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7 7 座以上(不含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第四条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其他包车客运。
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五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第六条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的要求;GB18565((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公安厅、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山东省旅游客运包车管理办法 PPT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七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 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 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 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 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 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 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 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 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 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 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 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 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 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 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 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 办法。 ❖ ❖第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 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 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 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范文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2精品(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023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包车业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行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运经营者或包车经营者依法经营,以包车的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遵循营业许可的原则,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从事包车业务所需的车辆、人员和场所;(三)通过安全评估,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四)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车辆所有权证明、行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明;(四)车辆安全技术档案;(五)核载人数及乘客座位安全系数计算资料;(六)该机构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七)车辆保险合同、运营责任险合同;(八)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九)其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八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许可不得转让、转借,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转包、承包、转经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舒适、整洁,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确保驾驶员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并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安全管理、乘客投诉处理等,确保业务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