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两篇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常用版(四篇)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常用版土地征用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乙方:_____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____公顷(合亩)。
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建设项目:_____项目土地用途:_____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土地坐落在____村(社区),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____公顷,其中农用地____公顷(含耕地____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____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____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_____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_____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元/亩补偿。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_____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_____元。
(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按照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_____元(综合补偿标准为_____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_____元,青苗补偿费用元。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及时交付土地。
五、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乙方应及时张榜公告,并报甲方备案,丙方监督乙方执行。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本次征收土地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书6篇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书6篇篇1甲方(搬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搬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乙方所居住的集体土地进行搬迁改造,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集体土地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顺利推进集体土地搬迁工作,保障乙方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权益关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二、搬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 搬迁范围:乙方所居住的集体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
2.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搬迁补偿政策及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三、补偿方式及支付时间1. 补偿方式:甲方采取货币补偿为主,结合安置房分配等方式进行补偿。
2. 支付时间: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安置房分配等事项另行约定。
四、搬迁期限及安置方式1. 搬迁期限: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完成搬迁工作。
2. 安置方式: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安置房或安置区域,确保乙方搬迁后的居住条件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具体安置方案另行约定。
五、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居住的集体土地进行搬迁改造,并依法依规对乙方进行补偿。
2. 乙方有权获得合法、公平的补偿,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搬迁工作。
3.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搬迁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无撤销的,应当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房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主要由各地区自行制定,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一)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
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
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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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简单版(4篇)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简单版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甲方:____乙方:____鉴于县政府工作部署,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提出对城镇(村镇)建设所需土地进行征收,涉及乙方集体土地共计____公顷(约合____亩)。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城镇(村镇)建设用地的需求,经乙方民主决议,并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及权利人同意,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建设项目:____土地用途:____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____,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____公顷,包括农用地____公顷(含耕地____公顷)、建设用地____公顷、未利用地____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____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涉及一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____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____元/亩。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____元/亩。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计____元,青苗补偿费总计____元(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总计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综合补偿标准为____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____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____元,青苗补偿费为____元。
四、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乙方应及时交付土地。
五、乙方应将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及时张榜公告,并向甲方备案,同时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执行。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本次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农田里面有种了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必须要补偿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步骤怎么走
法律快车提醒您,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然后提交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用地预审申请并办理立项,同时提交用地正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最后缴纳出让费,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申请。
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
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7篇

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协议7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因城市规划与建设的需要,对乙方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搬迁改造,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达成以下补偿协议:一、协议背景甲方依法对乙方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搬迁改造,涉及土地位于[具体地址],土地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乙方在搬迁范围内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财产权益。
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二、补偿原则1. 依法补偿:甲方的补偿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公平合理: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及搬迁政策,确保乙方得到合理补偿。
3. 平等自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三、补偿内容及标准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面积及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甲方给予乙方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乙方在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林木、水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搬迁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3. 搬迁费用补助:甲方给予乙方搬迁费用补助,包括搬家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4. 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其他补偿事项及金额。
四、补偿支付方式1. 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具体日期]内,将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 搬迁费用补助在乙方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后,由甲方核实后支付。
五、搬迁时间与要求1.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具体天数]天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土地交还甲方。
2. 乙方应确保搬迁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搬迁后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地上附着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完成搬迁并领取全部补偿款项后,本协议终止。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范本(三篇)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范本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单位名称:_____ 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单位名称:_____ 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单位名称:_____ 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单位名称:_____ 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单位名称:_____ 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单位名称:_____ 电话: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甲方因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____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_____(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_(四)机械设备情况:_____第二条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1、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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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两篇篇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所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农业、计生、财政、物价、审计、劳动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公安、司法、监察、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地前足额拨付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拆迁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所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五)办理特种养殖证;(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所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予以认定。
(二)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经审查并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m2的标准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2、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且被拆迁人一直居住。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类型、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
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购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总价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每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支付。
(二)村民将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营业、生产用房应当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支付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XX市本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各县(市)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
安置房安置是指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住房安置人员每人45m2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并按规定领取购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
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符合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征购标准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2),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
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按自拆重建标准补偿后,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采用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采取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政府承办。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理。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
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 m2。
宅基地联建的用地标准及差额占地面积补助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住房安置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并予以公示。
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1、独生子女;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5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
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在耕地中埋竖电杆、拉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架设铁塔用地按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业主(用地)单位发出通告,坟主凭村级以上单位证明,经征地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偿。
逾期未迁的,由业主(用地)单位处理。
上述征收项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4。
其他生产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6。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