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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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梅晓伟杨晋华孙文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123000摘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实现了紧密的联系,许多学者在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明确强调,立法者并非是创设法律而是积极的发现法律。

其中大部分的法律知识来源于生活,在生活实践的过程之中,人们积极地创设与法律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民事法律关系应运而生。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但是两者并不会无休止的存在,只有一方积极的承诺并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互动,如果有一方没有站在法律的角度明确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那么就会导致法律与权利之间存在许多差距。

对此,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对我国民法之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076-02作者简介:梅晓伟(1996-),满族,辽宁东港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我国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中主要以民商合一制度为依据,通过积极地实现不同制度之间的有效运作,另外我们民法通则也明确强调,普通的诉讼时效与商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果活动时间比较长,交易的手续相对比较复杂,那么就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如果诉讼的时效期比较短,那么就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同时还会导致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一定的威胁。

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制建设情况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起步时间较晚,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立法者而存在较为明显的拿来主义倾向,主要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

其次,如果站在更加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不难发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较大,无法熟练的了解本国的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效力
1、不丧失起诉权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 当事人在一审为提出,在二审提出,人民法院驳回。 3、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非驳回起诉。 4、主张时效抗辩的期间 一审期间。否则视为放弃。 5、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6、放弃时效利益 已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一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不足2年):《民法通则》
1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 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概念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 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 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 利就丧失请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差异
不同点 取得时效
起源不 取得时效起源于十二 同 铜表法以前的习惯规 则
2、长期诉讼时效(2-20年)
3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海商法》第265条。
4年:《合同法》第129条。 3、最长保护期间(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最长保护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时效 不同点 最长保护期间 其他诉讼时效
起始点不同 是否适用中 断、中止
目的
从权利被侵害开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 始计算 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不适用
稳定社会秩序
适用
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三)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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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刖言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 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时效是种重要的诉讼时效类型,诉讼时效也被称之为消灭时效,通说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减损其效力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制度[1] 。

我们为何要强调诉讼时效,以及为什么要研究它?因为,民法上确立诉讼时效制度有诸多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厘清和确认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各种秩序。

其次,诉讼时效可以减轻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难度,从而在法律公平上保护了债务人。

再次,诉讼时效还可以“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身的权利。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3)基于身份产生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伦理道德等问题;
(5)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即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民法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下面将从适用范围、计算起止时间和中断暂停的情形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法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其次,民法诉讼时效的计算起止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重大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重大纠纷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权利人将失去向法院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

最后,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暂停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可中断或者暂停。

中断时效的行为包括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庭外对赌、财产扣押、判决或者裁定、仲裁裁决等。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暂停的情况包括系统终止、起诉得到来信或者通知的时效。

总之,民法诉讼时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重大纠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在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将失去主张权益的权利。

然而,中断和暂停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使得当事人不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失去维权的机会。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情况,合理利用好时效期限,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法律效力

考点3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要件及法律效⼒[08/三/52;05/三/4:04/三/82]⼀、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诉讼时效的适⽤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诉讼时效。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于请求权,⽽不适⽤于⽀配权(如Nk7、⼈⾝权),也不适⽤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

具体⽽⾔,⼜分以下⼏种情况: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先是指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对于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因物权受到侵害⽽产⽣的请求权,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已登记的物权所产⽣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时效⽽消灭。

3.对于⼈⾝权请求权,基于⾝份关系所产⽣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不适⽤诉讼时效;⼈⾝权受到侵害所产⽣的停⽌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只要侵权⾏为仍在持续,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应适⽤诉讼时效。

4.对于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为,如果侵权⾏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停⽌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

5.还有⼀个例外的情况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有怠于⾏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1.胜诉权消灭。

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丧失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来抵销债务。

2.实体权利不消灭。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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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谓诉讼时效 , 又称消灭实效 , 即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 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按其作用可以分 为: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

通说认为支配权、形成 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学者们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争 议主要集中在请求权上 , 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是 争议的焦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由请求人向权力机关请求确定物权归属关系的权利。

能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作请求人都是民事主体。

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法院或不 动产登记部门 , 这些被请求人在此类法律关系中不是民事主体。

在物权确认请求权中 , 请求人一方面不是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 不为某种行为 , 另一方面也不能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 ,只有在物权请求权被确认之后请求人才能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 57 条规定: “物权人在发生对其权利存在的质疑以及对其权 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 , 可以请求确认其权利 , 物权人依前款行使 确认无权请求权 ,不受为民事主体的义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 并且请求人与被诉讼时效的限制。

” 另外, 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及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请求权, 这两个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通说,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此处的共有关系指按份共有, 因为在共同共, 共有人没有关系中有分割标的的权利, 尽管通说认为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故不罹于诉讼时效。

在商品交换中, 财产共有形式便于集资,发展横向联合能够机动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还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 法律没有必要督促权利人及时分割共有物以解除共有关系。

若共有物的分割适用诉讼时效, 就会使部分共有人的利益受损, 不利于经济的流转, 有违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以促进经济流转的初衷。

另外, 在审判实践中也常见到夫妻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现象,若因时效而丧失分割请求权,就会损及另一方的利益, 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几乎各国立法例都将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出诉讼时效的领地,究其原因,史尚宽说:相邻权系伴随相邻关系之权利, 与其关系相始终, 于其关系存续中可认为常新发生不罹于消灭时效。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存款人对存款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还存在争议, 李开国认为应是物权性权利。

笔者认为应为债权性权利, 因为储户行使权利必须借助银行的帮助, 储户自己无法直接行使支配权。

再者货币是一种特殊物, 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 存款人将存款本金存入银行, 存款本金的所有权由存款人转移给银行。

另外借贷合同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储户的名义放贷, 可知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享有所有权, 银行取得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是以存款人取得对银行的债权为对价的。

因而笔者将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放置在债权请求权之下讨论。

就储户存款而言无非两种一是活期,二是定期。

在活期存款中, 存款人在提示存款单要求给付以前, 即便有诉讼时效,也无法起算时效; 而一旦存款人提示存款单,如果银行自行给付,没有诉讼时效适用的可能, 在定期存款中,于定期内存款人要求给付不可能有时效的适用,而超过定期,存款即转为活期, 也无法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将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储户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不能主张权利, 容易导致储户不能维持正常生活而引发社会问题, 也不利于银行融资。

再者,将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与社会现实和交易习惯相悖。

在人格法上,当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 受害人的消除影响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产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有两类: 一是侵害本身具有持续性,故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二是侵害行为本身不具有持续性, 但所产生的效果却具有持续性; 其次这种侵害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在侵害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未见或未预见其危害故而放弃了请求,但随着时日的经过危害性才逐渐凹显。

法律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有效期间 , 期间经过则权利 不再受保护 ,此为除斥期间 ,无需适用诉讼时效。

但是 , 知识产权 派生出来的人身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这些 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基于侵害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停止侵害 请求权须适用诉讼时效。

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如依《民通意见》 170 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 基于婚姻法 20 、 21、生的部分须适用诉讼时效。

二、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28、 29、 43、 44 条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但是对已经发基于债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均适用于诉讼时效 ,如: 基于合同 的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 ; 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及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须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还有如: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的请求权、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海商法上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有关权利人的报酬亲属法请求权、上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各期给付请求权等都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哪些适用于诉讼时效呢?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1) 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是权利人损坏标的物, 恢复原状实质上是以侵权人的费用修理标的物,等于以这笔费用赔偿物权人的损失, 其经济性质与损害赔偿是一致,即实际上侵权人需要为一种给付, 这和债权请求权相似。

正如李开国所言: 很难想象物损害之当时不要求加害人修理恢复, 将该损坏物搁置数年之后再要求加害人修理恢复还具有(下转第26 页)( 上接第15页)正当性。

(2) 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相邻关系中, 各方均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用益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都应为他方提供方便, 从而使己方权利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故不应为这种请求权设定一个期限。

否则会造成一方权利扩张, 另一方丧失救济的可能, 从而有悖于法律公平精神。

另外, 如果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 可能造成邻里间追究数年或数十年的恩怨纠纷,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3) 未登记的不动产及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未登记的不动产及动产权利归属关系不如登记物的权利归属明确, 一旦这种不明确的状态存续时间太长将产生举证困难而不利于解决纠纷,另外, 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适用诉讼时效更为适宜。

亲属法上所生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基于夫妻关系的扶养请求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对已发生部分却应当适用。

因为虽然扶养请求权本身应当伴随夫妻关系之始终,但已发生部分实质上已经转换为按各期给付的普通债权, 因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二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种请求权是因为一方有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 无过错方所享有的请求权。

其性质为债权, 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明确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其时效为 1 年。

三是亲子关系中的抚养请求权, 这种抚养请求权和夫妻关系中的扶养请求权在性质上殊无二致。

故也应令其本身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而对已发生之部分应当适用。

四是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收养法》第30 条: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据此,养父母可以向成年养子女或生父母主张补偿请求权。

从性质上来说, 该权利属于债权; 从存续状态上看, 该权利属于非持续性权利;从权利内容上看,该权利的发生虽然具有人身性, 但其发生之后可以与原身份关系相分离, 因此其应当是适用诉讼时效。

那么, 人格法上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呢?在物质性人格权方面如健康权、生命权等, 对此种权利施以损害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 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和赔礼道歉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赔礼道歉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 故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赔礼道歉虽具有人身性,但其实质是一种给付, 且按李开国先生所言: 于名誉受侵害之当时不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 数年过后时过境迁才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其正当性值得怀疑。

基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支付报酬、使用费、转让费请求权 , 因侵害造成利益减损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属于债权 性质的请求权 , 因此应适用诉讼时效。

其他法定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诸如 : 婚姻司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给付的一方有彩礼返还请求权 , 其共同 点都要求婚姻关系的未建立或被解除 , 因此彩礼的性质类似于不 当得利 , 故而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 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若干意见》 18 条、《民通意见》 177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各国民法典 , 也都有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

当继承人继承利益受损时 ,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 若事隔多 年再行提起 , 显然违背了诉讼时效所内含的稳定功能和秩序价 值。

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523.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0.246. 高山.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法学.2001(7).江平主编 .民法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385.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21.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7,4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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