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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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作者简介:王宏军(1971—),男,河南偃师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2022 6No 6,2022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2年6月June,2022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王宏军(云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摘要: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企业制度、行业制度以及审批制度构成。

企业制度层面,《企业法》规定了三种投资方式和三种企业类型;行业制度层面,《投资促进法》将投资行业分为一般类和特许类,其中非受管控的一般类行业适用自动渠道,即不需要事先审批而直接进行工商登记。

审批制度层面,主要指特许类和受管控的一般类行业,需要先经过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的审批再进行工商登记。

老挝外资准入立法透明度不高、立法空白较多,但相关国际法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革新开放的政治决心弥补了法治的不足。

中国企业向老挝投资,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做到合规投资、合规经营,在投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引入规则和标准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中国企业中图分类号:D83/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2)6-0043-08 各国的外资制度主要由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外资准入制度一般由企业制度、行业制度、审批制度以及审查制度四部分构成。

[1](P10)为了革新开放,老挝在还没有宪法的情况下,1988年率先出台了《鼓励与管理外资法》。

2004年,老挝将《鼓励与管理外资法》修改为《外资促进法》,2010年又合并了《内资促进法》和《外资促进法》,统一出台了《投资促进法》,2016年对《投资促进法》作出了最新的修订。

老挝目前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立法是《投资促进法》,其他相关的法律不够健全,《投资促进法》规定了外资准入制度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老挝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体系(一)企业制度老挝外资准入的企业制度较为复杂,可以细分为投资方式、企业类型、股权比例以及经营期限等四个方面。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

老挝有关担保及投资法律介绍1、担保:依据老挝法律都可以设立哪些类型的担保?老挝《合同履行担保法》对担保交易,包括项目融资中的担保类型进行了规定。

合同担保可分为三种形式: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以及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即保证)。

老挝法律规定可针对如下动产设定担保:原材料/有形物品;所有权证明文件,如股票或债券;仓库存货;无形资产,如公司股份;知识产权;银行储蓄账户;契约性权利;应收账款;审批项下利益;经营许可;未来可获得的资产或收益。

可设定担保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除以上两种担保类型外,《合同履行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类型还包括第三方保证。

老挝《合同与侵权法》对通常意义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有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措施的规定,还规定了设备与其他资产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

2、担保的完善和优先权:各种担保权益如何完善?优先权如何确立?是否需要交纳任何税费以完善担保权益?若有,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减少相关税费?一家公司法人能否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担保?以上各种形式的担保都可以通过在老挝国有资产管理部—1 —(State Assets Management Department,SAMD)进行登记使担保权益得到完善,但不动产担保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Land Management Authority,LMA)进行登记。

登记时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签订了担保协议,协议中担保物的价值已明确;第二、不动产担保的担保协议签订时至少有三个见证人在场;第三、担保协议需在老挝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需支付公证和登记的费用。

公证全过程内容需完整翻译为老挝语。

登记全过程内容需用老挝语完整翻译或提交一份老挝语概要。

尽管根据《文件登记法令》规定,所有类型合同项下的登记均在国有资产管理部办理,但在实践中,只有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担保的登记。

通过担保的完善,担保权人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优先于所有无担保的债权、未登记的担保权益以及登记顺序在后的担保权益。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趋势日益增长。

作为全球最大的矿产资源消费国之一,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寻找资源已成为一种常态。

老挝作为中国周边国家之一,矿产资源丰富,吸引了不少中国矿业企业的关注和投资。

在投资老挝的矿业项目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需要中国企业在投资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一、老挝矿业投资的现状老挝地处中南半岛,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锡、铜、铁、金、银、铅、锌、石油和天然气等,尤其是锡、铜、金等金属矿资源储量巨大。

老挝政府一直将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积极吸引外国投资。

中国作为老挝最大的外国投资国之一,其矿业企业在老挝投资的项目也日益增多。

中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矿业项目主要分布在南部和北部,涉及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铜、金、铁、锡等。

随着老挝政府对外资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中国矿业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机会和条件。

中国企业与老挝政府签署了一系列矿业合作协议,获得了开发矿产资源的权益。

中国矿业企业在老挝的投资项目也得到了老挝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虽然老挝的矿产资源丰富,但在投资项目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中国企业引起重视。

以下是一些老挝矿业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1. 土地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老挝对矿业开发和土地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环保许可证方可进行矿业开发。

老挝政府对矿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也十分严格,涉及到的标准和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老挝可能存在土地产权不清晰和环境污染治理不力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2. 政策法规不确定性:老挝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矿业投资中,外国企业需要面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和调整,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老挝政府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开发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从而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3. 地方政府权力较大:老挝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投资政策

老挝企业税收规定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

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

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

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

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

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老挝外资法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老挝外资法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老挝外资法研究一、简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和运营活动也愈发频繁。

在这一背景下,老挝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能力逐渐增强,外资法的研究和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老挝外资法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首先本文将对老挝外资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其外资政策的演变过程。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老挝就开始吸引外国投资,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21世纪初,老挝政府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准入限制,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该国。

在此过程中,老挝外资法也得到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其次本文将对老挝外资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包括外商投资的许可制度、投资保护、土地使用权、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了解老挝外资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点。

此外本文还将对老挝外资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探讨,如如何平衡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利益关系、如何保护环境和资源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为老挝外资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将对老挝外资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老挝外资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推动老挝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老挝也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外资政策,以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一个重要国家,老挝在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在外资法领域,老挝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对老挝外资法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推动老挝经济全球化进程、提升老挝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首先研究老挝外资法有助于为我国及其他国家在外资领域的立法提供借鉴。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及实践上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及实践上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老挝是中南半岛北部唯一的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界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邻泰国。

老挝矿产资源丰富,属中国三江成矿带延伸部分,金、银、铜、铁、钾盐、铝土、铅、锌等矿藏储量可观;水电资源充沛,湄公河水能蕴藏量60%以上在老挝境,全国200公里以上河流20余条,有60多个水能丰富的水电站建站点;土地资源丰厚,日照时间长,雨水充足,农业开发条件较好。

近年来,在老挝党的九大方针政策的引导下,老挝政治保持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中老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两国人民自古以来和睦相处。

进人21世纪以来,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全面合作”的方针指导下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

2009年9月,两国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老关系进入加速发展新时期,双方在经贸、政治、人文、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深化,是名副其实的“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

近年来,随着两国经济快速发展,中老经贸合作成绩显著,中资企业对老挝投资迈出可喜步伐,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企业进人老挝市场,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

本文作者:周金虎金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Ta的文章进入专栏>> ·“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一带一路”之缅甸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一带一路”之老挝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 老挝虽属世界上经济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但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很大。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将有助于老挝实现从“陆锁国”转为“陆联国”战略,对老挝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老挝政府制定了2020年摆脱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的战略规划,并为进一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打好必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要实现上述目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在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目前,老挝的陆路、水路、航空和铁路等基础设施都极为落后,亟待解决。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的投资活动也日益频繁。

老挝作为中国在东南亚的邻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了不少中国矿业公司的投资。

老挝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环境与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矿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老挝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拥有丰富的铜、金、铁、磷、锌等矿产资源。

而中国矿业公司在老挝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和矿产加工业领域。

中国矿业公司通过与老挝政府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开发和探矿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成果。

在老挝投资的中国矿业公司大多来自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在老挝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加工,并且在当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

老挝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环境与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中国矿业公司的投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老挝的法律环境老挝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之上。

老挝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投资者比较严格,对投资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老挝对矿业投资的监管主要通过矿业法律法规来实现。

老挝矿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控制。

老挝的政治环境也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老挝的政治制度较为封闭,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调整和颁布比较频繁,容易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法律风险分析1. 投资准入的限制:老挝对外国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投资活动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需要获得老挝政府的批准和许可,才能在矿业领域进行投资活动。

2. 矿业资源的使用权:老挝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由老挝政府通过招标和竞标的方式进行分配。

外商赴老挝投资的法律环境

外商赴老挝投资的法律环境

5 股东人数方面,按照老挝 《 . 企业 法》规定:股份公司 股东人 数为 2人 或 2人 以上 ,除个人 有限公司外,有限公 司股东的最低 人数 为 2人 , 最高人数为 2 O人 ,大众公司发
起 人 的最 低 人 数 为 7 人 。
( )老 挝 外 商 投 资 法 新 修 订 的 内 容 三 18 年 4 月 ,老 挝 政 府 首 次 颁 布 《 国在 老挝 投 资 98 外 法 》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 、投资方式、出资方式、 投 资建 立 、经营 管理 、外 国投 资者 权 利 与 义 务 等 问题做 出 了 系统 规 定 ; 为 了更 好 的 实 施 该 法 ,老 挝 部 长 会 议 还制 定 了 《 国在 老 挝 投 资法 实 施 细 则 》 外 ,其 对 投 资 者 资 格 、投 资领 域、标准和范 围、管理机构和投资程 序、投资方式 、技术、 计划和经营 、企业的劳动管理、财务、会计和会计监督、外 汇 管 理 、出 入 境 、居 留 、活 动 和 通 讯 联 络 等 问题 做 出 了较 为 细 致 的 规 定 。1 9 9 4年 3月 ,老 挝 政 府 对 《 国 在 老挝 投 资 外 法》进行修改 ,增加 了许多优惠投资政策 ,颁布 了 《 促进 和管理外 国在老挝投资法》 9 4年 4月老挝国会颁布 的新 。1 9 修订的 《 外资法》 ,新投资法在互惠互利基础上 , 鼓励外国 投资者 以包括 B T OT 在 内的多种投 资方 式、在各个领 O 、B O 域投资;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 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举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 形式 ;国家将在头五年不 向外资企业 征税 等。2 0 年 3月 01 《 进 和 管 理 外 国 投 资 法 实 施 细 则 》出 台 ,保 证 了投 资 优 促 惠政策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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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潘塔米摘要在老挝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对于外资的引入也给予足够的重视。

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

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

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老挝外资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

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

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完善工作。

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一)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

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

以地理位置优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

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

加上老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

从现行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1.投资领域的确定。

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

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

需注意的是,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国家主权或安全以及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应禁止投资。

2.对投资形式进行确定。

如联营企业的兴办、独资企业的开办或合作经营等都可作为投资形式,且注意在出资方面,无论是服务、技术还是外币,投资额应保证在总投资额30%以上。

3.劳动雇佣问题。

无论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劳动雇佣中应注意以老挝公民为主,并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若需招聘外国人,要求由政府审批。

4.土地使用与税收问题。

在税收方面,主要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包括经营年限、产品出口量、投资规模以及投资领域等,采取相应的免征或减征措施。

而在土地应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根据需求应用相关的土地、河流或其他资源,但应注意缴纳相应的税。

除此之外,在外资法内容中,也将其他如政府保证、外汇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投资条件研究(一)老挝外资投资主要方式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可选择的方式集中表现在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合同等方面。

以其中合作经营合同为例,主要指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方通过合同订立开展的合作形式,但其并非为设立法人的合资企业。

合同双方开展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主要在老挝完成,对于合作经营中的成果进行共享。

但需注意这种方式下对合同内容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将合作双方的基本信息,经营宗旨、双方权责、生产经营具体内容与收入、合同纠纷处理等囊括其中。

再如联营企业方面,其的主要由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进行合同订立,并设立相应的法人。

一般在联营企业设立中需做好申请工作,将具体的企业及其代理人信息、项目计划以及资金总额等置于申请内容中。

同时应保证联营企业合同、经济技术报告等内容上较为明确。

需注意的是联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一定的年限限制。

另外,对于独资企业,其实质为国际投资企业形式,投资者掌握企业所有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实际设立独资企业中,也要求做好申请工作,并在相关企业章程、经济技术研究报告等各方面进行明确。

独资企业在经营中也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但若涉及到大规模投资计划或其他采矿等项目,可考虑在经营年限上进行延长。

(二)外资进入老挝的相关条件根据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内容,其强调在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有损国家安全与秩序、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领域中,禁止外商投资。

具体的投资领域集中表现在生产性、贸易性等投资领域中。

如种植与加工业、畜牧业与养殖业、水利建设、交通与建筑、电力以及旅游业等方面。

若投资者具有较为突出的技术能力,也可在农业、林业、矿业等各方面进行投资,而且在的这些允许投资的领域中,老挝政府将提供较多优惠政策。

同时,在外资进入中也要求通过政府的审查与批准。

老挝政府会在投资者上交申请书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若满足投资要求便可下发投资许可证。

另外,从外资企业权利与义务看,外国投资法内容中主要强调对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保护,且不会做出产品价格或生产经营计划相关指标的要求。

若涉及到外国人工作问题,主要利用劳动合同为其权益提供保障。

但需注意,投资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应保证技及时缴纳所得税,并在义务履行中做到工业污染的控制、环境保护以及职工安全的保障等。

三、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从当前老挝外国投资法现状看,其对于较多内容包括投资形式、投资条件等都进行具体界定,系统性较强。

但从现行外资引入需求现状看,外国投资法内容中仍有较多弊病存在。

这就要求立足于当前外资引入中存在的弊病,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

(一)外国投资法问题分析综合当前老挝外国投资法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1.在外国投资法内容中详细规定投资者权责问题,并将具体的投资方式与程序进行阐明,对投资者权责不分、权利与义务不明晰、投资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的控制可起到明显作用。

但其中仍存在关于审批时间、审批程序等问题,如审批时间较长、审批过程较为繁琐等,其极易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积极性。

2.配套法规不完善。

外国投资法在较多如投资领域等内容上都进行明确,但配套法律内容却处于空白或不健全状态,如关于电力行业、通信行业以及农业行业等方面的法规,其容易造成投资者经营管理中无法可依,且老挝人可能有行政干预问题产生,影响外商投资兴趣。

同时,配套法律制度的不规范也较为明显,较多如炒买项目、高控股、虚投资以及偷税漏税等问题都可能出现。

3.配套资金缺失。

对于外资引入,老挝政府一直保持鼓励与认可态度,但由于实际发展中仍不具备就较强的基础,很可能引起财政赤字问题,这样许多项目开展中因缺少政府资金扶持,很可能面临被迫中止局面。

第四,人才缺失问题。

老挝近年来发展中对于教育问题给予较多的关注,但整体来看,外贸经营业务熟练、设备操作水平较高的人才极为匮乏,难以为较多工程项目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完善外国投资法的相关建议针对现行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实际解决过程中首先需在外资立法上不断健全。

如针对审批时间与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的问题,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可考虑对管理权、审批权进行分离,所有外资项目审批都交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而投资项目管理则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这样在使投资程序简化的基础上,可使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的职权更为明确。

而在审批时间方面,也要求做好控制工作。

老挝当前涉及的外国投资项目极多,若在审批时间上较长,将造成较多项目被延误,所以可考虑以老挝自身国情与国际惯例为依据,将投资审批时间控制在30天。

另外,在国外劳务输出使用管理规定、老挝劳动法当中,都对国外人才的引进有所涉及。

而对于掌握先进科技、具有高智慧的国外人才引进,还要对相应的条款进行增设和调整。

在颁布的劳动法当中,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进行改善,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当中,能够对劳动力进行更加高效的调动,从而使社会工作产量、效率等得到优化,也能够让劳动者享有更高品质的生活。

老挝政府以自身国情为基础,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从而使贸易投资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通过这种方式,以期能够更好的应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所带来的挑战和基于。

在对经贸法规进行健全的同时,也应注重透明度制度、司法制度的完善,并对相应的监督机制、司法执行机制等进行确立。

通过对司法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能够对更好的投资贸易环境进行营造,使老挝社会尽早跨入法治社会。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经济投资合作审批程序与机构的建立,必须体现出有效性、便捷性、简化性,从而更好的促进老挝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当前老挝引入外资的必然要求。

实际完善过程中,应正确认识老挝投资环境以及当前外国投资现状,结合现行投资法律制度内容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如投资方式、外国企业进入条件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审批程序、审批时间以及配套法律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这样才可为外资引入提供保证,推动老挝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1]王海波. 老挝促进外国投资政策与法的演进及现状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14.[2]刘春江(Xayyareut Keopaseut). 中国和越南在老挝北部直接投资的比较研究.云南大学.2015.[3]维拉. 老挝吸引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FDI)研究.天津大学.2013.[4]安努乐. 老挝管理中国企业投资经营行为的政策研究.广西民族大学.2011.[5]泰努逊. 老挝计划与投资部和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制度比较研究.云南大学.2012.[6]邱房贵、唐新华. 老挝与菲律宾的税收法律制度比较分析——基于中国企业投资老挝和菲律宾的研究视角.法制与经济.2016(1).[7]春花. 老挝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相关性研究.苏州大学.2012.[8]兰番文. 中老矿业投资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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