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通俗易懂

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通俗易懂
检察院与法院的区别:
1、检察院和法院性质不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2、两者的职能不同;法院是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和强制执行的职责,检察院是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检察院是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享有侦察权,且可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只是行驶监督的作用。
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
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B.市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C.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D.乡级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召集正确答案:A解析:A选项,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项正确;B选项,地方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选项错误;C选项,县级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选项错误;D选项,乡级没有人大常委会,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宪法学2.某市政府将要设立一个新的工作部门,有权做出批准设立决定的是( )。
A.市政府B.省政府C.市人大D.国务院正确答案:B解析:政府部门的设立记住一个口诀“找爷爷”,即市政府设立部门就找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设立部门就找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设立部门就找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B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宪法学3.甲省下辖乙县,该县要下设区公所,关于区公所的设立的批准主体是( )。
A.甲省政府B.甲省人大C.乙县政府D.乙县人大正确答案:A解析:派出机关设立的决定主体口诀“找爷爷”,故乙县下设区公所,要找甲省政府批准,故A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宪法学4.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期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省高院副院长每届任期五年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C.市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正确答案:B解析: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任期,记住口诀“一把手五年,大法官(大检察官)两届”,故A选项错误,因为副院长不是“一把手”,不受任期五年限制;B 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C 选项错误,市检察长不是“大检察官”,只有任期五年,没有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限制;D选项错误,副检察长既没有任期五年限制,也没有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限制。
严格区分“选举”、“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推选代理人选”和“决定代理人选”

严格区分“选举”、“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推选代理人选”和“决定代理人选”上述六种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和任免权的方式。
1、选举。
选举是以民主方式推荐候选人,选举人按自已的意志有选择性地进行投票决定当选人的用人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职务实行选举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应当无记名投票,不能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表决。
因为在我国,选举就意味着可以另选他人,只有投票才能另选他人,举手表决和电子表决器表决都不能另选他人,这也是选举与任免、决定任免的重要区别。
2、决定任免。
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担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或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职务的决定。
决定任免的表决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愿,最好不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选;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
选举和决定任免的区别在于:选举可以由选举者提出候选人并且可有选择性地投票决定被选人;决定任免不能由选举者提名候选人,只是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3、任免。
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请,任命有关人员担任某一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对象是: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法院其他组成人员职务;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4、批准任免。
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予以批准认可,履行同意手续。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局三者有哪些区别?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局三者有哪些区别?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虽然都属于政法系统,但其实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下面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做一个简单介绍。
第一,三者的职能不同。
检察院又称为检察机关。
主要职能是负责司法监督,批准逮捕、刑事起诉、审判抗诉、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办和起诉等。
法院又称为审判机关。
主要负责审判职能。
审判的重点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内容,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安局又称公安机关。
主要负责治安巡逻、治安处罚、刑事侦查、经济侦查、交通巡逻和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吸毒缉毒查办、边防管理、公共安全的维护和管理,属于我国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保卫者。
第二,三者的行政级别不同。
检察院和法院的院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属于同级行政级别副职待遇。
副院长和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院,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公安局局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现在多数公安局长进同级党委常委或是政府副职。
第三,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同。
需要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除了要具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证书以外,还要参加统招考试,符合两院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才能被录用;进入公安机关工作除了要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外,还要符合公安民警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下达警号的,才能成为正式的公安民警。
总之,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都属于我国政法系统,但是由于履行职务的职能范围,工作人员的招考或是任命,职级待遇等不同,实际上属于三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不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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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任命和决定任命篇一:任命和决定任命任命是和选举对应的。
任命和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但两者之间存在区别。
投票选择的方式。
决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者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
两者的具体区别在于:第一,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
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上一级人大代表。
法律规定决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二,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来自:WwW. : 任命和决定任命 )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
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代表不能另提候选人。
第三,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
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
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宪法中的任免权

宪法中的任免权一、任免权之“任”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之“任”,即产生,是指一个乃至几个国家机关通过依法“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成员,进而“组建”这些国家机关(如换届时全面的“任”),或通过依法“产生”某国家机关的个别成员以“改变”这些国家机关内部的成员结构(如在任期内对个别人员的先“免”后“任”)。
(一)“任”的主体即谁有权任,其任的资格是什么?根据是什么?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其权力主体主要有议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
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议会的任免权可能属于议会中的某一个院(如在美国主要属于参议院),在我国这样的议会设立常设机构且该常设机构有很大权力的体制中,议会的任免权往往在议会和其常设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分工。
1、议会的“任”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其“任”的对象是否能够被“任”,有的是议会可以独立决定的,有的则必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才能完成。
前者如土尔其、以色列、新加坡的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1]我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完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独立选举产生(我国宪法第62条第4、6、7、8项);在法国,“特别高等法院是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法国宪法第67条)。
后者如我国总理的产生需有国家主席提名,副总理等需有总理提名,最高权力机关才能决定(我国宪法第62条第5项);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由总统向国家杜马提出后,国家杜马才能审议并作出决定;[2]日本总理大臣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提名,天皇依据国会之提名任命(日本宪法第67、6条)。
2、国家元首的“任”国家元首的“任”之权,在有的国家是虚权,在有的国家是实权,但一般都需要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合才能行使。
如政府首脑的产生,或者由国家元首提名,议会决定,国家元首任命,如我国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或者由总理建议,总统任命,如新加坡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总检察长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之。
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

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垣曲县政协委员党校副校长省政协特约信息委员谭抗战近日,浙江一县官拟任台州中院院长的消息受到社会热议和质疑。
传统观念认为,法院院长不一定要懂业务,只要能把握政策,有全局意识就行,但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种观念越来越不被学界和业界接受。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
一是规定笼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并未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要求,以致于地方党政领导转任法院院长比较常见。
二是与《法官法》的规定不一致。
《法官法》规定,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即法院院长也是法官,应符合法官的基本条件。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担任法官“需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是有碍司法公平。
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院院长不仅是行政职务,还是审判职务,同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必然要履行审判职责,参与专业性极强的审判事务,而且还很可能是最后“拍板”的人。
一个没有法官资格、不具备法律背景、缺乏司法实践的人来充当公平正义的最后裁判者,司法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也极有可能突破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术有专攻,让一个“外行人”来当法院院长,公众有理由有权利表达不安和担忧。
这无异于厨子修大桥,木匠建水库。
人常说,农家活,不用学,人家咋做我咋做。
但法院办案,往往是人命关天的事啊!不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外行管内行难保不闹出笑话,难保不再上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闹剧。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外行领导内行”现象,但在司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的今天,行家当法院院长应该成为司法新常态。
在任命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时,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会更有说服力,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绝对不能成为法官。
如何区分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

如何区分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有朋友提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分别是什么意思。
今天尽量用我所掌握的词来区分一下这几个“制”。
一、考任制
是指进入体制的一种录用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干部都是通过考试进入体制的,常见的有国考、省考、市考等。
“考任制”重点是“考”字,代表其录用方式是考试。
二、聘任制
通过“考任”进入体制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并签订合同的形式,以完成任务为目的,“请”干部到机关来担任领导职务。
完成任务后可选择是否解聘,实际上聘任制的领导,都不会被解聘,是比较牢固的任职方式。
“聘任制”重点是“聘”字,意味着是靠“契约”精神来维护双方关系,相比传统的铁饭碗,聘任制更像瓷饭碗。
三、委任制
委任制是任免机关通过委派任职的方式,委派、任命干部担任某领导职务,是传统意义上的任职方式。
百姓平常口中说的“铁饭碗”就是委任制,委任制就一个字“稳”,只要不犯错,可以稳稳地待到退休。
四、选任制
是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被选出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一种任职方式,如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
“选任制”重点是“选”字,即担任的职务是通过民主“选”出来的,所以首先其必须是体制内的干部,才有被选举权,才能在干部中优中选优。
如果委任制是铁饭碗,那我理解的选任制就是金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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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
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
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