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

合集下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一)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关系/司法实践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事政策,它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而制定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针和策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和严打方针的一种传承与超越,是现代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

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衡平原则、统一原则和全面原则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刑法(罚)正面功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断增加社会和谐程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既是报应与功利、惩罚与预防刑法哲学合乎逻辑的展开,也是理性主义、谦抑主义刑法思想在反犯罪斗争方略中的具体表现。

本文侧重从哲学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及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刑事政策并非只是单纯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的问题。

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法规范的视域内,而是应当进行超法规的考察。

①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动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

②任何政策的制定必然要以一定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作为哲学基础。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哲学基础之一:唯物论——存在决定意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方略,是“立法国家的智慧”,③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换言之,物质决定意识。

物质是世界的本质和基础,意识是对物质的能动反映,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事物是复杂多样的,但它们都有一定的本质和规律,这就要求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按照规律办事。

在刑事政策的视野里,犯罪是研究的对象,一切刑事政策都围绕犯罪现象展开,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决定刑事政策的内容。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在执行刑事法律时,既要宽容体谅,给予犯罪者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同时也要严格惩处罪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平衡,旨在实现犯罪惩罚与社会修复的双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了对犯罪者的人道主义关怀。

犯罪者往往有各种不同的背景和原因,如家庭环境、教育水平、心理健康等。

宽大处理犯罪者,可以给予他们机会改过自新,重塑人生。

对于一些初犯或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可以采取缓刑、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注重了对罪犯的惩罚与社会安全的保护。

在保障犯罪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亦应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那些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格依法惩处,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宽大处理犯罪者可以减少人员、资金和时间的浪费,兼顾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而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按照法律程序限制其权利、处罚其行为,维护正义和法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刑罚的积极作用。

通过制定合理的刑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应当注重刑罚的教育和矫治功能,帮助犯罪者认识自身错误,改邪归正,回归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在执行刑事法律时兼顾犯罪分子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

在宽容与严惩间寻求平衡,既注重对犯罪者的人道关怀,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重视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保护社会安全和正义。

只有宽严相济,才能保证刑事法律的公正与人道,实现社会和犯罪者的双赢。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

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1.1基本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1.“具体刑事政策论”。

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

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的是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 嫌疑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减轻刑罚力度或者采取非刑罚 措施,以减轻社会压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则是指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或恶性 犯罪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从重从快惩治,以维护社会稳 定和人民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征
03
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人道性和人权保障的特点。它强调在惩罚犯罪 的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其人身自由、 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性
刑法应尽量避免干预社会秩序,在必须干预时,也要尽量 缩小干预范围和程度。
在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下,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 法的经济性、刑法的必要性、刑法的狭义性。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它强调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背景的不 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犯 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根据其个人情况和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 是否适用宽大或严厉措施,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来展望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 和社会背景的不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 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事一二三四五庭详解)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2010年05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这就给我们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依法从严要求。

在审判活动中这一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内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依法从宽的一面,还要注重依法从严的一面。

依法从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一定程度上说,严是基础,是前提。

没有惩罚,就谈不上宽大。

正如《意见》指出的:“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影响,防止一味从宽。

”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犯罪高发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要遏制严重犯罪高发的势头,必须有严的一手。

该严不严,该重不重,就起不到对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就不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对较轻犯罪和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的一面,又要有对较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从严的一面,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运用


2 犯分 级处 遇 的区别对 待政 策落实 不充 分 . 罪 分 级 处 遇 是 监 狱 管 理 、矫 正 罪 犯 的 有 效 措 施 ,能 有效 地 调 动 罪犯 的改 造 积 极 性 。 目前 ,笔
者 通 过 对 部 分 监 狱 的 调查 ,发 觉 由 于监 区 民警 警
力 较 少 ,生 产 、改 造 压 力 大 ,罪犯 的分 级 处 遇 没
之刑 矫治 犯罪 ,而在 于不 枉不纵 地及 时对 犯罪 之人
有效教育和矫正罪犯 ,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目 墨
前 ,笔 者 通 过 与 部 分监 狱 的 民警 交 流 ,发 现 部 分 民警 在管教 罪犯 中 ,对分 级处 遇 的 “ ” 、 “ ” 宽 严 理解 不准 ,将 “ 分级 处遇 ” 的 “ ”等 同于 “ 性 宽 人
则 的宽或严 。 二 、 当前 监 狱 实行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存 在 的
问题
的改革 方 向。… “ 而 不厉 ”意 味着 法 网严 密 ,刑 严
罚却 并不 苛厉 。 “ 而 不严 ”则正 好相 反 以此 为 厉
标准 ,我 国刑 事法律 应属 后者 。 意大利 著名 刑事法
( ) “ ” 三 济
( )罪犯 分 级处遏 的 实施存在 问题 一
1 . 民警对 分级 处遇 的 “ ” 、 “ ”理解 不准 宽 严
实施 分级 处遇 的 目的是 调动 罪犯 改造 积极性 ,
宽严 相济 中之 “ ” ,意指 互助 、补 益 ,宽 以 济 济严 ,严 以济 宽 。刑 法所 追求 的 目标 不在 于 以苛厉
施 以正 当之刑 。这种情 形 下 ,施 以宽缓之 刑 即可 以 达到 刑法 所要 达至 的效果 ,是谓 宽 以济严 。而严 以 济宽 ,则 是 当宽缓 的刑罚 不足 以产 生应有 效果 时 , 严密 的法 网增 加治罪 的普 遍性 而产 生补益 之效 果 。 刑 罚 的 效 果 既 不 是 越 重 越好 ,也 不 是 越 轻 越 好 ,关键 在于适 宜 。只有 轻重适 宜 ,才 能有效 控制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将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明确其背景和意义。

我将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揭示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然后,我将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剖析其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矛盾。

接着,我将提出解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问题的建议和思考,探讨如何通过改革完善现有制度。

我将总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启示,探讨其对未来司法发展的指导作用。

1.2 研究意义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现代刑事司法中应该如何平衡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个体权利和尊严,注重对犯罪者的人权保护和再教育,从而达到积极的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效果。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完善现行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更好地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是深远而广泛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2. 正文2.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采取宽严相济的态度和措施。

宽体现在对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实行宽容处理,主张用教育、警示等非刑事手段来达到目的;严体现在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要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维护社会法治和公共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体现了法治理念的全面发展,旨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尊重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2.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又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在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针对不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摘要我国对犯罪的治理方式随着时代转变而变化,刑法修正案不断出台,刑事政策也日趋成熟,但是刑事诉讼法却鲜有相应变更,程序上只有根据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分为简易和普通程序,刑事政策、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达成持久稳定的制度对接,这难以满足现代多样化的犯罪态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犯罪治理措施,在程序法上受到的重视远远不够,没有专门的从宽、从严、相济的程序实施保障机制,这一刑事政策只能成为空洞的口号或者是失控的权力。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和特征等等,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和意义等等,后面又分析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内容比较完好的介绍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

本着“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在不断深化和丰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认识,完善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规则和工作机制的背景下,改变诉讼程序封闭化的现状,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性保障机制。

关键词:宽严;刑事;政策目录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刑事政策的介绍………………………………………………………………(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多重目的引导下的强制措施异化运作………………………………………(二)强制措施体系的不健全………………………………………………………(三)、比例原则的操作程序缺位………………………………………………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完善对策…………………………………(一)减刑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二)理论基础一致化………………………………………………………………(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减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四、结语…………………………………………………………………参考文献……………………………………………………………………………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新时期加强刑事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了理论阐述:宽严相济的“宽”,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当是轻缓,分为“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两种情形。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宽严相济之“济”蕴含着结合、配合、补充、渗透、协调、统一、和谐之意。

在刑事司法中,包括宽以济严、严以济宽、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而不纵、严而不厉、宽严适时等几个方面。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刑事政策的介绍1、什么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随着国家、阶级、犯罪、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刑事政策”的称谓却是近代才出现的。

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基于本国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本国犯罪态势而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2、刑事政策的特征刑事政策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合宪性:即必须符合国家宪法规定,不得与宪法相冲突,要体现宪法精神;二是导向性:它反映国家对犯罪的意志倾向,体现国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趋势,是指导和调节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准则;三是宏观性:它是为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运作提供方向指导和工作思路,但它不可能代替基本法律;四是时段性:受所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受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制约,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会有不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有区别。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新时期加强刑事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了理论阐述:宽严相济的“宽”,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当是轻缓,分为“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两种情形。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宽严相济之“济”蕴含着结合、配合、补充、渗透、协调、统一、和谐之意。

在刑事司法中,包括宽以济严、严以济宽、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而不纵、严而不厉、宽严适时等几个方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该宽则宽,主要是指对于轻微犯罪或者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行为,在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中进行从宽处理。

该严则严,主要是指对于严重犯罪或者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在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中进行从严处理。

②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这是指,“宽”与“严”是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二者可能存在交叉,即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从宽处理的因素,而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也可能存在从严处理的因素。

③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这是指,“宽”与“严”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即从宽处理应当以从严作为后盾,而从严处理则以从宽作为基础。

④宽严有度,宽严适宜。

宽严有度,是指对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人的处理,不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宽而不纵,严而不厉,而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严到无限加重。

宽严适宜,是指“宽”与“严”不是一成不变的,到底是从宽还是从严,应当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因时、因地、因罪、因人而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多重目的引导下的强制措施异化运作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担负了过多的目的和任务,多重的、追诉型的强制措施目的引导让刑事强制处分权极度膨胀,突破了临时性强制措施的限制,导致了其运作的异化、极端化,侦查需要甚至成为拘留、逮捕的首要理由。

这大大背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强制措施唯一保障目的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在思想高度上重新认识强制措施的目的,还其一个纯粹的运作背景环境,让各项强制措施各司其职。

(二)强制措施体系的不健全就具体程序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刑事政策领域的最新动态,党和国家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这种政治和法治氛围中,司法机关为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地采取了各种的措施。

首先是宽缓型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

“严打”自身的弊端和应对犯罪上升势头的乏力,让宽严相济中的“从宽”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机关开展的实践,都主要集中在如何贯彻宽缓刑事政策上,如改革取保候审措施,提高其保障功能;轻微简易刑事案件的快速批捕。

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拘传期限比作为行政性强制措施的留置盘问还短,难以适应对严重刑事案件的打击。

监视居住适用范围与取保候审一致,但其操作难度相对大,作用无法得到实现,面临着虚置的困境,可以考虑将其废除,将其任务转移到取保候审上。

对于取保候审,大力推进其权利化改革,扩展适用范围,在现有司法实践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其操作性差和实用效果差的缺陷。

同时,我们还要防止这样一种倾向,即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同于宽缓化刑事政策,过度强调“从宽”,对犯罪嫌疑人不分情况地一味“从宽”。

严打是我国传统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的沿承和修正,而非舍弃。

它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从快从重”、“快捕快诉”。

为应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现实需求,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强制措施基础上,构建和完善“从快从重”程序,如改革拘传、拘留措施,适当延长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等。

构建公民无证拘留措施,及时打击现行犯一类的特殊犯罪主体。

从而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严”提供相应的强制措施选择对象和执行程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是依法的严,要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

笔者认为,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时先行逮捕的附条件逮捕措施,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司法机关的自我授权,不但不能强化严厉型强制措施体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反而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践踏,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置于相当危险的状态下。

(三)、比例原则的操作程序缺位从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泛滥到羁押期限的偏长,甚至超期羁押,可以发现,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背离了宽严相济中比例原则的要求。

拘留和逮捕的羁押期间整齐划一,刑事诉讼法对重罪、复杂的案件和轻罪、简单的案件的侦查阶段羁押期限虽在延长制度上有所区别,但因为标准模糊,实务中不论案情均予以延长羁押期限已成为常态。

决定机关对强制措施种类和期限的选择适用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相应的程序制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这里几乎没有发挥引导作用的余地。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完善对策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减刑制度作为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予要求,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切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基本价值与理念。

(一)减刑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已经成为各国刑法发展的历史潮流。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在实践层面意味着,不仅刑法的制定受到政策的指导,而且刑法的适用在强调罪刑法定的同时,也受刑事政策的导向和调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律回应,是深刻认识犯罪的科学选择和正确看待刑罚的必然结果,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基本策略与长久政策,其理念是刑法的基础,刑法的制定与运用、罪刑之确定与执行,都应以其理念为出发点和归宿,并以其理念来解释和批判刑法法条、讨论犯罪现象、拟订防止犯罪的对策。

因此,减刑制度作为刑法之下的刑罚理论与实践,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是题中之义。

(二)理论基础一致化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刑制度各自产生、发展的过程来看,二者之间有着内在一致性的科学精神实质与理论基础。

1刑罚经济性理论。

所谓刑罚的经济性,就是在行刑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

经济性理论用在刑罚中,就是应当考虑供(施刑)求(受刑)关系。

一个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进行刑罚化,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予以轻缓化的处理,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行刑成本,而且也可以减少对立情绪,增加社会和谐,这是花再多的钱也难以实现的。

这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足点。

同样,对已经改造好了的罪犯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无意义的消耗性刑罚,这种无意义的消耗性的刑罚,除了导致人力和物力无谓浪费外,还会产生一定的负作用,会导致刑罚本身的疲软与无能,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