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关于印发《卷烟市场信息采集
《卷烟零售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应用基本规范》

《卷烟零售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应用基本规范》工作报告2012年6月目录概要 (1)1、立项背景 (2)1.1目的意义 (3)1.2国内外研究情况 (3)1.3现有基础 (5)2、研究内容 (6)2.1总体目标 (6)2.2设计原则 (7)2.3主要内容 (8)2.4技术路线 (9)3、工作过程 (10)4、主要成果 (11)4.1基础框架 (12)4.2基础模型 (13)4.3工作流程 (20)4.4数据验证 (20)5、下一步推广方案 (20)概要卷烟零售市场信息是我国烟草行业的一项重要信息资源。
随着我国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加强行业营销信息化体系建设,提高对信息资源的把控、分析和利用的能力,已经成为建设三位一体营销网络的重要内容,是卷烟现代营销的重要支撑。
为此,2011年4月,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立项了《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及应用规范系列标准》的标准化项目,其目标是以全国零售市场信息采集工作的实践与成果为基础,建立行业性基本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内零售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应用的各项工作。
该项目的委托单位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牵头承担单位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协作单位为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德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实施以来,项目承担单位及各协作单位积极配合,从框架设计、模型设计、流程设计和数据验证四个方面入手,按照准备、细化、验证和完善四个阶段,研究并编写了《卷烟零售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应用基本规范》,圆满完成了项目的研究工作。
项目取得的主要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了整体框架,并通过在多个省份及地市的实地调研,经多次完善和修订,最终确立了在全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卷烟零售市场信息采集和分析应用基本规范》基础框架。
(2)设计了基础模型。
在基础框架的基础上,细化了与采集和分析应用相关的数学和应用模型,主要包括信息点选择模型、信息采集的内容与模式、信息分析应用的公式与方法以及基础数据模型及引导措施,构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按照利益联结、服务提升、信息把控的原则开展信息采集和分析应用工作。
公司卷烟销售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总结

信息分析与应用
分析竞争对手的销售策略和市场表现, 总结其优点和不足,指导总结
信息采集工作的有效开展,离 不开在项目启动、调研过程和 成果分析等方面的有效管理和 沟通。
充分了解市场的需求和趋势, 是公司制定科学的生产和销售 策略的基础。
信息采集工作总结
信息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相结 合的方式。 针对不同区域和渠道,分别设 计不同的问卷和调研方案。
信息采集方法
调研对象包括卷烟终端零售商、批发商 、消费者等。
信息分析与应 用
信息分析与应用
通过数据分析和统计,对采集到的 信息进行系统化整理和归纳。 分析市场需求和趋势,指导公司生 产和销售方向的调整和优化。
公司卷烟销售 市场信息采集
工作总结
目录 项目背景 信息采集方法 信息分析与应用 信息采集工作总结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公司A从事卷烟生产和销售。 需要了解市场卷烟品牌、价格、口 味等信息,以做出更科学的生产决 策和销售策略。
项目背景
本次市场信息采集的区域为全国范围内 的25个省份,持续时间为2个月。
提高信息采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 平,是保证信息采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 保障。 每个环节的协调和配合,是确保信息采 集工作顺利进行和最终取得良好成果的 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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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报告

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卷烟市场进行信息采集和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市场趋势、竞争格局和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卷烟市场的发展潜力和机遇。
2. 市场概况卷烟是一种常见的消费品,拥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据统计数据显示,卷烟市场在过去几年保持了稳定增长。
然而,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和烟草管制政策的加强,卷烟市场面临一些挑战。
同时,新的卷烟品牌和产品也不断涌现,给市场增加了更多的竞争压力。
3. 市场趋势分析3.1 健康意识的提高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烟草制品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因此,低焦油、低尼古丁的卷烟产品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未来,这种健康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卷烟市场的发展方向。
3.2 烟草管制政策的加强各国对烟草制品的管制政策不断加强,包括加大对烟草广告和烟草销售的限制力度。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对卷烟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市场调整和产品创新。
3.3 电子烟的崛起近年来,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兴的替代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电子烟不仅可以满足吸烟者的需求,同时还减少了烟草中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
这种新型产品的崛起对传统卷烟市场构成了竞争压力。
4. 竞争格局分析4.1 主要品牌和产品目前,卷烟市场上存在众多品牌和产品。
其中,一些知名品牌在市场上占据较大份额,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品牌忠诚度。
不过,新兴品牌也在积极发展,不断尝试推出具有差异化特点的产品,以扩大市场份额。
4.2 渠道布局和销售策略卷烟市场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传统零售渠道和电商渠道。
传统零售渠道仍然是主要的销售方式,但电商渠道的快速发展也给卷烟企业带来了新的销售机会。
企业需要根据渠道特点和消费者偏好进行销售策略的调整和优化。
4.3 市场份额分析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卷烟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布较为均衡,各个品牌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
企业需要通过产品创新、品牌宣传和渠道拓展等手段来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
64号《地市级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信

64号《地市级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信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文件中烟销信〔2009〕64号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印发《地市级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信息采集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级公司卷烟销售管理部门:卷烟市场信息采集是建立现代卷烟营销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利用驱动着需求预测、货源组织、货源供应和品牌培育等营销关键业务的开展,是订单供货的起点、工商协同营销的依据、把握市场的前提。
各省级公司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地市级公司信息采集分析系统的建立工作,以指导卷烟销售管理及重点品牌培育。
现将《地市级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信息采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司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加强督导省级公司卷烟销售管理部门要负起责任,把建立地市级零售终端信息采集网络作为当前营销工作的重点,统一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数据采集、分析与应用以地市级公司地市级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信息采集操作办法建立零售终端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机制,是行业提升市场化水平和整体营销水平的重要举措。
地市级公司是零售终端信息采集的主体,要通过建立零售终端信息采集系统,形成以卷烟社会库存和价格为重点的终端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动态掌握卷烟市场情况,为工商企业提供重要的市场基础信息,为行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如何建立信息采集网络(一)确定信息采集点的数量及分布各地市级公司根据市场实际选取1%以上具有代表性的零售客户作为库存信息和价格信息采集点。
根据2009年各区(县)公司销量占全市总销量的比重,结合各区(县)公司常驻人口占全市人口比重,再兼顾地理位置的均衡分布,确定各县公司信息点分布数量。
具体信息点的分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要代表重点区域,以城区为主、城郊结合部为辅、农村为补充。
城区:县城:农村的比例分配可参考5:3:2,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设定。
2、要覆盖不同经营规模的各个业态。
建议食杂店和便利店的比例应大于70%,烟酒店和小型超市的比例在20%左右,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的比例在10%以下。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六)五类烟 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 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
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 6 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
局已核定计税价格 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
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 8 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 6 个月后的次月 核定并发布。
3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 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 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 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 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 6 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 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 1 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 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 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 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 6 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 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 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 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如何实现卷烟市场信息的有效采集

如何实现卷烟市场信息的有效采集摘要:随着行业卷烟营销市场化取向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商业企业需要通过准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市场需求,卷烟市场信息采集作为现代卷烟营销体系的基础工作,为有效了解市场需求,推动客我关系、需求预测、货源组织、品牌培育、工商协同等工作的提供信息支撑。
建立起了一套以信息采集、信息分析、信息应用为主的系统化信息采集分析体系,已经成为了卷烟营销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信息采集体系流程有效运用卷烟市场信息的采集,能够为卷烟销售预测提供有力支撑,并且能够实时的全面掌握卷烟市场动态,提高卷烟市场的运作能力,为实施“精准营销”提供决策依据;只有做好了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才能够及时的调控卷烟市场的价格走势,为行业精准投放货源提供稳步的信息支撑,为持续推进“卷烟上水平”保驾护航。
一、目前信息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零售户的卷烟价格、库存等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充分运用系统分析达到全面掌握市场、了解需求,没有全面、真实的市场信息资源,卷烟营销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目前,基层单位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信息采集渠道未完全发挥效用。
目前全市系统市场信息采集层面主要分国家局、省局、市局等三个层面,采集周期分为每周、每月,采集对象都为零售客户,信息采集员由客户经理兼任,主要采集内容卷烟销量、价格、库存、断货天数等,采集内容、时间存在重复。
同时,普遍存在信息上报数据不真实、填写录入数据错误等情况,目前有些信息采集人员仅仅依托于电话或是进行“闭门造车”填报信息、没按规定采集时间实地采集,信息采集点配合程度不够等方面因素影响,采集过程对市场信息的敏锐性不强,不能很好确保采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导致虽建立了信息渠道,但没有充分发挥其效用。
2、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作用不大。
通过各种渠道得来的市场信息,在没有进行分析之前,没有任何价值。
一方面,信息采集缺乏专业的支撑软件平台配合,导致收集的大量数据无法科学、及时分析、运用,只能简单分析、测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标 签】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175号【发文日期】2003-10-23【实施时间】2003-10-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23日发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为了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5号令,2003年4月,总局在湖南长沙召开了由省国税局流转税处主管消费税工作的处长及 业务主管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会议。
会议就5号令的出台背景、指导原则、具体操作步骤进行了讲解。
并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1日间生产销 售已满1年的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价格信息,按照5号令的要求,于 2003年5月底前上报总局。
总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按照5号令规定的标准核定每个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并及时公示。
截止2003年6月底,总局收到了除河北省外(因SARS推迟上报1个月),其他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价格信息 。
总局通过对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的分析及有针对性的实地抽查发现,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特别是省税务机关存在严重不规范执法问题,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 第一,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5号令的规定执行,仅满足于转发文件,没有按照5号令规定的条件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个别地区甚至没有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上报总局的 各牌号规格卷烟的零售价格不是通过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的,而是按照各牌号规格卷烟生产企业现行调拨价格顺加45%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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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文件中烟销信〔2009〕10号关于印发《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级局(公司)卷烟销售管理部门、工业公司营销中心:为加强对卷烟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使用的管理,构建系统规范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研究制定了《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局(公司)卷烟销售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指导各地市级公司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尽快确定市场信息员,并调整其负责零售客户数量和范围,配备信息采集辅助设备,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措施,确保市场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市场信息网络办法通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信息部 2009年 2月 12日打字:张海滨校对:李念庆(共印20份)附件: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系统规范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强化对卷烟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把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卷烟商业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信息采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是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使用的主管部门,在国家局领导下,对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使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各省级烟草公司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各地市级烟草公司卷烟销售部门,在省级卷烟销售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
第四条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承担市场信息统计分析职能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国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指导、组织和实施;(二)制定卷烟市场信息统计指标、分析方法、调查表式和作业规范等工作标准;(三)对采集的卷烟市场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析使用;(四)向国家局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卷烟市场信息资料。
定期向各级烟草工商部门通报卷烟市场信息;(五)组织指导全国卷烟市场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六)统一规划全国卷烟市场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省级卷烟销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并实施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制定的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规划、方案;(二)组织、指导本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工作;(三)本省卷烟市场信息采集方式方法、工作案例的总结、上报;(四)负责本省卷烟市场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五)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卷烟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六)监督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制定的卷烟市场信息管理制度在本省商业企业的实施。
第六条地市级烟草公司负责下列工作:(一)卷烟市场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二)卷烟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三)本地区卷烟市场信息员的选拔、培训;(四)本地区卷烟市场信息采集方式方法、工作案例的总结、上报;(五)监督卷烟市场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按统一网络布点要求,地市级烟草公司在客户经理中选配市场信息员。
市场信息员由客户经理兼任。
第八条卷烟市场信息员选拔条件:(一)具有初级以上卷烟营销员资格;(二)具有1年以上客户经理任职经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四)工作扎实、认真,有较好的文字表达、数据统计和微机操作能力。
第九条市场信息员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一)市场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市场资料;(二)信息报告权:将市场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保存,如实、及时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三)工作建议权:根据工作实际,改进工作方法,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有关部门对信息采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条每名卷烟市场信息采集人员具有唯一的身份识别码。
识别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参照GB/T 2260第3.2条),第1、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4位代表地区,第5、6位代表区县,第7、8、9、10为信息采集人员顺序码。
识别码的表示形式如下:XX XX XX XXXX| | | || | | || | | |__________第7、8、9、10为顺序码| | |________________第5、6位代表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4位代表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十一条卷烟市场信息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因工作需要调离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市场信息采集、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各地市级烟草公司应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统一要求,为市场信息员配备带无线上网卡的笔记本电脑,并制定设备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确保市场信息按时上传。
第十三条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每年对市场信息员开展1次业务技能培训;省、市级烟草公司每年适当组织市场信息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分析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卷烟市场信息为零售客户分卷烟品牌、规格的采购和零售信息。
(一)采购信息:包括零售客户需求量、订货时间、数量和金额;(二)零售信息:包括卷烟零售条价、包价,库存及其变动原因。
第十五条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要及时调整信息采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各地市级公司要调整做为信息员的客户经理服务客户的数量和范围。
原则上信息员只负责100名零售客户的服务,并将调整后的100名零售户作为零售市场信息点。
具体选择标准如下:(一)守法经营,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二)自愿作为烟草零售终端信息点,能够积极支持配合烟草公司工作;(三)综合考虑零售客户星级、店面规模、商圈类型等因素,卷烟销量、结构在同类客户中要有代表性,同时兼顾距离的合理性(3天采集10个零售户定量信息,1个月走访100个零售户);(四)市区信息员负责的100名零售客户应满足以下业态分布:商场和超市客户15-20名,便利店和食杂店客户65-75名,烟酒商店客户20-30名;(五)县城信息员负责的100名零售客户应满足以下业态分布:商场和超市客户5-10名,便利店和食杂店客户70-85名,烟酒商店客户10-25名;(六)乡镇及以下信息员负责的100名零售客户应满足以下业态分布:商场和超市客户2-5名,便利店和食杂店客户80-95名,烟酒商店客户2-7名;第十七条零售客户信息点使用其在呼叫系统中客户代码号作为统一识别码。
第十八条零售客户信息点应保持相对固定。
零售客户信息点基础信息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备案。
基础信息包括零售客户编码、名称、业态、销量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进行零售客户信息点调整的,选择的新信息点必须要有相似性,并及时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二十条零售客户采购信息每周在业务系统中提取,由市场信息员汇总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信息员在100名零售客户中,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0个零售客户进行库存、零售价格信息的监控。
市场信息员在零售客户接到配货后的第二、三、四日内,合理分配采集户数和采集时间,分批次上门现场采集零售客户的库存和价格信息。
重点监测的10个零售客户和信息采集时间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信息采集员上报内容包括:(一)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规定的数据采集表;(二)不定期专题分析报告;(三)对信息采集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三条数据采集表、市场分析报告格式,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制定。
第二十四条数据上报时间:(一)每周一上午10点前,上报上周采集的价格、库存数据;(二)意见、建议可随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数字有误,市场信息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更正,并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二十六条采集的卷烟市场信息资料由信息采集员负责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
第二十七条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每周、月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每月18日前通报各省级烟草公司。
第四章奖励与罚则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烟草企业、市场信息员和零售客户信息点应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忠于职守,执行市场信息采集办法、制度表现突出的;(二)在改进和完善市场信息采集制度、工作方法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三)完成规定的市场调查工作,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提升市场信息员素质能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在市场信息采集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考评扣分:(一)不能按统一要求建立信息采集网络,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二)部门、单位的领导授意市场信息员篡改市场信息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市场信息员对信息采集工作消极懈怠,简单应付,存在复制历史数据重复上报等不负责行为的;(四)市场信息员自行篡改卷烟市场信息、编造虚假数据的;(五)拒报或者屡次迟报卷烟市场信息的。
第三十条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设立的市场信息点的市场信息由信息员直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各级销售管理部门不得截留、修改。
第三十一条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卷烟市场信息资料,属全国性的,须报经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同意;属地区性的,须报经省级卷烟公司核准。
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发布市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文件中烟销信〔2009〕24号关于印发《全国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级局(公司)卷烟销售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卷烟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使用,确保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顺畅运行,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根据《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局(公司)卷烟销售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指导各地市级公司进一步规范信息员工作职责和流程,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全国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卷烟市场信息通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信息部 2009年 4月 14日打字:张海滨校对:李念庆(共印20份)附件:全国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信息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卷烟市场信息采集质量,根据《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卷烟商业企业根据《卷烟市场信息采集网络管理办法》选拔的市场信息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卷烟市场信息员由客户经理兼任,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卷烟市场信息员工作职责:(一)按要求定期采集汇总零售客户分品牌(规格)的价格、库存及销售等信息;(二)按照规定格式按时上报有关信息;(三)密切关注品牌走势和客户需求,提高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四)对卷烟市场信息采集内容、方式等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市场信息采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