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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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民事关系C 国际商事关系D 国际关系2、下列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B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C 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处于次要地位D 国际商事判例对各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3、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A 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部分B 接受合同规定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C 拒收全部货物D 接受全部货物4、国际贸易术语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A 成本加运费B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 运费付至D 运费、保险费付至5、下列关于提单的表述,错误的是()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 提单是货物收据C 提单是物权凭证D 提单是运输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交易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交易便捷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A 品质规格条款B 价格条款C 支付条款D 争议解决条款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专业性C 保密性D 终局性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5、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A 设权性B 无因性C 要式性D 文义性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特点包括:(1)主体的国际性,即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对象的广泛性,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3)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等;(4)发展的动态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变化和完善。

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修改版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修改版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按照各国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以法国和德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

4、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虽然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但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5、司法管辖豁免:指除非一个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6、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7、意定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通过其无形式限制但需要有相对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代理人以委托代理权的。

8、法定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行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的代理。

9、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代理10、实际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而在实际上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

它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两种。

11、表见授权:也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的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2、国际惯例。

(世界通用的语言)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有限意思自治远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数量原则、质量原则/特征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家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公约没有提到。

《新编国际商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新编国际商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新编国际商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一、填空题(20题,选10题,20%)1、《国法大全》集罗马法大成,是由、、和四种法律汇编而成。

2、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分为、、、和;私法则分为和。

3、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1);(2);(3)。

4、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大陆法强调,而英美法则强调。

5、所谓合意必须真实,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有或是在或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6、1999年10月1日之前,中国的合同法主要有:(1);(2);(3)。

新合同法实施后,和已经废止。

7、各国有关违约的救济办法有:(1);(2);(3);(4);(5)。

8、大陆法系各国对债的消灭有五条规定,它们是:(1);(2);(3);(4);(5)。

9、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英美法认为时效是属于 ,而大陆法则认为时效是属于。

10、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与;英国法把违约分为与;美国法把违约分为与。

11、在英美法国家,公司章程由和两个文件组成。

12、一般而言,下列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落空:(1);(2);(3);(4)。

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有:(1);(2);(3)。

14、公司的合并是指,有以下两种形式:和。

15、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和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执票人还要作成,行使。

16、“没有披露的本人”是指既不,也不。

17、TRIPs的主要原则有:(1);(2)。

18、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2);(3);(4);(5)。

19、商标具有下面三方面的作用:(1);(2);(3)。

20、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1);(2);(3);(4)。

二、选择题(20题,选10题,10%)1、关于大陆法的渊源,下面哪一组是正确的?(1)A.宪法(2)A. 制定法(3)A. 制定法B.制定法B. 习惯B. 法律汇编C.判例C. 判例C. 习惯D.学理D. 学理D. 判例2、关于美国联邦法院的构成,下面哪一组是正确的?(1)A.联邦地区法院(2)A. 联邦地区法院(3)A. 联邦民事法院B.联邦下级法院B. 联邦上诉法院B. 联邦上诉法院C.联邦最高法院C. 联邦最高法院C. 联邦最高法院3、要约引诱又称为邀请要约,在商业活动中,下面哪一组为要约引诱?(1)A. 报价单(2)A. 报价单(3)A. 价目表B.价目表B. 价目表B. 商品目录C.订单C. 商品目录C. 发票4、我国原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下面哪一组规定是正确的?(1)A.要求赔偿损失(2)A. 要求赔偿损失(3)A. 要求赔偿损失B.中止履行合同B. 中止履行合同B. 中止履行合同C.支付违约金C. 支付违约金C. 支付违约金D.解除合同D. 要求对合同进行修补D. 要求交付替代物E.其他合理的补救办法E. 其他补救办法E. 其他补救办法5、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货物的风险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弦时转移于买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

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重点期末考试

国际商法重点期末考试

国际商法重点简答题1.接受:指受价人在发价的有效期内,无条件的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達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2.实用新型: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缺陷必须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控制以前,即投入流通以前已经存在。

产品缺陷分为:设计/原材料/制造、装配/指示上/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4.什么是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5.清洁提单:指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批注等的提单。

6.什么是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违约救济:a)解除合同b)损害赔偿c)终止履行d)实际履行8.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a)海洋运输b)铁路运输c)航空运输d)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9.票据的特征:a)设权凭证b)流通证券c)要式证券d)文义证券e)无因证券f)债券证券10.汇票的种类:按出票人不同: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按付款日期:a)即期汇票b)远期汇票根据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不同a)记名汇票b)指示汇票c)无记名汇票11.专利权终止原因:a)专利期限满b)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c)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d)专利权人死亡又无人继承e)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f)专利权终止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12.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常见的抗辩有哪些?a)担保的排除或限制b)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c)自担风险d)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e)擅自改动产品f)带有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分析题1.如果你要创业,你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说明理由。

答:我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

理由: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因此而享有的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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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b 国际双边协定c 国际商业惯例d 各国法律规定e 国际组织宣言与决议f 跨国公司与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三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不同国家1.(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2.(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2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六排除买卖–(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七没有规定的不适项•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八《公约》的效力问题•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公约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九中国加入《公约》的两个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十国际贸易术语–C组–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前两种术语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后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

F组包括如下三个贸易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前两种术语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第三种适合任何运输–在F组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是: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②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③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④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主要义务是:①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费用;②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③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种术语中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线不同:FAS以指定船边为界线;FOB以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FCA以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十一、根据《公约》判断合同是否成立a 当事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b 买卖双方意思表达一致c 合同内容合法d 具备法定形式十二邀约和承诺的概念–邀约:要约是向特定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非特定人)提出的、内容明确并愿意受其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意思表示。

(也称发价、发盘和报价)–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将要约收回称为“撤回”。

各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CISG规定,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满足如下时间要求:①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收回称为“撤销”。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些情况下不能撤销要约:①要约人写明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以撤销要约;②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十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或是第一承运人所在地;或是特定存放地或货物生产地;或是卖方营业地。

•2、交货时间–(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3)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3、交付单据–根据CISG公约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那么,其义务如下:(1)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2)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前,纠正所提交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二)担保义务•1、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实际上,各国买卖法在卖方对其所售货物承担担保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明示担保要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默示瑕疵担保责任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承担责任:•(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二、买方承担的义务•(一)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 1.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手续支付价款• 2.价格的确定。

• 3.支付地点。

• 4.支付时间•(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非接受货物)十四违约的救济办法卖方违约a 无过失原则b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用c 实际履行d 减少价金e 宣告合同无效f 损害赔偿g 补进并要求赔偿损害a买方违约b实际履行c损害赔偿d宣告合同无效十五买方和卖方解除合同条件:(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1、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2、如果卖方不交货,且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或者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十六损失赔偿的原则:•1、可预见性原则:赔偿须以当事人(有理智的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合理预见到的为限。

(为防止对“可预见性”有争议,当事人最好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违约后果)•2、减轻损失原则(防止损失扩大原则):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合同一方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如保全货物、及时转售与替代购买),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十七先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对于先期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甚至解除合同义务的救济办法。

但是,应符合下列条件:•1.先期违约方将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救济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对自己中止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2.通知与保证。

(如违约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保证,则要恢复履行)•3.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须是预期根本违反合同才能解除合同)•在对外贸易中应充分随时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及时运用先期违约救济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十八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况•公约第七十三条对分批交货下的解除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方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十九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原则–(一)风险分担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以交货时间为转移原则应以卖方无过失为前提)•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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