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相关问题分析
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评析

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评析近日,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的发生,再次提醒人们要加强对枪支的管理,严惩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由于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不慎在我国公共场合造成极大的人身伤害。
据悉,该枪支是赵某某从非法渠道购买的,并且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
案例二:除了赵某某的案例外,近段时间仍有多起类似的枪支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和监管,遏制非法枪支制造、买卖以及持有等违法行为。
案例三:针对赵某某案件的诸多影响,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相关工作,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并查封了多起非法制造和贩卖枪支的黑作坊。
这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了非法枪支和子弹等违法物品的流通,维护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持有枪支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可能带来极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和监管,打击非法枪支的制造、买卖以及持有等违法行为。
同时,社会各界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枪支,保护自身安全和生命财产权益。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我们不难发现,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对来自非法渠道的枪支管控,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震慑,以确保公众的安全、促进法制建设。
同时,需要加强对可自制或可买卖部件组装的枪支的监管,禁止高风险人员随意获得枪支或使用非法武器。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该探索社会调解等多种解决方式,针对违法持枪者提供更多的道德疏导、人文关怀等服务,帮助违法者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回归正常的法治生活。
总之,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发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非法持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加强枪支管控工作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严守法律红线,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共同打造更加文明、法治、和谐的社会。
刑法271条量刑标准

刑法271条量刑标准刑法271条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数量和种类不同,将会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量刑标准的确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刑法271条量刑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刑法271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数量和种类不同,将会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数量较少的,一般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而对于非法持有、私藏大量枪支、弹药的,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和量刑裁定,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其次,刑法271条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因素。
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悔罪等情节,是否存在共犯、从犯等情况,都将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
因此,在量刑裁定时,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刑法271条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犯罪行为的形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变化,对于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也需要与时俱进。
只有不断完善和调整刑法271条量刑标准,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综上所述,刑法271条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和量刑裁定,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刑法271条量刑标准,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非法持有枪支反思

非法持有枪支反思300 个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案件类型主属于自用为目的的买枪犯罪,枪支主要是仿真气枪,涉案枪支数量多为 1 至2 支。
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目前量刑较重,原因在于入罪门槛低、枪支范围宽泛、刑罚种类不完善。
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虽然属于法定犯,但对枪支认定标准要科学,对枪支的理解不应严重超出国民预期,同时应设置管制、拘役等刑种和法律认识错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却刑事责任,以便对轻微犯罪行为做到罪罚相当。
近年来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呈小幅度增长趋势,但仍属于小众型犯罪,每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都在全年案件总量的 0.1%以下。
非法买卖枪支自 1997 年入刑以来,刑罚虽未作任何修改,但枪支的认定标准却直线下降,大量人们熟知的玩具枪、仿真枪被囊括在枪支范畴内。
本文拟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反思(一)入罪门槛过低买卖枪支是否属于犯罪,杀伤力到何种程度便属于犯罪构成中的枪支,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枪支管理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枪支的认定标准可以无底线。
制定脱离司法实践、不符合一般生活常识的认定标准必然称不上良法善治。
建议将我国枪支的认定标准提高到 10J/CM2 以上,或者恢复到 2001 年的枪支认定水平。
否则,一张 A4 纸都可以因为能够划破人体皮肤而荒谬地被认为比枪支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枪支范围过于宽泛在司法机关每年侦办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中,真正涉及制式枪支、弹药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枪支属于可以发射钢珠、BB弹的仿真气枪,很多仅仅只是具有发射功能的“钢管+气阀”,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枪支的外形。
如 2014 年10 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涉案枪支为大家俗称的“快排”。
不仅“快排”本身不具备枪支的外形,购买时“快排”也并非成品,还需张某某买回后自己组装。
但该案却因“快排”发射钢珠的管口比动能大于1.8J/CM2 被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张某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宣告缓刑 4 年。
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枪支的非法持有问题也愈发严重,因此成为了一个时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此,本文将就相关立法对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标准进行讨论。
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十六条“持有、买卖、运输、转让国家规定管制的枪支、弹药的,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所述针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将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且处罚期限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结合国家的法律文件,可以推断出国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决心,就是要让犯罪者坚定自己不要再犯这样的罪行,并有效整治枪支违法犯罪。
除了立法本身,国家也会根据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标准。
根据国家司法部门的资料,今年中国大陆有关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标准的标准也有了升级,此次升级也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也就是说,在根据情况审判的基础上,可以对一些重犯罪者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司法部门的相关记录,已查实的重犯罪者将会被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十五年以上的,将会被处以死刑。
而对于比较轻犯罪者,除了有起诉权外,还可以实行拘役刑;而对于严重犯罪者,除了有起诉权外,还可以实行有期徒刑刑罚,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十五年以上的,将会被处以死刑。
然而,尽管国家对非法持有枪支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实际案件中,受害人总是十分头疼,因为犯罪者实行量刑时,还会考虑他们的性格和行为,以及他们此前所犯的罪行,有些犯罪者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可以获得法官的特赦。
此外,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行,国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问题,比如加强枪支管制,制定更严格的枪支法规,且要求公安机关对枪支及其使用者进行严格的监管;再就是要加强社会的教育,向市民传播正确的社会观念,使他们尊重法律,自觉接受社会管理,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在总结上,国家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已经制定了相关立法,并且根据情况可以实行更严厉的量刑标准,如死刑;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问题,协助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共同维护法律秩序。
枪弹管理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枪弹管理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枪支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枪弹管理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问题。
枪弹管理的安全隐患,主
要有以下几点:
一、非法持枪者
一些人非法持有枪支,没有经过相关许可证的审批,从而造成了
人身伤害,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
二、毒品之乱引发的枪击案件
枪支被用来进行毒品交易引发枪击案件时有发生。
毒品之乱也成
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三、枪支的盗用
枪支的盗用极大的增加了枪支管理的难度和安全隐患,同时增加
了枪支滋生犯罪的风险。
为了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枪弹许可和管理
政府和公安机关要重视枪弹管理工作,加强对枪支使用权的管理。
枪支持有合法证件的人员使用,强化人员审查,减少非法枪支的存在,提高公众的安全感。
二、制定枪支控制法规
制定严格的枪支管控法规,使枪支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化。
同时,加强枪支规范操作的法制教育,提高民众自觉遵守枪支管理法规的意识。
三、加强枪弹装备的管理
严格控制枪弹装备的出入,强化装备管控,防范枪弹的盗用和非
法传播,对于无法控制的问题,加强枪弹的监控和追踪。
总之,枪弹管理和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想持久地解决
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该不断推进枪支管
理领域的改革,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全
力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

私藏枪支弹药罪量刑标准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个人非法持有、购买、携带、运输、出售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由于私藏枪支弹药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各国对于此类犯罪都会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惩罚。
以下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及其原因的详细介绍。
一、国内量刑标准在中国,私藏枪支弹药罪在刑法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这一规定可见,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判断的。
关于判断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严重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1.弹药数量:私藏的弹药数量越多,危害程度越大,刑罚也就越重。
如果携带的是手枪,那么携带的弹药数量不超过20发;如果携带的是突击步枪,那么即使只有一发弹药也是属于严重的情节。
这是因为拥有更多的弹药意味着更多的杀伤力和威胁,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2.使用目的:私藏枪支弹药的目的也会影响量刑。
如果是为了非法攻击、威胁或进行犯罪活动,情节将会被视为严重,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3.危害程度: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危害程度对量刑有直接影响。
如果携带或使用的枪支是高威力的半自动或全自动武器,罪责将被视为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国际量刑标准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于私藏枪支弹药罪同样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的量刑标准示例:1.美国:在美国,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标准由各州法律规定。
大多数州对于私藏枪支弹药判处刑罚非常严厉,通常会根据弹药数量、危害程度以及行为者的故意或过失等因素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期可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
2.英国:在英国,根据《火器法》(Firearms Act)第19条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属于刑法定罪,并可最高判刑5年。
非法持有枪支思想总结
非法持有枪支思想总结非法持有枪支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没有合法证件或许可的情况下,个人或组织私自拥有、携带、储存、使用枪支。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会给社会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以下是对非法持有枪支思想的总结:首先,非法持有枪支是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威胁。
枪支的威力远超过常见的武器,一颗子弹就足以夺去人类的生命。
当非法持有者使用枪支时,不仅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
枪击案件频发,使得人民的生活在持续恐慌之中,社会治安受到严重打击。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是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公然挑衅。
其次,非法持有枪支是对个人和家庭安全的威胁。
虽然一些人可能会以持有枪支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为由,但实际上,非法持有枪支很可能带来更多的危险。
枪支本身就是暴力的工具,容易激化冲突和暴力行为。
非法持有者可能因为一时冲动或者误解情况而滥用枪支,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甚至死亡。
同时,非法持有枪支也容易被小孩或其他家庭成员非法使用,给家庭带来无尽的悲剧。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
再次,非法持有枪支是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背离。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衅,是对社会普遍信仰的背离。
法律的公正性和普遍性要求所有人都遵守,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当个人违法行为变成常态时,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法治的力量将和脆弱。
最后,非法持有枪支是对个人内心道德的缺失。
持有枪支可能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但更深层次上,它也体现了个人内心道德的缺失。
非法持有者无视法律的约束和伦理的考量,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社会的利益之上。
这种自私、以己为中心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非法持有枪支只是其中之一。
因此,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反映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倾斜和扭曲。
总之,非法持有枪支的思想是对社会安全、个人和家庭安全、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以及个人内心道德的严重背离。
刘汉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刘汉案是我国近年来轰动一时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案情复杂。
本文从刘汉案的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我国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
一、引言刘汉案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非法集资、诈骗、行贿等多项罪名。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汉案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借鉴。
二、刘汉案的犯罪构成1. 非法集资刘汉案中,刘汉等人通过设立虚假公司、虚构项目、隐瞒风险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3)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诈骗刘汉案中,刘汉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3)行为人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
3. 行贿刘汉案中,刘汉等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行贿行为;(2)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3)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三、刘汉案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刘汉案中,刘汉等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行贿等多项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2. 民法适用刘汉案中,涉及大量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
3. 行政法适用刘汉案中,涉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刘汉案的审判程序1. 侦查阶段刘汉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汉等人进行了侦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刑法241条
刑法241条刑法241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的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罪名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一条法律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止枪支和弹药被滥用,避免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法241条的相关问题。
一、刑法241条的内容刑法241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条法律条款明确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241条的适用范围刑法241条适用于所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在实际应用中,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 组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包括团伙、黑社会等组织。
3. 非法贩卖、制造、运输枪支、弹药等行为。
4. 非法购买、收购、接收枪支、弹药等行为。
三、刑法241条的法律意义刑法241条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止枪支和弹药被滥用,避免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
在现代社会,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刑法241条的出台,可以有效地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此外,刑法241条的制定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意义:1. 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枪支和弹药的滥用会给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刑法241条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枪支和弹药的滥用会给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刑法241条的出台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促进法治建设。
刑法241条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四、刑法241条的实践应用刑法241条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认清非法持有枪弹的危害讨论
认清非法持有枪弹的危害讨论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了激烈化、扩大化。
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
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枪行为势在必行。
枪支、弹药属于违禁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某些国家因枪支管控不严,给国家、社会、群众带来无穷的灾难,我们要以此为鉴,依法管控枪支,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上缴手中的枪支,争取宽大处理,积极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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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相关问题分析天津赵春华案件发生之后,理论界以及实物界都在讨论的是枪支标准与社会不相适应。
但是基本没有探讨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本身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
对国内学者对非法持有所具有的独特的形式的观点,应当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合,立法中私藏也应当属于持有所包含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存在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直接援引公安部枪支标准的行政法规的违法性等。
标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标准;适用;援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存在潜在的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是严厉禁止的行为,对枪支弹药的禁止其社会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自十年前购买的仿真枪被起诉的于萌案到天津大妈案件至2017年3月15日的两会《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提案,再一次引发理论界和对非法实务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讨论。
但是遗憾的是没有人关注该罪立法和司法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非法持有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非法持有和非法私藏的解释:“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对持有进行国外的分析,因为,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刑法典的分析,如果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持有的认定进行划分则没有重要意义。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英美法系对持有的认定主要是具有控制、占有、支配的一种状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大陆法系则是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作为。
①(一)国内及笔者对持有的观点我国作为借鉴大陆法系同时有吸收英美法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部分学者对持有的理论简单地介绍主要有作为說、不作为说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择一说等。
作为说,非法持有犯罪的理解应当是“不应为而为之”,行为人违反刑法中对禁止持有特定物的法律规范,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当具有不作为的构成的特性,因而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还有学者认为,一旦非法持有禁止物之后,对持有之后的状态是行为人行为的延续,不应当认定为不作为。
不作为说,从我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认定是不交付给公安机关或者拒绝交付,有学者认为:“刑罚是禁止这种不作为的行为的;或者说是行为人故意非法占有,应为而不为,因此应当认定为不作为犯罪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的择一说,持有行为有时是作为,但有时是不作为。
具体视情况而定,该争论还有三个观点。
一是将持有分为只是一种行为状态的持有和单纯的持有,前者是占有后的一种持续的状态,如:非法获得枪支后的占有的状态;后者应当是不作为,如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是持有是从对禁止物取得的方式进行的划分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应当是积极的作为;而通过非犯罪行为获取后,依法应当上缴而拒绝的,应当是不作为。
三是知道是禁止物而获取并维持对其控制、支配的状态,我们主张持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作为,只是在行为人仅有获取持有的行为时为作为,前者与后者存在牵连关系。
②(二)笔者观点持有是包含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合。
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交织在一起,持有的特点是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单纯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不能完全涵盖持有的表现形式。
并且在最早的时候储槐植教授曾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
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不依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仍然持有,客观方面行为人的持有是作为的持有,也就是对占有物的支配;但是若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交予公安机关而没有交予,则又是持有的不作为犯罪。
前作为的持有和后不作为的拒不交回的持有,前后两者的交织共同构成本罪的持有。
结合以上对持有的简要分析,根据我国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对持有的认定在《解释》中规定的含义即:除军队、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少数国家承认的持有持枪证的公民和组织可以持有枪支外,其他个人、组织和单位均不得持有枪支、弹药,也就是在非法持有的主体特定,此外持有的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认识。
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持有客观表现形式,那么笔者认为就可以认定持有的表现形式包含积极的作为以及消极的不作为,所谓积极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客观表现为非法携带或在控制和支配领域存放的不应为而为之。
所谓消极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对非法携带或在控制和支配领域存放,但是拒绝交付给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的应为而不为。
此外,《解释》没有规定持有的场所,但是在上文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持有认定的场所都或多或少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相对来说,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非法持有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持有的场所应当可以认定为只要是在行为人控制的领域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
二、非法私藏《解释》中对非法私藏的认定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在较早的理论界有部分学者对于什么是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同样有不同的观点。
但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私藏”阐述了看法。
(一)违反文理解释《解释》对私藏枪支弹药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对持有枪支弹药的资格消失后,拒绝交还的行为。
那么对私藏的行为可以从两点进行分析:主体和行为。
主体上,私自藏匿表示行为人在行为之前是具有公权力的,即具有持有枪支弹药的权力的公务人员等;行为上,行為人知道自己的私藏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即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但是《解释》的规定,是行为人拒不交出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地非法私藏枪支弹药,但是却还希望这种危害的私藏的行为的发生,那么就将间接故意排除在外。
也就是行为人在不具有持有枪支弹药的条件后,没有及时地交出枪支弹药,与此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是放任私藏枪支的行为,即放任私藏枪支弹药的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之后没有拒不交回的,造成应当是非法持有还是非法私藏的界限不明确,也造成这种私藏的解释显然是缩小了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违反“按照字面通常含义解释刑法条文”文理解释的要求。
(二)违反体系解释私藏行为作为持有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即私藏是之前具有持有的公权力消灭后,应当认定主体和非法持有的行为人是同一类主体。
因而两种主体的主观和客观应当是具有共性的,也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处于非法的状态,且笔者认为是与非法持有的客观状态是一样的,都是处于没有交还或者拒绝交还的主观控制的形式。
因此,《解释》规定的私藏实际上是违背了二者性质上的一致性,有违体系解释的要求。
(三)条文之间相互矛盾在《枪支管理法》第26条“配备公务用枪或者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应当上缴枪支和持枪证件,也就是不再具有持枪条件的行为人拒绝上缴枪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
非法私藏是主体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那么两者应当是相同的主体;此外还有第27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
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也就是如第26条如果行为人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的,也应视为非法持有。
这两条规定的主体和主观方面和非法私藏的主体可以认为是同一主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枪支弹药的非法状态,客观表现和客体都是行为人的拒绝交出和潜在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多还是按“非法持有”处理,而非“私藏”。
这造成条文之间相互矛盾的出现。
三、持有和私藏应是种属关系根据英美法系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即行为人对禁止物的持有是在特定的范围内的控制、支配所处的状态。
大陆法系德意日刑法对持有的认定是携带、占有、保管或者存放的作为。
但无论是状态还是作为,两大法系对持有的范围都包括外在的持有,以及藏匿的行为。
如美国的控制领域内,也就是包含私藏的行为,即使英国和加拿大刑法中没有包含私藏的行为,但是两者均规定了具体的公共场所。
再如德国刑法典的不得占有、携带或保管,保管一词即包含私藏的含义,如意大利刑事法典中其居住地存放武器或者弹药的,同样包含了私藏的含义。
相反,我国《解释》对持有的认定只是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持有所具有的特定的行为、场所,给予司法实践中较为宽泛的司法裁量权。
根据持有和私藏的外延,按照体系解释,持有本身就具有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其表现形式就应当包括:拥有、占有、携带等行为,而私藏同样具有对特定物的控制的行为,私自藏匿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特定物控制的外在的表现形式。
从其外延说,私藏只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解释》中对主体的规定:持有的主体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私藏的主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依旧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员。
所以,持有的主体不仅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一般人员,还包括非法私藏的特殊主体。
综合以上分析,持有和私藏的关系两者不应当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
四、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与刑事司法解释2017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带来了《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的提案,他说:“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原本无错,但枪支的认定标准必须合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自2010年公安部修改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枪支认定的标准从16J/cm2严格限制在1.8J/cm2,正因为此规定致使2011——2015年间,公安部在这四年间破获涉枪案件9 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人。
检索判决数据库2014年至2016年,法院根据2001年司法解释援引公安部行政法规判决案件,涉枪案件连续三年近8 0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
审判案件如此之多,不难发现是因为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和审判能否根据司法解释直接援引行政规章。
以下笔者将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枪支弹药认定标准与刑法适用不相符张明楷教授提倡:“心中应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①2001年公安部将枪支分为制式和非制式,按照公安部规定非制式枪支的认定是达到1.8J/cm2。