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制度
最新标准版离婚协议书含注意事项

最新标准版离婚协议书含注意事项[您的名字][离婚协议书]鉴于甲方(以下简称“丈夫”)和乙方(以下简称“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如下离婚协议:第一条离婚原因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分歧,经过反复协商,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子女抚养1. 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由妻子享有,并行使相应的义务。
2. 丈夫享有与子女建立亲子关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财产分割1. 丈夫和妻子确认婚姻期间所共有的财产,并在离婚协议签署后进行公证,详细列明所有财产的清单。
2. 丈夫和妻子自愿将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确保公平。
3. 对于个人资产,丈夫和妻子各自保留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负债承担1. 丈夫和妻子确认婚姻期间所欠债务,并在离婚协议签署后进行公证,详细列明所有债务的清单。
2. 丈夫和妻子自愿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不互相承担对方的债务。
第五条配偶赡养费1. 丈夫和妻子自愿支付给对方一定的配偶赡养费,作为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2. 配偶赡养费的支付方式、期限和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本协议。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1. 丈夫和妻子同意保守离婚协议的内容,并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再纠纷,不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
2. 丈夫和妻子同意在各方的监督下,积极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保持友好合作。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并附带法律效力。
附件:1. 共有财产清单2. 债务清单3. 其他附件(如有)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条文。
2. 共同财产: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韩国协议离婚是的

韩国协议离婚是的韩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运作机制及其影响在韩国,离婚是一种相对常见的现象。
由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作用,韩国社会中离婚率逐年上升。
为了解决离婚问题,韩国采取了一种独特的协议离婚制度。
本文将探讨韩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其对家庭及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韩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运作机制1. 法律要求与协议离婚根据韩国法律,夫妻双方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并经过法定反思期(3个月至一年)后达成离婚协议。
2. 协议离婚协议的要素韩国协议离婚协议通常包括以下要素:离婚的原因、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子女财务支持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协议离婚协议需双方签字并办理注册手续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3. 法院对协议离婚的审核韩国法院会对协议离婚协议进行审核,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正,并保护儿童权益。
法庭可能要求双方补充材料或进行必要的听证,调解双方的分歧。
4. 生效与执行一旦协议离婚协议经过法院审核并认可,就会生效。
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韩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影响1. 降低离婚纠纷的成本与时间相较于传统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能够降低离婚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双方能够自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律师费用。
2. 提升离婚后的亲子关系韩国协议离婚制度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
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要就抚养权和子女财务支持达成一致,这有助于保持离婚后的亲子关系和谐。
3. 减少社会压力与歧视韩国传统上对离婚有一定的社会压力和歧视。
协议离婚的机制可以减少离婚带来的社会压力,允许夫妻双方相对隐秘地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隐私。
4. 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协议离婚有助于减少离婚案件的积压,缩短离婚过程,帮助夫妻双方更快地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这对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5. 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尽管韩国协议离婚制度相对成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方面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协议离婚程序相较于诉讼离婚而言,步骤较为简单,主要是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具体步骤如下:1、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或律师处签订。
2、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需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交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协议是否合法等。
如果材料齐全、合法,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离婚证》。
4、领取《离婚证》拿到《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证》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凭证,在后续办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需要出示。
以上就是协议离婚的基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协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确保顺利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程序怎么走?协议离婚程序相较于诉讼离婚而言,步骤较为简单,主要是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具体步骤如下:1、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或律师处签订。
2、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需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交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协议是否合法等。
如果材料齐全、合法,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离婚证》。
4、领取《离婚证》拿到《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婚姻法重要制度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
一、结婚制度
1. 结婚条件:包括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近亲血缘关系等。
2. 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
3. 婚姻无效:如果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
二、离婚制度
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离婚后果: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家庭关系制度
1.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 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 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四、法律责任制度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婚姻法重要制度,例如对家庭暴力、婚姻诈骗等问题的关注和处理,以及对于婚姻家庭相关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婚姻法体系,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浅析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引言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浅析这些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不足1. 社会认知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相对较新,社会上关于其了解和认知的程度有限。
部分人对于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和手续要求存在误解,这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2. 权益保障不足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在协议的制定中面临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特别是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较弱势的一方可能面临不公平的情况。
3. 法律规范不完善相比传统的诉讼离婚制度,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家庭暴力、虐待等,协议离婚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和解决机制。
4. 实施过程监督不足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协议、欺诈等行为,却难以被发现和制止,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
三、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协议离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其认知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离婚协议内容和制度的教育,确保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运用协议离婚制度。
2. 加强权益保障在协议离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确保较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协议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提供法律援助,避免协议过程中的事实不对等。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协议离婚的特点,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解决等方面,应明确详细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监督机制在协议离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行政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法国离婚制度

法国离婚制度
法国离婚制度是法国依据其《民法典》规定的,是一种受现代法律保护的离婚制度。
它是一种在法律上允许夫妇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也为夫妇正式的离婚安排了一个合理的方式。
在法国,夫妇们有三种途径可以正式离婚:协议离婚、裁决离婚和分居离婚。
1. 协议离婚:这是指夫妇双方可以解决所有离婚事宜的条件,在法院的监督下,同意一致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的最大优势在于,由于离婚事宜已经结束,双方都可以达成一致,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冲突,并且实行方便快捷,双方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离婚程序。
2.裁决离婚:这是指当夫妇之间存在分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判断,裁定离婚的方式。
裁决离婚有时是由双方自愿提出申请,有时是由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而由法院最终裁定离婚。
3. 分居离婚:这是指夫妇双方协议在不满足离婚条件的前提下,在法院的审批下,一段时间内分居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可以在法院的审批下,分居一段时间,一般是两年,如果在此期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就可以申请正式离婚。
总之,法国离婚制度既可以帮助夫妇正常离婚,又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为夫妇安排了一个合理的离婚方式。
而离婚的后果也需要双方都要尊重,不要擅自改变离婚协议,以免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年新婚姻法离婚协议标准版本(2篇)

2024年新婚姻法离婚协议标准版本女方代表:男方代表与女方代表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代表抚养,女方代表每月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
女方代表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代表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代表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市____路_____弄_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
现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代表所有,女方代表配合男方代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代表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代表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代表自愿自筹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部分,由男方代表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男方代表:_____(签字)女方代表:_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新婚姻法离婚协议标准版本(二)离婚协议书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并达成离婚协议,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离婚协议书。
一、婚姻情况甲方与乙方于(婚姻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地点为(婚姻登记地点)。
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确认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离婚协议。
二、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将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经核实,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列举共同财产清单)甲方将(列举甲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归甲方所有。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实务案例解析一、介绍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会涉及到各种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
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我国实行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协议、诉讼离婚、调解离婚。
本文将从三大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析。
二、离婚协议1.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指夫妻自行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离婚事宜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1)夫妻双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夫妻双方都认为无法维持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内容没有争议。
3.程序(1)协议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签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议离婚;(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离婚协议进行调解。
4.效力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同意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经过协商,双方制定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并签字盖章。
双方根据协议共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议离婚,调解后,离婚协议获得了法律效力。
三、诉讼离婚1.基本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无效或离婚的一种方式。
2.适用条件(1)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维持;(2)夫妻中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重大致残疾病;(3)对方有重婚、夫妻感情实质空虚、缺乏性生活等情形。
3.程序(1)诉讼离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2)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后,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对方;(3)双方当事人应当到法院参加庭审并进行互相质证。
4.效力法院判决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王先生和赵女士感情出现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维护,判决离婚并制定了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事宜,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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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我国逐渐形成了高度个人自治的协议离婚制度,其作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基于感情破裂,对解除婚姻关系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就子女及财产问题做出适当处理,从而消灭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在设计方面极大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致使一系列的问题一一显露,譬如草率离婚、“假”离婚等等都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
本文将协议离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关于我国立法的完善作为重点,旨在能够使我国未来的协议离婚制度更加完善,从而造福于整个社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国正式施行,由于其简化了婚姻登记程序而方便了人们的结婚、离婚过程,因此受到了很多好评。
“很多人称赞有加,认为其充满了人性关怀,反映了时代进步,”[1]但是在其实施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假离婚的群体性离婚事件①[2]。
虽然钻政策法律漏洞者在各个时代都屡见不鲜,但为了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重新进行一番理性的审视与反思。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过程自1950年我国在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了协议离婚制度之后,这一制度分别在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1986 年的《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予以了规定。
而对于协议离婚中的法律干预则是出现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①群体性离婚事件:这里所谓的群体性离婚事件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许多夫妻在并无离婚意图的时候而进行的离婚行为。
1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将上述干预措施全部取消,同时还特别规定“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即应当“当场办理”。
这些变化说明通过国家来维持婚姻稳定的干预措施逐渐退出了协议离婚领域,取而代之的是把离婚以及离婚后果的支配权完全交给了当事人自己,从而使得离婚行为演变为个人私事。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协议离婚制度(一)协议离婚制度的概念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特点1、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议离婚解除的是夫妻身份关系,所以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程序。
在我国,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适用协议离婚。
2、协议离婚的内容是合法真实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它是当事人以结束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夫妻身份为目的的双向行为,其内容必须具备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缺乏缺乏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的真实合法的合意,就不构成协议离婚。
3、协议离婚形式上要求当事人必须经过特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可现协议离婚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生存期间自愿终止婚姻关系,并就其后果一切事宜达成合意,这一离婚合意,还必须法律承认并赋予其以合法的效力,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制度意义上的协议离婚。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1、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2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应当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是否正确、证件是否齐全,如有错误或遗漏,婚姻登记机关可限期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或补正;同时需要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如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夫妻一方困难时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等。
3、登记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确认,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三、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背后的隐患(一)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实行所表现出来的问题1、草率离婚增多由于新的协议离婚制度条件的过于宽松,使一大批人涌入协议离婚的热潮,很多人对婚姻关系轻率处理,没有慎重地对待离婚问题,从而成为所谓的“闪婚一族”。
它的办理程序较之过去更加方便、快捷,为人们草率对待婚姻大开方便之门,以致在离婚率中的协议离婚的比例迅速增长,远超诉讼离婚。
2、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中,只要当事人认为是“适当”的安排,婚姻登记机关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至于协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这就无法杜绝父母为达到个人目的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情况的发生,甚至以未成年子女为筹码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3、“假离婚”②现象的增多近年来,由于我国在土地管理、房产调控等方面采取严格的管理和干预措施,很多夫妻以假离婚的方式,轻松规避法律,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现象层出不穷。
对社会道德的底线、诚实信用的观念、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尊严和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造成了损害。
假离婚现象的出现,不仅与当事人的思想道德认识有关,更与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过于宽松有关。
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干涉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婚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协商。
加之现行②所谓“假离婚”,又称合谋离婚,即已婚男女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来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3的登记离婚制度并未对合谋离婚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因而,不少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不惜以离婚为代价,从而使得假离婚和骗离婚现象愈演愈烈。
4、登记机关的审查程序存在漏洞现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只要求离婚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登记,由此看来,我国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
尽管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离婚自由,然而由于未进行实质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所存在的不公正情形,既无从得知,也无从监管。
(二)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自身缺陷1、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标准不统一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法定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法定标准在协议离婚制度里并未涉及到,协议离婚制度里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仅仅是当事人的一份离婚协议,而没有一个明确的可以依据的标准。
这说明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离婚标准与《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的法定标准不相吻合,这是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一大缺陷。
2、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应该充分发挥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对于婚姻来说,完全自由的意思自治不一定是有利的,我们应该控制其自由的维度。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中只要当事人自愿,且相互间有离婚协议,无论此前其婚姻状况的好坏,婚姻维系时间长短,能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都可当场办理离婚。
这种过度自由的协议离婚制度,使得一些人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骗离婚、假离婚屡屡得逞,瑕疵离婚不断产生。
四、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一)适度限制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世界各国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同时,各国也都规定了协议离婚适用的限制性条件。
相对而言,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几乎没有限制。
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针对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有必要予以适度的限制。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19 条的第 1 款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婚生子女,就必须得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离婚;如果没有未成年的子女,可以直接协议离婚。
”4墨西哥和我国澳门地区的民法典都有相类似的规定,这些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目前现行的协议离婚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自己订立一个离婚协议,并没有关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如何保护的规定,仅仅依靠父母的自我约束和道德上的约束,无法保证天下所有的父母都能够做到以子女的利益出发,有的时候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会选择牺牲子女的利益。
所以,法律应介入其中,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笔者认为,不满 10 周岁的孩子还不具备辨别能力,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则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方式,规定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官的监督下制定离婚协议,以确保该协议不损害子女的权益。
(二)增加恢复和维持当事人关系的程序设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浮躁的社会风气也随之盛行,有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并不谨慎,仅因一时的气愤便草草离婚,“今天结婚,明天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
为了防止草率离婚现象的频发,法律应当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定离婚考虑期;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考虑期,即在当事人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一个月(或更长时间)之后,双方再共同申请一次,婚姻登记机关才予以登记。
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冷静地考虑其行为后果,以免意气用事;同时,也给婚姻登记机关一个解决问题的期限。
现如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协议离婚制度中都规定了离婚考虑期。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有关离婚考虑期的规定,立法者认为夫妻双方既然已经达成离婚协议,肯定是已经都经过深思熟虑的了,没有必要再设定一个离婚考虑期,如此反而使的协议离婚的程序变得繁冗。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一方面,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身份关系,它的建立和解除对于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事人会持谨慎的态度对待此事;另一方面,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极易感情用事,甚至会由于一时的言语不和而选择离婚。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离婚考虑期设定为1个月比较合理。
第二,对离婚申请人的的结婚期限加以规定,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达到一定的期限,才能申请离婚;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中缺乏对离婚申请人结婚年限的规定,这无疑增大了草率离婚5的几率,一方面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协议离婚申请人的结婚年限有必要进行适度的限制。
综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协议离婚申请人的结婚年限应以 1 年为宜。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存在磨合期,需要彼此适应一段时间。
如果时间过短则达不到磨合的效果,而时间过长则不利于真正不适合在一起生活的人选择协议离婚的权利。
对于结婚在 1 年内的夫妻,实在没有办法生活在一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