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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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单选题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A. 网络著作权制度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A. 作者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C. 网络服务提供商D. 网站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A. 开发成本低廉B. 实用价值高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多选题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A. 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B.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C. 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D. 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两者的特征没有不同3.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新形式的信息成果(技术成果),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这些新形式的信息成果中有代表性和发展得较为成熟的 (10分)A. 计算机软件B. 数据库C. 电子证据D. 电子商务4.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商业方法(网络商业模式) (10分)A. 网上商品销售方式B. 网络广告方式C. 网上支付链接D. “一次点击”购物技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自测题(90分)(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单选题1. 甲创造完成一幅美术作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乙B. 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乙C.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移转D. 甲不享有署名权2.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 (10分)A.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B.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 《网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到A网站。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中国顶极域名注册协议6篇

中国顶极域名注册协议6篇

中国顶极域名注册协议6篇篇1甲方(注册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域名注册服务商):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注册中国顶级域名,并接受乙方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域名:本协议中涉及的域名指在中国境内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2. 注册:甲方通过乙方完成域名的申请、注册及续费。

二、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域名的注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域名申请、域名管理、域名解析等。

乙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甲方的域名注册申请,并确保域名的正常运行。

三、注册条件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2. 甲方应保证所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甲方对所注册的域名拥有合法权利,并承担与该域名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乙方公布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按时支付域名注册费用。

2. 如甲方需要额外服务,应按照乙方公布的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并保证服务的正常运行。

2.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注册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3. 乙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整服务内容、价格等,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4.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域名从事非法活动。

5. 乙方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障域名的正常运行。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关于规范GOVCN域名使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GOVCN域名使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域名使用的通知为规范域名的使用,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8]172号,以下简称《域名体系公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中心对域名使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的使用者应为政府机构按照《域名体系公告》的规定,二级类别域“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故 域名的使用者应为我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授权的机构。

二、域名的规范使用域名对应的网站为商业网站的,将由相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域名持有者修正使用行为。

如果域名持有者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修正的,我中心将停止相应域名的解析。

三、我中心将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请与我中心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个人域名开放政策调研专题(2003年5月)自2002年信息产业部调整我国域名注册政策以来,我国国家域名CN由于形式简洁、申请方便、用户利益有保障等优势而大受欢迎,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

但由于目前政策仍不允许个人注册,因此业界关于开放个人注册的呼声日渐强烈。

我国域名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有意积极推进,委托我中心进行相关调研。

开放个人域名的含义有两个,一是是否允许个人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二是开设一个单独的个人域(比如、、等),用户在其下注册三级域名。

个人域名开放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我中心为做好政策调研,委托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专家进行相关问题的论证,争取做到万无一失。

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也是非常重要的。

您的意见将作为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个人域名开放,我国的域名管理和服务体系将发生一系列较大变化,《个人域名开放政策调研专题》将为广大用户及时详细地提供有关最新进展和信息。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日期】2002.12.12•【文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2>555号)规定,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我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信部电函<2002> 611号),现予以通告施行。

一、禁止注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内容。

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

二、限制注册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

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1、基于技术原因为了避免与国际域名体系发生混淆,同时为了今后CN域名体系增加新的二级类别域名留有拓展空间,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将来用于顶级域名或者二级域名的名称,限制注册为CN二级域名。

(1)其他国家和地区域名(ccTLD)设立的二级类别域名(21个)(2)类别顶级域名(gTLD)(37个)(3)常见姓氏(304个)2、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

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

(1)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2)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3)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

我国域名争端的解决方式及其评析

我国域名争端的解决方式及其评析
为一 谈 。为此 ,对我 国现 有的域 名争端 解 决方式 作一 梳理 评价 ,很 有必要 。
- … -… -啪 - … -… -哪 -… -… - … -… -一
体的 合 法权 益 。 最后 ,必须 厘清 我 国证 券 交 易所 的产 权性 质 。根据 我 国法 律 的规 定 ,证券 交 易所 是一
中 图分类 号 :D9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8420 )40 4—0 1 0 619(060 —0 3 5 互联 网的 飞速 发展 ,给 国人 带来 了全新 的信 息工具 概 念 。而随 之而来 的 域名 纠纷 日趋 增 多 ,让 法律 界人 士和 网络专 家们 意识 到 ,必须 整 合两者 的 力量才 能较好 地 解决这 一新 类 型纠 纷 。从我 国 目前 的情 况看 ,除 中 国互联 网信 息中心 ( 以下简 称 :C NNI C)的域 名争议
解决 机制 以外 ,诉 讼解 决 的方式 也逐 渐 占据 一定 地位 。此外 ,传统 的调 解和 仲裁 ,亦应 当 能够 有所作 为 。然而 ,由于域 名 纠纷专 业性较 强 ,现有 的争端 解决 方式 又各 有侧重 ,不完
全 涵盖所有 的 纠纷类 型 。 上不 少人 将 C 加 NNI 指 定 的仲裁 机构处 理域 名纠 纷与 仲裁 方式混 C
维普资讯
《 国际商务研究》2 0 年第 4 06 期
摘 要 :域名 的经 济价值被 逐 渐认 可 ,使得 域名 注册和 使 用过 程 中纠纷 不 断 ,给
现行 纠纷 处理 方 式带来 了相 当大的冲 击。通过 解析现 有域 名 争议 方 式,探 究有 效 的域名 争端 处理 机 制 ,对域 名 制度 的 发展 具 有重要 意 义。 关键 词 :域 名 ;争端处理 ;方 式;评 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doc 21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我国域名发展及管理概况1

我国域名发展及管理概况1

(1)
我国用户注册国外域名的状 况
(COM、NET、ORG)
数量 78.6 64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99年底 2001年4月 21.9 61.4
单位:万
1999年底 2001年4月 2002年底 2003年底
2002年底
(1)
2003年底
我国用户注册国外域名分类统计
(1)
我国中文域名的发展历史 • 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中文域名试验系统;
• 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互联网中文 域名管理的通告》,确立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 • 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 理办法》,将中文域名纳入管理范畴。 • 2002年11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 系的公告,设置“CN”、“中国”、“公司”和“网络”4 个中文顶级域名

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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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NIC中文域名工作成绩
• 积极参与IETF多语种域名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 • 编码:采用了CNNIC推荐的对中文域名字段长度的 限制最低,效率最高的Punycode编码方案。 • 分隔符:在英文句号"."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中文 句号作为多语种域名各级之间的分隔符。 • 中文域名注册和管理方针 • 中文字符异体对照表
国务院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负责域名、地 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国信办【1997】028号 信部电函【2002】429号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

� �
注册管理和服务体系
� 确立我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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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中国”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
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
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
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执行完毕前,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也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

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
以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
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
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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