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基本医疗特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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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重庆特病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
2、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甄别特定病种并确定病情程度,办理病种认定程序;
3、重庆居民医保中心下发“特定病种证明”及“重庆市居民医保报销指南”,申请人须凭此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4、申请人凭特定病种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获取治疗服务,并提交报销的相关资料;
5、指定的医疗机构根据《重庆市居民医保报销指南》,上报诊疗费用收费明细及相关资料;
6、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核实病种及病情程度,办理报销手续;
7、重庆居民医保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经费,完成特定病种报销支付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渝医保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精神病类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1、2、3);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二)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4),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

(三)报销比例1.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2.阿尔茨海默病: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调整部分病种保障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项目编码:2102XXXXX)”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因病施检,做好参保人门诊病历的记录,确保合理诊疗,确保患者正常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

重庆特病医保怎么报销

重庆特病医保怎么报销

重庆特病医保怎么报销医保分为很多种类,其中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病⼈,在医保报销中可以按照特殊疾病的标准来报销。

那么你知道在重庆,特殊疾病的医保该如何报销吗?针对这个问题,以下由店铺⼩编从报销流程以及报销⽐例来为您解答,⼀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疾病报销流程1、申报⼈提供⼆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申报⼈⾝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1⼨照⽚2张到县社保局2楼⼤厅13号、14号窗⼝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可现场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2、若⽆⼆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则需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申请参加集中体检。

集中体检合格后,⽅能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

⼆、特殊疾病报销标准1、特殊疾病中的重⼤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与住院相同的报销⽐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年计算1次(⼀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当年的成年⼈报销封顶线;⼉童重⼤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档10万元,⼆档15万元。

2、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按⽐例、限额的办法。

每次报销⽐例为⼀级医疗机构80%、⼆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三、城镇职⼯特殊疾病报销流程1、参加职⼯医疗保险⼈员在⼆级以上医院确诊患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后,需申报办理特殊疾病者,将本⼈⾝份证复印件⼀份,⼀⼨彩⾊免冠照⽚1张,在县社保局职⼯医保待遇科领取、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份,于每⽉1-12⽇交县社保局职⼯医保待遇科申报。

2、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员交表时告知其体检鉴定时间,体检鉴定时带上近两年的⼆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相应疾病的检查结果或检查报告、社保卡、⾝份证、鉴定费到县社保局指定的体检鉴定医院参加体检鉴定。

重庆市基本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诊疗范围

重庆市基本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诊疗范围

节炎并发症等需要重新申办特病并发症,其诊疗方可报销。

2.严格执行重庆市特殊疾病诊疗范围。

3.每月累计处方量不超过35天。

4.医保药品目录中,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不能叠加使用。

5.对于限制性药品,不符合限制范围的,需开自费处方。

节炎并发症等需要重新申办特病并发症,其诊疗方可报销。

2.严格执行重庆市特殊疾病诊疗范围。

3.每月累计处方量不超过35天。

4.医保药品目录中,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不能叠加使用。

5.对于限制性药品,不符合限制范围的,需开自费处方。

医保办:2370、2377
2019年7月15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篇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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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中小重庆市万州区基本医疗特殊病种目录
1、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急诊观察病人(三日内)的抢救治疗(要有医院的抢救记录)。

5、80岁以上老人的治疗型家庭病床(180天以内)。

6、糖尿病、红斑狼疮。

7、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

8、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

9、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10、慢性肝硬化。

1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2、精神病。

13、结核病。

其中,1、2、3、为一类病,其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8%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基余为二类病,其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按83%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同时患有一类和二类特殊病者,按一类病种标准报销。

重庆市万州区定点医院
1、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2、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百安分院
3、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
4、万州区人民医院
5、万州区中医院(骨科医院)
6、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7、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
8、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
9、万州区卫校、中医校附属医院
10、港口医院
11、万州区(双河口)卫进校附属医院
12、万州区武陵中心卫生院
13、万州区凉风、龙沙、响水中心卫生院
14、万州熊家中心卫生院
15、万州区分水中心卫生院
16、万州区余家中心卫生院
17、万州区高梁中心卫生院
18、万州区白羊中心卫生院
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办理及报销程序
按医保政策规定,特殊病种办理及报销程序如下:
一、特殊病种门诊办理程序: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经主治医师填写特殊病种审批表、疾病诊书、相应检查报告单、医保证到医保中心审核科审批。

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程序及其注意事项:
1、经医保中心批准的什么病,就只能报些病种的西药、中成药。

例:如冠心病或肺气肿,就只能报销治疗冠心病、肺气肿的有关药品目录规定的西药、中成药。

2、使用治疗本病的甲类药,按比例报销,使用治疗本病的乙类药,您先自付20%后再按比例报销;使用治疗本病之外的药则全部自费。

每次开药不能超过一个月用药量,否则不以报销。

3、每年报销一次,起付费按本年度最后一次住院报销。

报销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前必须把处方、发票、药品费用清单、特殊病种审批表、医保证及本年度最后一次住院结账清单拿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医外就医须知
1、参保住院患者,因万州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由于医疗技术力量或医疗设备不能诊治,由定医院出具区外就医建议书,再到万州区医保中心审核科审批后,方能到上级医院就医,出院后15日内凭发票、出院证明(或出院诊断书),电脑总清单、医保证、区外就医建议书,到万州区医保中心审核科按医保政策报销。

2、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退休(参保)职工到子女及亲戚家探亲(或暂时居住)期间,因生急病确需住院治疗,应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2)住院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向医保中心电话(或家属到医保中心)申报,电话(023)58240316。

(3)出院后15日内(邮寄给亲人或朋友,以当地邮戳主准)凭医保证、医院发票、出院诊断书、电脑总清单、医保人员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到万州区医保中心按医保政策报销。

以上两类人员均在应报金额内先自付15%后,再按万州区报销。

3、万州区医保参保职工因退休后,长期居住异地(国内);此类人员应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办理程序:(1)到万州区医保中心审核科领取异地就医申报表,参保人员将异地就医申报表填好后,盖上定点医院及居住医保机构公章,凭参保人员医保证原件、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书到万州区医保中心审核科审批。

以上资料来源于重庆市万州区医保中心,如还有不明之处请拨打重庆市万州区医保中心电话:(023)58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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