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标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1编制目的为了在xxx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xxxxxx公司)在建的xxxxx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2主要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③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注1:房屋建筑与工业建筑强条汇编(2002)版收集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补充到强条汇编中。
11)《风力发电场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试行)(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8年版)。
12)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执行计划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①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项目(副)经理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
本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2.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制度。
2.2 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加强对责任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3.1 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2 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人对安全操作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3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艺和岗位需求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4.1 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4.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施工场地的布置、交通组织、物料堆放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4.3 施工工艺管理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第五章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5.1 危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及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5.2 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章安全监测与检查6.1 安全监测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 安全检查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全面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在工程建设中,遵守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第二条,详细说明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一步,它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按照本条文规定,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规范:1.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电气设计规范等。
这些技术标准是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基础。
2.合理性和科学性:工程设计必须合理、科学,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目标、功能和使用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设计,确保设计方案能够满足工程的需求。
3.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工程设计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设计方案在技术和经济上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并且能够操作实施。
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能够顺利实施。
4.环境保护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等。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合理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5.安全性要求:工程设计必须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包括对自然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设计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
6.可持续发展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包括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等。
设计人员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可持续性因素,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适用范围本条文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无论是新建工程、改建工程还是扩建工程,设计人员都必须遵循本条文的规定进行设计。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第二条,即工程设计规范。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及措施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及措施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及措施1、方案实施目的:为坚决贯彻执行本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强化本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特制定强制性条文方案。
2、方案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管理和施工人员。
3、培训和实施计划1)培训范围: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和施工人员。
2 )培训时间及方法:在工程开工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培训,订购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辅导材料,发放各培训人员。
培训采取自学或讲课的方法进行,培训后要对学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使全体工程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程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3 )实施计划:4、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方案的组织机构:1) 项目部成立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成员:项目部质检专责、施工班组质检员2) 项目部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领导(工作)小组职责:①在业主、监理等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和检查实施工作。
②协调解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需用的人、财、物。
③协调解决项目部施工过程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作和出现的问题。
④定期、不定期组织项目部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作的检查和复查,检查各施工队、班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⑤讨论重大违章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奖惩。
⑥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杜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行为发生。
5、《电力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1)、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应符合国家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作业指导书、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要符合强制性标准,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标行动实施方案

四标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扩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我国提出了“四标行动”(即标本兼治、标准引领、标杆示范、标识引导)的实施方案,以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二、标本兼治。
1.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形成对环境污染的强大震慑力。
2.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信息透明化,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
3.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积极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标准引领。
1. 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产品和工程的环保和资源利用效率。
2. 加强对环保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模式的形成。
3. 加强环保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环保标准的认知和遵守度,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
四、标杆示范。
1. 建立和完善环保和资源管理的标杆示范项目,推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示范推广,引领全行业的环保和资源管理工作。
2. 加强对环保和资源管理的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保和资源管理工作,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3. 加强对环保和资源管理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建设,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环保和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五、标识引导。
1. 加强环保和资源管理标识的设计和推广应用,提高环保标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保和资源管理工作。
2. 推动环保和资源管理标识的认证和监管工作,加强对环保和资源管理标识的质量和真实性监督,确保标识引导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3. 加强环保和资源管理标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环保和资源管理标识的认知和理解度,促进环保和资源管理行为的良好形成。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强条)

(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
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 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
岗。
4) 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 作。已交镀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 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已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 6)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 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7)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 施工。 8)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9)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10)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 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11)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b) 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c)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暴晒。 d)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12)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 合下表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 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最小安全距离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工器具、构件、导线、地
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
2.0
(m)
3.5
4.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2.5
13) 杆塔组立的加固绳和临时拉线必须使用钢丝绳。 14) 组立220kV及以上杆塔时,不得使用木抱杆。 15) 组立高塔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16) 导引绳、牵引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17) 张力放线必须具有可靠的通信系统。牵引场、张力场必须设专人 指挥。 18) 牵引时接到任何岗位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止牵引; 19) 为预防雷电以及临近高压电力线作业时的感应电,必须按安全技 术规定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7•【文号】建标[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的强制性条文已被《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6号--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JTG D81-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9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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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合同编号:FJFY/C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审批:审核:审查:编写: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C4标项目经理部二O一五年十月目录1 工程概况 (1)2 编制依据 (1)3 编制目的 (1)4 引用规范清单 (1)4.1 施工部分 (2)4.2 验收 (2)5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内容 (2)6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 (6)6.1 组织机构的成立 (6)6.2 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7)6.3 资金支持计划 (7)6.4 培训计划 (8)7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检查 (8)7.1 强条的执行原则 (8)7.2 强条的执行检查 (9)7.3 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9)7.4 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9)7.5 整改闭环管理 (9)1 工程概况本工程属跨地域引水工程,供水对象为厦门市,引水流量10.0m3/s,涉及漳州市长泰县和厦门市集美区两个县(区)。
工程枢纽主要由上存碾压混凝土重力坝、上存水库~尚吉引水系统、尚吉厂房以及溪口闸坝、溪口~许庄引水系统等建筑物组成。
上存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顶高程204.30m,最大坝高89.30m,坝顶宽度8m,坝顶长338m,溢洪道布置在坝顶中央,设3孔10×10m弧形钢闸门,堰顶高程为191.00m。
上存至尚吉引水系统总长约1019m(进水口至岔管中心),由进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和压力管道组成,进水口为塔式进水口,底板高程144.0m,引水隧洞开挖断面为底宽2.5m,直径4.1m的扩底圆形断面。
绕坝公路位于大坝右岸,全长2.58km,路线共分两段,上坝路段1.64km(K0+000~K1+640),为线路起点至坝顶右岸,为上存大坝工程永久上坝公路,3级公路,路基宽度7.5m,路面宽度6.5m,为砼路面;下坝路段0.940km(K1+640~K2+580.075)为坝顶右岸至终点(接207省道),为大坝施工期间的临时接线公路,水库大坝完工蓄水后,将被库区淹没,4级公路,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6.0m,为泥结石路面。
大坝至进水口永久公路位于大坝左岸,全长0.23km,4级公路,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6.0m,为砼路面。
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明挖约57万m3,石方洞挖2.2万m3,碾压砼(含变态砼)43.3万m3,常态砼4.2万m3,洞身衬砌砼3800m3,工期为36个月。
2 编制依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版);(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国家及行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 编制目的为了在本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4 引用规范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和第四篇水力工程验收,结合我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对所施工项目执行的强条清单归纳如下:4.1 施工部分4.2 验收5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内容5.1水利工程施工5.1.1土石方工程(1)开挖《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1)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1)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2)地下洞室进口施工宜避开降水期和融雪期。
进洞前,应完成洞口排水系统,并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后,方可开挖洞口。
(2)锚固与支护《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377-2007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3输料钢管应采用法兰联接,输料管悬吊应牢固。
5.1.2砌石工程《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 SD120—84(1) 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2)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3)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或插刀不严。
5.1.3混凝土工程(1)模板《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1)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2)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3)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a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悬臂板、梁:跨度≤2 m 70 %;跨度>2 m 100 %。
其他梁、板、拱:跨度≤2 m 50 %;跨度 2~8 m 70 %;跨度>8 m 100 %。
(2) 钢筋《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 207—821)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
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2)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3)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3)浇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1)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2)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3)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5)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
6)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
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7)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
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8)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9)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5.1.4灌浆工程《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62—94a)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1) 1、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2)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 1、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水工隧洞固结灌浆。
b)已完成灌浆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 30 m 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如必须进行爆破作业,应采取减震和防震措施,并应征得设计或建设、监理部门同意。
c)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
蓄水后,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时进行。
《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 SD 266—88灌浆施工前应做灌浆试验。
选有代表性坝段,按灌浆设计进行布孔、造孔、制浆、灌浆。
观测灌浆压力、吃浆量及泥浆容量、坝体位移和裂缝等。
5.1.5单项工程5.1.5.1 碾压混凝土坝《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94a)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并确定其施工工艺参数。
b)每层碾压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
所测容重低于规定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c)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和物拌和加水时起到上层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
d)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5.1.6 机电与金属结构《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0-2007a)施工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机械设备、电气盘柜和其他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b)底水封(或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应处于全关(或全开)状态,启闭机挂停机牌,并派专人值守,严禁擅自启动。
c)喷砂枪喷嘴接头应牢固,严禁喷嘴对人,沿喷射方向 30m 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和作业,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进行修理或更换。
d)在容器内进行喷涂时,应保持通风,容器内应无易燃、易爆物及有毒气体。
容器外应专人监护。
e)导叶进行动作试验时,应事先通告相关人员,应在水轮机室、蜗壳进人门处悬挂警示标志,严禁进入导叶附近,应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并有专人监护。
f)蝴蝶阀和球阀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蝴蝶阀和球阀动作试验前,应检查钢管内和活门附近有无障碍物,不应有人在内工作。
试验时应在进人门处挂“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
进入蝴蝶阀和球阀、钢管内检查或工作时,应关闭油源,投入机械锁锭,并应挂上“有人工作,禁止操作”警示标志。
5.2水利工程验收5.2.1 质量检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a)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b)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c)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d)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e)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f)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