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完整篇.doc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文明电[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文明电(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厅(委、局):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
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
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国办发〔2000〕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六月十五日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二○○○年六月十二日)近年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从而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
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联合进行。
要通过从严治理,取缔非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大力压缩经营场所的数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依法规范经营。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也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
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二)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四)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五)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六)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七)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八)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九)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1.06•【文号】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6日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
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鲁文市[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文市[2007]6号)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为了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2月16日,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2月26日,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将《通知》精神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重要意义。
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是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对此,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特别要按照《通知》提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职责。
文化部门是网吧和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中担负的职责。
一要切实加强对网吧违反接纳未成年人的管理,强化网吧退出机制。
要按照《通知》确定的2004年10月18日这个时间,对于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受处罚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落实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05•【文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6月30日召开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就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文化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实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00]29号)和电视电话会议上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将本地区治理的情况迅速及时地上报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二、禁止设置、使用下列游戏机:麻将机、扑克牌机、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牌机、三七机、97明星机、跑马机、弹子机、大型麻将组合机、大型战国风云组合机、大型扑克组合机、扑克牌连线机、麻将连线机、大玛丽机、小玛丽机、宇宙球机、小火箭机、猜球机、吹球机、小子机、棒球机、火圈机、摇钱机、动物乐园机、动物冠军机、梦幻回旋机、宾格机、满天星机、拉霸机、博士帽机、划拳机、转盘机、轮盘机、推币机、娃娃机、泡泡龙机、王牌对决机、大富翁机、中国锄大地机、金三色机、歌王机、超级大满贯机、龙虎争霸机、对花麻将机、电子基盘机、满贯财神机、金葫芦机、花花世界机、数字乐园机、不倒翁机、还珠格格机、卡通世界机、皇冠列车机、东方之珠机、泰山闯天关机、仙桃乐园机、熊猫乐园机,以及其他一切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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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
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十四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第十六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
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
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第十七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3) NO.1英雄联盟《英雄联盟》是由Riot Games公司开发的3D竞技场战网游戏,其主创团队是由实力强劲的魔兽争霸系列游戏多人即时对战自定义地图(DOTA-Allstars)的开发团队,以及动视暴雪等著名游戏公司的美术、程序、策划人员组成,将DOTA的玩法从对战平台延伸到网络游戏世界。
除了DOTA的游戏节奏、即时战略、团队作战外,《英雄联盟》拥有特色的英雄、自动匹配的战网平台,包括天赋树、召唤师系统、符文等元素,让玩家感受全新的英雄对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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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表示被坑的体无完肤@!NO.2守望先锋这是老王觉得最有潜力的一款游戏,强大的暴雪厂商制作,定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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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4年11月8日在25,000名暴雪嘉年华现场观众以及更多在线观众的期待中,暴雪娱乐于今日正式公布《守望先锋》,这是一款容易上手的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许多风格迥异的英雄和一个全新的暴雪游戏世界,多人组队对战的FPS游戏。
NO.3 地下城与勇士《地下城与勇士》简称DNF,横版格斗过关网络游戏,其游戏特色吸引了众多的玩家。
它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游戏,以2D画面表现。
在韩国,该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中国则由腾讯游戏代理发行。
这款游戏在中国风靡快10年了。
NO.4 穿越火线《穿越火线》简称CF,经典射击网络游戏,多样的游戏模式和新颖的武器让玩家乐此不疲。
它是韩国Smile Gate公司在2007年出品的网络游戏。
游戏采用第一人称射击形式表现,使用lithtech引擎打造。
游戏在韩国由Neowiz公司发行后因运营政策失误导致服务器关闭。
目前其他国家仍然保持运营状态,国内由腾讯游戏代理发行,日本由arario代理发行,越南由VTC Game 代理发行,美国先由Z8Games代理后转手EA旗下Origin平台十万脑残小学生的究极梦想!NO.5 qq飞车QQ 飞车,驾驶类的网络游戏,给喜欢赛车的玩家提供了一个竞技的平台。
飞车第一人可以得到国王的荣誉。
它是由琳琅天上开发,腾讯游戏发行的一款网络游戏。
游戏采用休闲,竞速的方式表现。
《QQ飞车》是专为QQ用户打造的一款时尚赛车游戏,采用了物理引擎PhysX来保证车辆运行时的真实感这个老王玩的不精,暂且不表。
NO.6 dota《DotA》(Defense of the Ancients),可以译作守护古树、守护遗迹、远古遗迹守卫,是由暴雪公司出品即时战略游戏《魔兽争霸3》的一款多人即时对战、自定义地图,可支持10个人同时连线游戏,是暴雪公司官方认可的魔兽争霸的RPG地图。
最早的DOTA地图则在混乱之治时代就出现了,一位叫做Euls的玩家制作了第一张DOTA地图《RoC DOTA》,其中两队都只有总共5个英雄,非常简单。
Euls退出之后有位玩家整合了很多个英雄制作了DotA Allstars。
在2005年,6.01版发布不久,IceFrog同Neichus对地图进行了多次修正和更新。
之后Neichus退出,IceFrog成为主要的地图程序员,负责包括游戏的执行和平衡的测试在内的任何工作。
随着6系列版本不断被发布,bug的修正,新的英雄和新增加的法术不断被引入《DotA》。
最终游戏分为两个阵营,玩家需要操作英雄,通过摧毁对方遗迹建筑来获取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