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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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收益的联合经营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规范合伙企业组织和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合伙企业的构成、权利义务、经营管理、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释义,帮助您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法律的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构成主要包括合伙人、合伙财产和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其出资、经营、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和责任。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资金和其他财产,是合伙人共同所有的财产。

合伙企业名称是合伙企业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在合伙企业的构成中,合伙人的身份和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伙人的权益包括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参与管理等方面,而合伙企业的构成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共享利润。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管理权利,共同承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企业活动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同享受收益。

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和稳固对于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合伙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机构和业务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维护合伙人的利益,推动合伙企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一、概述在企业兴起的今天,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青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权益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定义和主要内容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并共享经营业绩或者承担经营风险合伙经营的组织。

”从法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经营业绩和承担风险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是灵活、共享和风险共担。

2. 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人资格、入伙和退伙、出资和利润分配、经营和管理、债务和责任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深度解读1. 合伙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资格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吸引更广泛的合作对象,提高经营多样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2. 入伙和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合伙人的资格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因此合伙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3. 出资和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和利润分配是合伙人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和利润分配原则,并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根据协议或者法定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3、合伙性——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利害一体。即共同出 、合伙性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利害一体。 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4、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无限连带性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出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 )。此 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此 谓无限。 谓无限。 2)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 )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清偿义务,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伙人要求全部偿还。此谓连带。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 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入伙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的解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的概述·
是指自然人、 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订立协议,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协议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管理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有独资、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财产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各自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等。

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合伙人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伙企业的顺利经营。

二、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人行使权利、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合伙企业经营的机构,合伙人会议应当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并加强对合伙企业的监督。

合伙企业还需设立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以合伙协议为准则,根据各自出资额、出资时间、劳动、技术和其他条件等进行合理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额或者其他约定进行分配,并且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财产的分配办法,以避免财产分配引发纠纷。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的逐条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运营管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4. 新《合伙企业法》的理解与适用

14. 新《合伙企业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合伙企业法》的理解与适用王翔一、《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一)《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原因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年8月1日起施行。

它同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9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实施到今天大概有10年的时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国外的合伙企业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两会期间就不停地有人大代表和证监委员提议案。

2003年以后,《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就列入立法规划。

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原因:1.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合伙企业的范围比较狭窄:(1)只规定了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即普通合伙,对当时的已经出现的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没作规范。

(2)规范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了法人企业采用合伙形式进行投资的可能,没有起到促进合伙企业发展的效果。

2.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了风险投资领域,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而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而且要求全体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实际上也限制了有限合伙的发展。

3.国外专业服务机构里有一种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合伙人只对自己负责的业务产生的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负责的业务产生的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非常有利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做大做强,但是我国也没有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

新《合伙企业法》是2006年4月份由财经委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一部法律一般要经过三审通过,而常委会基本每年的双月月底召开,4月份提交审议以后,6月份进行二审,8月份高票通过。

(二)《合伙企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合伙人的范围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只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中国的合伙企业法

解析中国的合伙企业法

解析中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权益关系、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合伙企业法进行解析,探讨其主要特点和争议点。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强调合伙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治原则。

合伙人享有参与管理、共同决策和分享经济成果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规定,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益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权益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合伙人也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行为。

特殊合伙企业中,同时设立了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

特殊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特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与普通合伙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只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由合伙会议决策。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规定决策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权力的归属和限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权益、分配权益、决策权益等。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经济效益。

四、合伙企业法的争议点在实践中,合伙企业法还存在一些争议点。

其中一个争议点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否合理。

一些人认为无限责任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很重要,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制度限制了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另一个争议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保护。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使得一些投资者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投资,但有人担心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可能被滥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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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介绍
严义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修订后,已于今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新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关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
现行的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通过的,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与新法比较有三个特点:
1、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说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

2、规定了只有一种合伙形式,即普通合伙,这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都
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3、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限制较多。

由于上述的特点,实际上使我国的合伙企业主要是由各种小型的个体工商业户构成。

另外由于一方面大家对“无限连带责任”的畏惧和另一方面对实施
“无限连带责任”缺乏信心,所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其结果和预期相差甚远,特别和企业的公司(法人)组织形式相比较而言。

在全国总共发展了不到十万家。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还是起草者和决策者对合伙企业的认识在当时并不统一,其实这次修订后法律中实现的各种变更,在开始制定本法时也都提出来过,但最终并没有予以采纳。

当然这也和客观上中国社会对规范的合伙企业组织不熟悉有关,更谈不上实践经验,加上客观上法律和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外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应用的不断创新,修订现行合伙企业法和要求也更加迫切和更加的思想统一。

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由于合伙制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灵活、方便和特别适用于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的企业等特点,它有着广泛的被采用的前景。

因为在法律和法规没有作规定的那些框架之中,合伙人可以通过订立合伙协议来规范和制定处理事务和做出决定的规则,当协议一旦被相关管理机关认定后,它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并受法律的保护。

如对于那些以合伙人的专业知识、技术、经验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企业可通过合伙协议来选用最有效的对合伙人的激励方法和最严格的对合伙人的制约条件,在需要团队协同的合伙企业可以很方便地组成最理想的团队,总之能使人力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

从而保证了这类企业的快速安全的发展。

与此同时,法律也应该保障在这种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下,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无限连带责任”就是一把高悬在普通合
伙人头上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利剑,一旦需要它应及时而准确地落下,起到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作用。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通过预先买保险或基金来分担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会促使法律也做出与之相适应的变化。

但是合伙人的信用始终是合伙企业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完善的可执行的法律体系和可正常运作的市场体系是实施好合伙企业制度的必要环境条件。

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
有了上一部分的介绍,这一部分就可直接进入这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变更了的内容了。

1、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本法第三章)也就是说企业的合
伙人中除了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以外,还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它们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总则第二条),这和本次会议讨论的“私募股本”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为“私募股本”的投资管理采用合伙制企业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但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即使是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伙人也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许多出资人代表并不十分适合于直接的投资管理;因此现行法律阻碍了“私募股本”的投资管理采用合伙制企业这一组织形式。

这次修订引入了有限合伙人以后已经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当然,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六十一条),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向公众非法集资的工具;第六十九条把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权力交给了合伙协议,为资本的合理退出制造了良好的条件的。

实事求是地说,这次法律修订中,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主要是为使风险投资管理能够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因为在历年的中央有关文件中多次把支持风险投资作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加快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并提高其竞争能力的有效制度安排之一。

实际上风险投资也是“私募股本”投资的一个重要的领域。

因为按照WTO有关协议的要求,政府资金只能直接支持企业产品在开始有市场竞争之前的技术创新活动,即企业用政府资金研究发展的产品和技术一定是市场上还没有的新产品新技术,政府资金不能支持已经在市场上开始商品竞争的产品的后续研究发展工作。

一般来说在企业初创阶段后期或整个成长阶段中所需资金都不能由政府直接提供,而这类企业要得到银行贷款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必然会对“私募股本”产生需求。

2、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总则第六条),即合伙企业的所
得收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

这样就从原则上避免了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征收两次所得税的情况出现。

符合国际上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惯例。

3、增加了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点对为“私募
股本”进行投资管理的合伙制企业也有意义,因为这样可以给“私募股本”的基金派出有限合伙人时有更多的选择可能。

这也有利于龙头大企业和创新能力很强的小企业之间的合作采用法人之间合伙的组织形式,在合作目标、资源投入方式和合作的结束可有很多灵活的选择可能。

4、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第二章第六节)(LLP)
这部分和私募股本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是为了支持采用合伙制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做大做强而设立,上述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因为这类专业服务机构都是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大到一定程度,若不对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进一步区分,就很难再继续发展了。

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对其他合伙人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谨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5、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附则第一百零八条)我个人认为大部分条款对外国个人和企业都是同样适用的,但一旦要有个别条款还应仔细研究,比如当外国人作为对普通合伙人,但执行其承担的无限责任时,而该人的个人财产又在国外,那又该如何执行或一开始应如何规范。

6、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了较大的扩充。

(第二章第十六条)合伙人可
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第六十四条)
以上这六个方面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修订内容,也是和这次会议或多或少有关的,当然还有许多法律程序和文字的变更,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这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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