连接对向车道 分界线
连接同向车道 分界线
1 指示标线
类型
标线 名称
指示标线
垂直式 机动车 位停车 位标线
指示标线
平行式 机动车 位停车 位标线
图例(除标明单位外,缺省单位为cm)
含义
机动车辆只能 在标识的停车
4 指示标志 (与道路路权相关的指示标志)
人行横道 步行 允许掉头 停车位 停车位 停车位
停车位
5 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指引)
距离
方向
5 旅游区标志(旅游符号)
问询处
徙步
过道
野营地
营火
游戏场
骑马
钓鱼 高尔夫球 潜水
游泳
划船
5 旅游区标志(旅游符号)
冬季浏览区 滑雪
滑冰
6 作业区标志
施工 道路封闭 左道封闭 左道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2 警告标志 (与建议安全措施相关的警告标志)
建议速度 注意保持车距
3 指路标志 (路径指引标志)
交叉口预告 交叉口告知 路名牌 街道名称 街道名称 地点方向
3 指路标志 (地点指引标志)
地点距离 著名地点 分界 地点识别 地点识别 地点识别
3 指路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停车场
停车区 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 观景台
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XXXXXXXXXX XXX
一、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YI BAN GUI DING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标准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标准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标准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等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在标志的设置上,标线可以不一定体现所有的含义,只需体现主要含义即可。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

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有些情况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例如,支路是砂石路,无法施划标线;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需设置标线;专用车道标志只需明确表达某种车辆的专用车道即可,不需要反映实际路面上的标线。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合理设置标志标线,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国家标准GB5768-2009的总则部分,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导致标志和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

这一条不属于原则三范畴。

公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作业区标志和告示标志。

辅助标志则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

交通标志的颜色和形状是给道路使用者的第一感知。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用于禁令标志;黄色或荧光黄色表示警告,用于警告标志;蓝色用于指示标志和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绿色用于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棕色用于旅游区标志;黑色用于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边框;白色用于标志的底色;橙色或荧光橙色用于道路作业区标志;荧光黄绿色表示警告,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的警告标。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解读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解读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解读阅读提纲:1 背景1.1 规范编制背景1.2 关于培训2 介绍规范2.1 参编单位2.2 主要内容2.3 强条2.4 新增和调整3 一些问题讨论3.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地位未定3.2 解决了标线宽度要不要算在车道宽度中的迷惑3.3 处处为节省考虑3.4 关于反光膜3.5 标志和标线的适用对象注意:本篇博客关于新规范的内容并不完整,仅代表作者感兴趣的或认为需要指出的部分。

正文:1 背景1.1 规范编制背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一直以来以交通部的为主,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1)。

然而,交通部的管理公路,建设部管理城市道路。

建设部系统在城市道路设施规范方面工作长期落后,导致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时(从设计院设计,到施工,到市政部门、交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只能参考交通部的标准和规范。

而城市道路和公路相比有显著的不同,袁胜强对此总结了5点:⏹路网密度高,路网结构十分复杂,交叉口间距小;⏹交叉口转向交通大,常常超过30%,大多采用信号灯控制,交叉口交通组织复杂;⏹服务对象复杂,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相互之间干扰比较大;⏹道路沿线设置了较多公交、出租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停靠站,甚至还有路边停车位;⏹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更强调“路权”分配,对不同的服务对象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来分配“路权”,交通管理措施更为复杂。

作为“标志和标线”画图工来说,工作时翻的最多的当属GB 5768了,而5768的内容虽全面但不是很深入,并且未充分考虑城市道路的特点。

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了一个问题:因为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区别+现行标准规范以公路为主,各地城市道路的标志和标线(包括信号灯等其他管理设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这就使得每个地方都类似但都又不同,势必有需要一本规范进行统一的需求。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

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标志标线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范主要包括标志标线种类、标志标线的设置要求、标志标线的形状和颜色、标志标线的大小和位置等方面的内容。

一、标志标线的种类公路标志标线主要分为标志和标线两大类。

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引导标志、服务设施标志等。

标线分为道路中心线、车行道边缘线、车行道分隔线等。

二、标志标线的设置要求1. 标志标线应按照道路等级、道路用途、交通量、行车速度等因素进行设置。

2. 标志标线的设置应考虑道路水平曲线半径、坡度、视距、路口等因素。

3. 标志标线的设置要满足合理、简洁、易识别、易理解的原则。

4. 标志标线的设置应遵循科学性、整体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三、标志标线的形状和颜色1. 标志标线的形状一般为圆形、三角形、长方形、方形等,根据其具体用途设置不同的形状。

2. 标志标线的颜色主要包括红色、蓝色、黄色、白色、绿色等,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的含义,如红色表示禁止、蓝色表示指示、黄色表示警示、白色表示指示等。

四、标志标线的大小和位置1. 标志标线的大小应根据交通流量、行车速度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便行车人员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

2. 标志标线的位置应合理选择,以便行车人员能够在适当的距离内看到并及时做出反应。

3. 标志标线的设置应保持连续性,避免中途中断或变化,以确保交通流畅。

总结起来,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是为了提高交通流畅性和交通安全性,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

标志标线的种类、设置要求、形状和颜色、大小和位置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助于规范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提高道路交通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同时,公众也应对这些规定有所了解和遵守,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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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上海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使之更趋系统化、规范化
人性化和清晰化,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
内有关的经验编制。 本规定的主要参考文献见附录 A。
1.0.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A20 范围(含 A20)以内的城市道路,A20 以外的城市
一定规律重复出现; (4) 标志和标线在所表达的内容上应互补,在所处的空间位置上相互对应或递
进,传递给道路使用者一个全方位的、无矛盾的、不易产生歧义的、渐变的 信息链; (5) 对同一信息有多种表达方式时,应优先采用有明确含义的图案,其次采用明 确的数符,再次采用文字; (6) 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1.0.4 相关标准 本规定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均以颁布时间最新者为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除在本规定中未提到的,按《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执行。
4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3 交通标志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用 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1.2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 作,一般按本规定执行。 3.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视觉信号表面色》(GB/T 8416-2003)的 有关规定执行。 3.1.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指路标志应采用汉英对照, 本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路名、地名及常用语汉英对照见附录 B。 3.1.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内外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城市快速路的指路 标志为绿色,城市一般道路的指路标志为蓝色,旅游景点标志为棕色,其他标志 衬底色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3.1.6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安装应满足道路净空的要求,并考虑因路面加铺对净 空高度的影响。
图 2.1
3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2.2 指路系统
2.2.1 指路系统的概念 城市道路的指路系统是用以指示行进道路前方、左方和右方所连接的道路和
可到达地域的指路标志总和。 2.2.2 指路系统的分类
本市指路系统分成以下四类: A 类系统: 城市快速路及封闭式城市道路的指路系统,目前包括内环高架路(含 杨浦、南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中环路、逸仙高架路、沪闵高架 路上的指路标志系统。A 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 A 类道路。 B 类系统: 由“三纵三横”骨干道路、城市快速路辅路以及贯穿 A20 和内环的放 射性主干道和其它一些跨区域交通性骨干道路组成的道路网络上的指路标志系 统。(所包括的道路见表 3.6.2.3.1.1B 中系统远节点)。B 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 为 B 类道路。 C 类系统: 除 B 类系统道路之外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跨区域双向四车道(含 四车道)以上的支路指路标志系统。C 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 C 类道路。 D 类系统:除 A 类、B 类、C 类系统外的其它支路的指路标志系统。D 类指路系 统中的道路即为 D 类道路。 2.2.3 节点的概念
道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设置原则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和便捷,且应符合下列 设置原则: (1) 清晰、醒目地展现标志和标线所固有的外部形态特征,以充分引起道路使用
者的注意; (2) 正确、简明、立体地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信息量既不过载,也不缺失; (3) 传递的信息应当给予道路使用者以必要的反应时间,对于重要的信息应当按
节点是指路系统中重要的地名或路名的预告内容。 A 类指路系统的节点可分为方向节点和地点距离节点。方向节点是进入某条 A 类道路前,预告该道路主要通向的信息。地点距离节点是预告当前 A 类道路可 以到达的主要路名或地名信息。 B、C、D 类指路系统中的方向节点可分为近节点和远节点。近节点指邻近的 与本道路相交的主次干道名。远节点是表示行进方向与本道路相交的主干道名或 地名,远节点在一个路段中是固定的,一条道路中可能有几个远节点并按本规定 选用。指路标志应根据节点的不同按本规定设置,形成一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 和层次性的指路系统。
2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2 路网及其指路系统
2.1 路网的构成
本市的城市道路网络由中环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申”字形高 架路、内环地面道路、连接内环高架路和 A20 的放射性干道、“三横三纵”骨干 道路、内环高架路以内方格路网以及其它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构成,见图 2.1。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前言
近年来上海市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两个环线和“三横三 纵”骨干道路的基础上,内环高架以内方格路网基本形成。近期伴随着中环线的 初步建成,内环高架以外的放射性道路网不断完善,“三环十射”为骨干的中心 城快速道路系统即将形成。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作为交通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连续性、系统性 和一致性的特点,需要有统一的技术补充规定。我国已经发布并实施了多项交通 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但与日新月异的现实要求仍有差距,城市道路 的交通指路标志系统仍有较多不足之处。为使本市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进一步 系统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现依照《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对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的总体要求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原则规定,特编制《上 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对涉及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 技术要求及设置方法进行了细化、调整和明确。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共分 5 章 11 节和 6 个附 录,总结了本市和国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成功做法,并学习、吸收 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旨在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使本市城市道路的 交通标志、标线系统达到适应上海和领先全国并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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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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