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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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
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86]学位字00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04.15
【实施日期】198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
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
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学位[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篇一:《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介绍
学位点是指通过一定的评审和认定程序,由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的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或科研单位。

目前我国学位点的设置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和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

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通常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科研条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

硕士研究生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硕士研究生培养机构并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这些学校或院所能够提供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环境,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硕士研究生。

本科教育学位授权单位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设立本科教育学位教育机构并授予本科学位的高等学校。

这些学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师资力量,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本科教育。

学位点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生学术水平的重要保障。

同时,学位点也是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学术水平的评价标准之一,对于学生的就业和学术生涯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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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完善学位法律制度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学位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

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1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

2023年6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2023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教育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学位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学位〔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11月11日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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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
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

属于新兴和边缘学科、专业,《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在自行审批前,应将新增学科、专业的名称及其理由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关评议分组的同意后,方可审批。

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三、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办法:
(一)申请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所在的教研(研究)室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报送《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自行审批范围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应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1.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参照《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的范围,组织相应的评议小组。

2.评议小组至少由7人组成,其成员应是相同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

评议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必须有外单位专家参加评议工作,可以聘请为评议小组成员,也可聘请为通信评议员,总数不少于3人。

通信评议员不计入评议小组成员人数。

在评议前1个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评议的有关材料送通信评议员审核。

通信评议员对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对通信评议员的意见要充分重视,并对外保密。

3.评议小组成员受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或其他个人.
4.评议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评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树立科学的学风,使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发表各种不同意见。

评议内容,对外保密。

5.评议小组对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逐个评议。

学科、专业点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应向评议小组报告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实验室设备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

6.评议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核有关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获得评议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评议小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
票表决,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备案材料包括:
1.学位授予单位关于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报告;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汇总表;
3.《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4.通信评议员评议意见(原件复制);
5.评议小组成员和通信评议员简况;
6.评议小组投票表决情况。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四、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自行审批,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的统一部署同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学科评议组或其成员,对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复议。

也可采取其它适当措施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将撤销其学位授予权,或停止或撤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权。

(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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