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整理编辑:董国女律师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一、十大难题破解征地拆迁难,但随着城市建设扩张、经济社会发展,征地拆迁又是在所难免。
一个近年来常见的问题是,由于征地拆迁无法顺利推进往往成为困扰重点项目及时落地的重要原因。
如何破解这一全国性的难题,在征地行为与失地农民间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
据此,笔者梳理出影响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的十大难题,并提出了一些粗略的对策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难题一:前期工作准备滞后问题有的地方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仓促,由于经济拮据或认识上的差距,未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但为突出“为官一任”的政绩,在工业上大量圈地上项目,在城建上大量拆民房建广场,导致建设项目临时上马,未有科学性,建设方案几经调整、变更,在计划中没有给征地拆迁安排必要的时间量。
因征地拆迁资金不到位或是安置房建设滞后,许多农民不知自己的土地需要征用、房子需要拆迁,刚种植上农作物或修缮好的房屋又因补偿问题而纠缠不清。
因此,笔者认为,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摆脱“先建设后规划”或“边建设边规划”的常规经营模式,对整个城市进行高标准、高规格、有特色的统一规划,明确重点项目建设地点,提前向全社会公布建设时间,让建设单位尽早完成项目设计、资金筹集、安置用地、拆迁过渡房等准备工作,做到“五先五后”,即先规划、后用地,不搞“拍脑袋工程”;先公示、后宣传,不搞愚民政策;先审批、后用地,不搞违规行为;先建房、后拆迁,做到“零过渡”;先法治、后“德治”,不搞强迫命令,避免前期准备滞后,因先用后征、边用边征出现土地闲置,或拆迁群众无安置用地和过渡房等难题;同时也让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临时种植农作物或修缮房屋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难题二:群众思想难以统一问题由于受舆论导向影响,有的群众对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相对过高,仍希望享受实物安置的政策,不花钱或少花钱就能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拿着拆迁补偿款走向市场自行购房的方式还不能适应,有的还持抵制态度,对于政府出台的拆迁困难居民优先购、租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政策也持观望态度。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等目的,对居民或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困局,如何应对这些困局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征地拆迁中的困局1.公平补偿难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存在争议,很多居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抵制和抗议现象。
2.社会稳定问题:一些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导致了失业问题、居住问题等,使得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出现了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
3.法律纠纷困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了一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给整个拆迁过程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4.生活困境问题: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居民由于失去土地和房屋等基本生活条件,使得他们陷入了生活困境,导致了社会问题的出现。
二、征地拆迁应对策略2.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保障拆迁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3.明确法律法规: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出现法律纠纷,保证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4.生活保障政策:政府要出台相应的生活保障政策,帮助拆迁居民解决生活困境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
1.加强政府管理: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地拆迁的公平合理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语:征地拆迁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如何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困局和问题的出现。
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关注和监督,共同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征地拆迁是一种改变城市发展的必要的手段,但在拆迁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不稳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维系和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一、经济利益冲突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利益冲突,其中各方政府机构、地方企业、施工单位、被拆迁居民等可能存在不同社会经济利益,导致悬而未决、对立和矛盾冲突,因此实施拆迁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影响生态环境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不加以管理,就会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甚至会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环境的危害,从而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和社会上的不安,进而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社会维系征拆过程中,存在社会维系问题也会引发不稳定性。
例如,拆迁会迫使部分居民搬迁,原来的家园被拆除,居民会受到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冲击,出现情绪抑郁、失去信任感等心理需要,进而引发社会上的冲突等不稳定现象。
四、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征拆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拆迁过程中,如果技术支持不足,设备不先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将影响拆迁的效率,进而引发拆迁过程中的拖延。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一、调整拆迁政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完善拆迁政策,既要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目标,又要考虑全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双方的平等和公平。
拆迁价格需定期调整,以便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拆迁效率为了提高拆迁的效率,要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采用新型进行拆迁,才能把拆迁过程完成得更加快捷、高效。
三、考虑社会影响拆迁过程中要及时考虑社会影响,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尊重居民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尽可能给予保障,以便缓解居民的心理冲击,不因拆迁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生态保护征拆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例如增设排污口、排放尾气等。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征收补偿不公:有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够透明,会出现征收补偿不公的情况,影响居民的权益。
2. 强制拆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取了强制拆迁的方式来进行征地拆迁,这种方式会引起社会不满和矛盾。
3. 拆迁面积超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拆迁面积超标的情况,导致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4. 拆迁补偿不足:对于一些原本低收入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不足会导致他们无法在新的城市中重新安置。
5. 拆迁后续处理不当:在拆迁之后,有一些空地被闲置,或者用于住宅建设等,但是这些建设往往没有征得居民的意见。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更加谨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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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自查自纠存在问题

征地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在实施征地程序时,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权益保障不足。
在征地过程中,拆迁补偿款、搬迁安置费等问题,并且很多时候,这些款项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导致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二、流程不透明。
在征地程序中,相关政府部门的运作流程往往并不透明,征地原因、土地使用规划、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并未充分公开,导致被征地人对整个征地过程的合法性产生疑虑。
三、赔偿标准不合理。
在征地程序中,有些政府部门对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使得被征地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导致公平性不足。
四、程序管理不当。
部分政府部门在实施征地程序时,流程不清晰,征地手续不齐全,未能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监督制约不足。
在征地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对自身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制衡,导致各类问题频发。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征地自查自纠工作,建立规范的征地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征地管理制度的建设,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合规进行。
建立健全征地管理档案,对征地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跟踪管理。
二、加强征地程序公开透明。
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布征地相关信息,包括征地原因、征地范围、拆迁补偿标准等,让公众了解征地情况,增加透明度。
三、规范拆迁补偿标准。
政府部门要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保证公平性。
四、加强征地程序管理。
政府部门要加强征地程序的管理,确保程序规范、流程清晰。
建立征地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并及时纠正问题。
五、加强征地程序监督。
建立征地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制约。
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监督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有效解决问题。
以上是关于征地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一些思考,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征地问题,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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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
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
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
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
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
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
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
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
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
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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