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模板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4篇)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委托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_____住所地:_____邮政编码:_____受托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地:_____邮政编码: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_____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受托人为发挥在_____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万元)。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8篇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信托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资金信托合同:一、信托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资金信托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托资金的合法、安全、有效运用。
二、信托资金及交付1. 甲方自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自愿委托乙方进行信托管理。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交付信托资金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 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信托期限及终止事由1. 本合同的信托期限为______年/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信托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返还给甲方。
3. 信托期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甲方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愿和风险偏好,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项目需要,调整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和投资组合。
3. 乙方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应当遵循谨慎原则,为甲方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五、信托收益及分配方式1. 本合同的信托收益根据乙方实际运用信托财产的情况确定。
资金信托合同7篇

资金信托合同7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资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以实现资金的增值。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基本要素1. 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2. 乙方:名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3. 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4. 信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信托目的本信托旨在通过乙方的专业投资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金的增值,为甲方创造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管理1. 乙方有权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信托产品等投资。
2. 乙方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循谨慎、勤勉、专业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甲方的利益。
3. 乙方有权收取投资管理费,具体标准另行约定。
第四条信托收益与风险1. 信托收益:乙方应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定期向甲方分配信托收益。
2. 信托风险:甲方应知晓并理解投资本身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
乙方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谨慎原则,但仍无法完全避免投资风险。
3. 甲方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本信托。
第五条信托期限与终止1. 本信托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2. 信托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将剩余信托资金及收益返还给甲方。
3.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信托目的无法实现;(3. 其他约定情形。
第六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精选10篇)

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精选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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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7篇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7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通过乙方设立集合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和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集合资金信托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信托财产安全,实现信托目的。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的委托,将不同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
二、信托基本要素1. 信托名称:________________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规模: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 信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为止,具体期限详附。
4. 信托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房地产等可合法投资领域。
具体投资比例和策略附后。
三、信托资金及其管理运用1. 甲方委托乙方的信托资金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元。
2.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所有投资均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并确保在保障信托财产安全的同时获取最大的收益。
乙方对投资决策承担谨慎决策的责任。
甲方应充分理解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风险。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定期披露投资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
甲方有权查询其委托资金的运作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四、信托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1. 信托收益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附后。
若超过预期收益部分,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超出部分收益。
若发生亏损,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篇2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以投资于指定的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五)6篇

资金信托合同(五)6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电话:【甲方电话】乙方(受托方):【乙方名称】(信托公司)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电话:【乙方电话】鉴于甲方拟进行资金信托投资,乙方作为专业信托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资金信托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信托目的与原则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托投资,以期获取投资收益。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恪守本合同。
第二条信托资金及期限1. 信托资金:甲方同意将其自有资金【金额】人民币(或其他货币)委托给乙方进行信托投资。
2. 信托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结束日期】。
第三条信托投资方式及范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信托投资,投资方式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信托产品等。
第四条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1. 收益分配: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信托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2. 风险承担:甲方应知晓并理解投资存在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对于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信托管理乙方应设立专门账户,对甲方的信托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1.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或补充。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信托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8篇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集合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总则1. 本合同根据甲方的真实意愿和对乙方的充分信任而订立。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金信托,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目的进行资金管理。
二、信托财产及资金来源1. 甲方将其拥有的合法资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委托给乙方进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将信托资金转账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信托目的和方式1. 信托目的:本信托旨在通过集合资金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和风险控制。
2. 信托方式: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
四、信托期限及收益分配1. 本信托期限为______年,自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
2. 信托期限内,乙方将根据投资情况定期向甲方分配信托收益。
3. 信托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将信托财产及剩余收益返还给甲方。
五、风险管理及措施1. 乙方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2. 乙方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告知甲方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
3. 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1. 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策略、投资明细、收益情况等。
2. 乙方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甲方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3. 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随意变更。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模板7篇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模板7篇篇1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向乙方申请信托资金借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或业务扩展。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信托资金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金额及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年。
具体借款期限以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2. 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的______日支付。
3. 乙方将在合同签署后将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保证条款甲方应保证所借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或业务扩展,并保证按期还款。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确保乙方了解甲方的经营状况。
第四条抵押与担保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作为借款的担保。
抵押物详情及担保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确定。
若甲方未能按期还款,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1. 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此处添加具体还款计划)2. 若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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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模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受上述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
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
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